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確認制度

2021-05-26 07:30:25 字數 2790 閱讀 1838

關於印發鑫元公司《安全確認制度》的通知

礦山車間及施工隊:

為了加強礦區井下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經公司安委會2023年9月22日研究通過鑫元公司安全確認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鑫元公司安全確認制度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鑫元公司安全確認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礦區井下生產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確認是針對易發生產安全事故的作業場所,由施工隊隊長(或安全員)、作業面第一責任人、現場作業人員三方共同對作業場所的危險源進行辯識,並對其安全情況進行確認的制度。

第二章安全確認專案及內容

第三條、 安全確認專案

(一)、掘進作業安全確認;

(二)、採礦作業安全確認;

(三)、殘採作業安全確認;

(四)、爆破作業安全確認。

第四條、 安全確認的內容

(一)、掘進作業安全確認內容

1、按設計進行施工;

2、通風時間和質量必須滿足作業要求,co、o2濃度必須檢測並達標;

3、通風裝置、設施符合規程要求並保證完好;

4、作業面如有透水徵兆,必須採取防透水措施;

5、作業面出渣(礦)前,頂、幫浮石應處理乾淨,並採取灑水降塵措施;

6、作業現場支護措施能夠保證作業安全。

(二)、採礦作業安全確認內容

1、按設計進行施工;

2、嚴格執行公司《礦房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3、通風時間和質量必須滿足作業要求,co、o2濃度必須檢測並達標;

4、通風裝置、設施符合規程要求並保證完好;

5、鑿岩、出礦前,頂、幫浮石應處理乾淨;

6、作業現場支護措施能夠保證作業安全;

7、出礦時,採取灑水降塵措施;

8、使用安全電壓;

9、採場照明充足,人員緊急撤離的路線暢通。

(三)、殘採作業安全確認內容

1、嚴格執行公司《礦房頂板安全管理制度》;

2、編制殘採作業規程並按作業規程進行作業;

3、通風時間和質量必須滿足作業要求,co、o2濃度必須檢測並達標;

4、通風裝置、設施符合規程要求並保證完好;

5、鑿岩、出礦前,頂、幫浮石必須完全處理乾淨;

6、作業現場支護措施能夠保證作業安全;

7、出礦時,採取灑水降塵措施;

8、使用安全電壓;

9、採場照明充足,人員緊急撤離的路線暢通。

(四)、爆破作業安全確認內容

1、爆破作業必須由具有爆破資格證的專職爆破員進行;

2、爆破前必須安排專人進行警戒;撤離路線安全暢通;

3、剩餘爆破器材按規定要求退庫;

4、通風裝置及設施符合規程要求;

5、採掘面必須採用導爆管進行爆破作業;

6、對盲炮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

7、爆破員必須填寫爆破記錄。

第三章安全確認步驟及要求

第五條、 每班作業前,由施工隊長或安全員、作業面第一責任人,攜帶一氧化碳報警儀等相關檢測儀器對作業現場按上述規定內容進行現場安全檢測確認並記錄。

第六條、 作業現場安全確認實行掛牌制度,施工隊長或安全員、作業面第一責任人確認現場的每項內容均符合要求且具備作業條件時,懸掛「允許作業」標誌牌;經確認不具備作業條件時,懸掛「禁止作業」標誌牌。

第七條 、作業人員見到作業地點懸掛「允許作業」標誌牌後,方可進行作業;懸掛「禁止作業」標誌牌時,嚴禁進入作業面作業。

第八條 、對懸掛「禁止作業」標誌牌的作業面,經整改後,需安全確認人員對該作業面再次進行確認,符合作業條件後,懸掛「允許作業」標誌牌,作業人員方可進行作業。

第九條、 安全確認人員對作業面進行確認後,要填寫安全確認卡,並由施工隊長(或安全員)、作業面第一責任人雙方簽字。安全確認卡簽字後,由安全確認人員負責交到礦山車間辦公室,由車間辦公室彙總後交公司安全環保部。

第十條 、坑口辦公室管理人員在每天現場派班時,需再次對作業現場進行確認,經確認符合作業條件時,在安全確認卡上簽字。坑口辦公室須在每天下班前交到礦山車間辦公室存檔。

第十一條 、安全確認人員必須熟練掌握一氧化碳報警儀、空氣呼吸器等相關檢測、救援儀器的使用方法及相關知識,保證檢測儀器準確、完好。

第四章責任

第十二條、 坑口辦公室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確認的職責,是確保安全的主要責任人。

第十三條 、施工隊隊長及安全員屬作業面危險源辯識的主要人員,是確保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四條 、作業面第一責任人是隱患處理的主要人員,是該作業面確保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五條、 作業人員是唯有在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工作的人員,是確保安全的直接責任人。

第五章考核

第十六條、 安環部負責安全確認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並對坑口辦公室的安全確認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與施工隊工程結算掛鉤。

第十七條 、坑口辦公室負責人,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確認管理工作負具體責任,並對確認人員及作業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八條、 在安全確認工作檢查中發現對安全確認工作交待不詳細、不徹底或未在確認卡上簽字,現場確認不符合要求,將給予責任人每項次罰款200元。

第十九條、 確認人員對作業面未進行安全確認,擅自允許作業人員進行作業,對確認人員各罰款200元。

第二十條、 確認人員對各作業專案未進行逐項確認或確認不明確,一經查出,對確認人員各罰款100元。

第二十一條 、對已懸掛「禁止作業」標誌牌的作業面,作業人員強行進行作業,一經檢查發現,對違章人員每人罰款1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安全確認卡規定的專案、內容另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安全確認標誌牌的顏色、字色、懸掛位置等另行規定。

安全確認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確認制度的實施原則 辦法和要求。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中鋁山東企業所屬各單位 各部門。第三條 安全確認制 是指在行為實施前對行為實施物件 行為實施的環境的確認 確信 確實的統稱。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安全確認制 可分為四種 一 操作確認制。即在操作作業時,必須做到認清被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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