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崗前 崗中 離崗及參加救援人員體檢

2021-05-26 09:33:21 字數 1411 閱讀 5658

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強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職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我公司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及離崗體檢和作業場所粉塵、雜訊、有害氣體等的健康體檢制度,希各單位認真執行。

1.上崗前體檢

1.1.凡進入我公司上崗的新員工,離崗一年以上又重新上崗的員工,人力資源部必須組織到省級衛生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不得擅自到未經醫療批准的單位進行職業健康體檢。

1.2新員工上崗體檢,必須要有專人陪同到體檢單位進行體檢,並在體檢表上貼上體檢者的**,以確保體檢的真實性。如出現弄虛作假,或失職,造成不合格人員上崗,則扣除當事人當月獎金200——500元。

1.3人力資源部不得安排未經上崗體檢的人員上崗,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職業。

2.在崗體檢

2.1公司對在崗人員體檢的週期規定為兩年,其中特殊工種和有毒有害工種的作業人員的定期檢查由安全部具體負責實施,檢查頻率為每年一次。檢查內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統檢查,血尿常規,並根據職業接觸情況,參考職業病論斷標準進行其他有關身體器官功能的檢查。

2.2如果員工不按規定參加體檢,由此造成的後果,由員工本人負責。

2.3對體檢後需要複查和醫學觀察的員工,應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其複查及醫學觀察。

2.4體檢後,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由人力資源部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如有與職業無關的疾病,負責體檢的部門,也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及時告知本人,以便進行**。

2.5生產過程中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可能導致勞動者急性健康損害時,應當及時組織進行應急健康檢查。

2.6公司安監部應當按規定妥善儲存好職工的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遺失,如造成遺失,則應扣發當事人的考核分,或扣除當月獎金200—500元。

3.離崗體檢

3.1公司應當在30日內對準備脫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崗位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3.2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可視為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

3.3公司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4公司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離崗後仍有可能產生慢性遲發性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安排離崗後醫學隨訪。

4.參加應急救援人員體檢

4.1 參加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應當為健康專業救援人員或經過培訓人員組成。

4.2 結束救援後,應針對發生事故職業病特徵,對參加事故救援人員進行體檢。救援人員未經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工作。

4.3 如救援人員檢查發現類似事故症狀,應及時隔離並告知本人,對其進行**。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4.4 救援人員**結束後,經過檢查合格方可返回工作崗位,並定期進行複查工作。

4.5檢查結果應分類造冊,進行報表整理和存檔,並備案;檢查中發現職業病例,還應上報市勞動局和衛生局。

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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