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財務會計報告制度

2021-05-26 13:11:05 字數 4562 閱讀 37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北京京城機電控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反映各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會計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準則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屬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各企業)。

第三條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條企業的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二章財務會計報告的一般要求

第五條企業應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對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或事項,企業應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的,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所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予以說明。

對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未規定的會計報表專案,企業應根據該項目的重要性,單獨列示或合併列示。

第六條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制度的規定編制月份、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財務報告應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數字要真實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第八條企業應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及其附註。

在編制會計報表時,企業應對持續經營的能力進行估計。如果已決定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或者已確定在下乙個會計期間將被迫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則不應再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

如果某些不確定的因素導致對企業能否持續經營產生重大懷疑時,則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這些不確定因素。

如果會計報表不是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則企業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對此應首先予以披露,並進一步披露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以及企業未能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會計報表的原因。

第九條會計報表專案的列示和分類,應當在各會計期間保持一致。只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或變更後的會計報表專案列示和分類能更為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時,企業才可以變更會計報表專案的列示和分類。

當會計報表專案的列示和分類發生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化的專案和原因,以及假設未發生變化該專案原來的列示方法、分類和金額。

對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未規定的重要專案,應當在會計報表中單獨列示。重要專案的判斷必須綜合考慮專案的性質、金額,以及不單獨列示該專案是否影響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十條除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或無法取得前期比較資料外,在列報當期會計報表及其附註的資料時,企業至少應當同時列報前一會計期間相同專案的比較資料。如果有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當期的會計資訊及其從前期至當期的變化過程,企業還應當提供與當期會計報表附註中敘述性資訊相關的前期資料。

當會計報表專案的列示和分類發生變化時,企業應當對一同提供的比較資料按照當期的要求進行重新分類,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重新分類的性質、金額和原因。如果無法對比較資料進行重新分類,企業應當披露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三章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第十一條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告說明書組成。

第十二條會計報表的種類:

1、資產負債表(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

2、利潤表(月報、季報、半年報、年報)。

3、現金流量表(年報)。

4、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年報)。

5、利潤分配表(年報)。

6、股東權益增減變動表(年報)。

7、其他有關附表。

企業每月度、季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年度財務報表還應包括現金流量表、利潤分配表和其他有關附表,

第十二條會計報表的基本內容

1.報表名稱、編號:企業編制會計報表的名稱和編號。

2.編制單位名稱:編制會計報表的企業,應按企業的全稱填寫。編制合併、彙總報表的企業要註明合併、彙總字樣。

3.計量單位:會計報表的填對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至「分」。

4.報表日期:會計報表所反映的財務狀況的日期,分月末、季末、半年末、年末。

第十三條編制會計報表的方法:

企業會計報表應依據《企業會計制度》及其他相關的準則、制度編制。

第十四條編制會計報表的要求:

1、各會計報表之間、表內各專案間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應相互銜接,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係的數字應相互銜接。

2、數字填寫清楚、準確,出現差錯應按規定的辦法加以更正,並加蓋製表人名章。

3、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佔該單位資本總額的20%以上,或雖然占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20%,但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納入合併報表編制範圍,按財政部《合併報表暫行規定》及相關規定編制合併報表。

企業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將合營企業合併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併方法對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併。

在編制合併報表時,公司內部重大交易和往來應予以抵消。

第十五條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2、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變更說明。必須披露會計政策的變更內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及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及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3、會計差錯更正的說明。重大差錯一般指金額較大,通常某項交易佔該類交易的10%以上,則認為金額較大。會計差錯是企業發現披露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差錯。

企業必須在附註中披露會計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和更正金額。

4、或有事項的說明。企業必須披露或有負債的型別及其影響,包括: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未決訴訟、仲裁形成的或有負債;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企業應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說明理由),或有負債獲得補償的可能性。或有資產很可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則應說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產生的影響。

5、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需調整或說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項。

企業應就非調整事項披露其性質和內容,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無法作出估計應說明其理由。對於調整事項應對資產負債表日所確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所屬期間的收入、費用等進行調整。

6、非貨幣**易的說明。應說明非貨幣**易中換入、換出的資產類別、金額等。

7、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說明。

(1)如與關聯企業存在控制關係,應說明關聯企業經濟性質或型別、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2)企業在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說明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型別及其交易要素;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專案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型別相同的關聯交易,在不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併說明。

8、重要資產轉讓及其**的說明。

9、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企業合併、分立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因此披露這方面的資訊有助於會計報表使用者及時了解企業的變化情況。

10.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說明。企業應對會計報表重要專案的明細資料在報表附註中加以說明。如應收賬款及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壞賬準備的確認標準,存貨的核算方法,投資核算的方法,無形資產的計價和攤銷方法等。

11.合併報表的說明。企業應說明合併範圍的確定原則;本年度合併報表範圍,如發生變更,企業應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

12.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對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內生產經營、資金周轉和利潤實現及其分配情況的綜合說明,是財務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1、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應反映企業主營業務範圍及經營情況;企業所處的行業及其在本行業中的地位;企業員工的數量和專業素質情況;經營中的問題與困難及解決方案;經營環境的變化;影響年度業務發展計畫及需要披露的其他業務情況與事項。

2、利潤實現與分配情況。企業本年度實現的淨利潤及其分配情況,如實現淨利多少;利潤分配中提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多少;累計可分配利潤多少。企業還應反映資本公積金轉增資本(股本)的情況。

3、資金的增減和周轉情況。主要反映企業各項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利潤構成專案的增減情況及其原因。

4、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財務報告的審核及報送

第十七條為了保證會計報表正確無誤,企業在財務報告編制完成後,必須對以下內容進行認真審核:

1、會計報表的種類是否按要求填製齊全,要求填列的專案是否全部填製。

2、會計報表各專案數字是否與有關賬簿的數字相符。

3、報表有銜接關係的數字是否銜接。

4、報表附註資料是否反映齊全。

5、財務情況說明書文字是否清楚,反映內容是否準確全面。

6、製表人、複核人、財務負責人、總會計師和企業負責人簽名並蓋章是否齊全,是否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八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必須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要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組織形式、位址、報表所屬年度或月份、報出日期,並由製表人、會計機構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十九條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的期限對外報送財務報告。

企業向公司提供的財務報告,月份財務報告於月度終了後5日內報送;季度、半年度財務報告於季度、半年度終了後 10日內報送;年度財務報告應於年度終了後45日內報送。如有關主管部門明確規定上報時間,公司資產財務審計部負責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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