查辦案件持證上崗制度

2021-05-26 22:47:38 字數 527 閱讀 7325

靈石縣紀委、監察局

為進一步規範案件調查工作,嚴格依紀依法辦案,根據市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案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 查辦案件實行「辦案工作證」制度,堅持持證上崗。

二、 「辦案工作證」由縣紀委、監察局統一監製,編號使用,證件註明持證人姓名、職務,並貼上辦案工作人員本人一寸免冠**。

三、 在辦理案件調查(核實)批准手續後,調查(核實)組組長向案宇航局室提供調查(核實)組組**員名單,由案管室向調查(核實)組組**員核發「辦案工作證」。

四、 「辦案工作證」只能在案件調查或核實過程中使用,其它任何時候不得使用。持有「辦案工作證」才能履行詢問、談話等調查取證職責。

五、 「辦案工作證」須在調查(核實)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交回案管室。調離調查(核實)組的人員需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辦案工作證」交回案管室。

六、 案管室負責對「辦案工作證」的日常使用和監管,對不實行持證上崗、不按規定時間交回「辦案工作證」等不使用或不當使用「辦案工作證」的,應吊銷「辦案工作證」,並視情節和後果,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查辦案件業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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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查辦案件工作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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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證上崗制度

1 特種作業人員 包括電工 焊工 架子工 起重機司機 起重司索指揮作業人員 外用電梯司機 捲揚機司機 廠機司機 壓力容器鍋爐工等 必須經安全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證,方准上崗作業。2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為按期複審或複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准上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