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問題專案責任追究暫行制度

2021-05-26 05:15:22 字數 3330 閱讀 1918

公司問題專案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自覺遵守各項業務規章制度,堅持原則,增強責任感,提高專案質量,防範和化解專案風險,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責任追究,是指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責任追究範圍內的不良資產和損失逐筆逐項進行審查、責任界定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責任追究的原則是:

(一)實行總經理負責制;

(二)權責對等;

(三)堅持第一責任人制度;

(四)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五)堅持過錯與風險損失因果關係的原則,誰過錯誰承擔責任。

第四條責任追究包括業務辦理的所有環節:主要有專案調查、專案審核、專案審批、合同簽定、事中管理和追償等。

第五條公司定期、不定期進行業務審核,並在有關業務人員崗位變動或離開公司時進行離職審核。

第二章責任追究的範圍

第六條責任追究的範圍:

(一)經協議銀行認定已轉入次級類貸款且滿三個月後仍未償還的業務;

(二)經協議銀行認定為可疑類貸款或損失類貸款的業務;

(三)由公司承擔代償責任並已造成損失的業務;

(四)未能按時收回本息的委託貸款;

(五)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對外投資;

(六)其它經公司集體研究認為可能出現重大風險的專案。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程式

第七條各部門應在每月10日以前,將上月份形成的屬於本辦法規定責任追究範圍的問題專案逐筆報送綜合管理部。

第八條綜合管理部對各部門上報的問題專案進行責任界定,在充分聽取責任人的意見後,提出處罰意見。

第九條綜合管理部將處罰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做出處罰決定。

第十條受處罰人有異議的可以向總經理提請復議,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十一條對總經理辦公會做出的處罰決定和督辦意見必須認真執行,積極實施,不得推諉、拖延。

第十二條對造成重大損失並涉及經濟犯罪的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責任界定

第十三條責任人的劃分

責任人係指對形成的問題專案負有責任的人員,包括專案經理、專案續辦人、專案經營部經理、法律顧問、評審委員會委員、總經理和董事長。

(一)專案經理a角承擔調查失誤、評估失準、執行不力和檢查監管失職的責任;

(二)專案經理b角承擔監督不力的責任;

(三)專案續辦人承擔交接不清和檢查監管失職的責任;

(四)專案經營部經理承擔審核失誤的責任;

(五)法律顧問承擔法律事務把關不嚴的責任;

(六)評審委員會委員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

(七)總經理和董事長承擔行政干預和越權審批的責任。

第十四條責任人責任劃分

根據問題專案責任人在業務中職責的不同和過失的大小,將其責任劃分為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四種。

第十五條專案經理a角責任界定

(一)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違反工作程式造成問題專案的,其負完全責任,專案經理b角若不能及時發現並報告公司,則同時負主要責任;

(二)提供的調查材料不夠全面、真實、準確,造成決策失誤導致發生問題專案的,其負主要責任,專案經理b角負次要責任;

(三)未按審批意見辦理手續形成的問題專案,其負主要責任,專案經營部經理、法律顧問負次要責任;

(四)未按規定落實事中管理各項工作,未能及時發現、反映問題,對在事中發生問題的專案,其負完全責任;

(五)對發現的問題,在職權範圍內能採取措施而未採取措施造成損失的,其負主要責任。

第十六條專案續辦人責任界定

問題專案續辦人,指因原專案經理工作變動由公司重新指定對該筆業務進行管理的人員。原專案經理、續辦人之間交接有關手續時,須由專案經營部經理監督辦理。

根據原專案經理、續辦人當時交接手續的情況,按以下三種情況界定責任:

(一)接管時,該業務為正常,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而在續辦人接管後由於管理不到位形成問題的,由續辦人負完全責任,原專案經理無責任;

(二)接管時雖為正常,但續辦人認為該業務由於原專案經理原因已存在潛在風險,且專案經營部集體認可。接管後由於該原因形成的問題,原專案經理負主要責任,續辦人負次要責任;接管後,因監管催收不力造成情況進一步惡化的,續辦人對此負主要責任,原專案經理負次要責任;

(三)接管時,該業務已為問題專案,接管後有收回的機會,但因監管和催收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對損失擴大部分續辦人負主要責任,原專案經理負次要責任。

第十七條專案經營部經理責任界定

(一)專案經營部經理對專案經理提供的材料未經認真核實即予通過或明知材料不合規仍予通過的,專案經營部經理負主要責任;

(二)專案經營部經理對專案經理施加不當影響,而使專案經理違反原則造成的問題專案,專案經營部經理負主要責任;

(三)專案經營部經理對所有專案經理負主要責任的問題專案負次要責任。

第十八條法律顧問責任界定

因法律顧問審核不嚴,造成公司選擇的專案不合法不合規、簽定的合同無效或對公司不利、保證措施無法落實而造成損失的,由法律顧問負完全責任。

第十九條評審委員會委員責任界定

一年內評審委員會委員在對專案的表決中,所投同意票發生三筆風險的、投票成功率低於60%的、全年參加評審會議率低於50%的,免去委員資格。

第二十條總經理責任界定

(一)有關人員離開公司時,總經理未安排離職審核,以至出現問題無人承擔責任的,由總經理負主要責任;

(二)總經理對未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或評審未通過及越權審批的專案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責任界定

董事長對違規和越權審批的問題專案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保全業務人員責任界定

問題專案移交保全業務人員後,保全業務人員未積極清收,使公司損失進一步加大的,保全業務人員對損失擴大部分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三條特殊情況的責任界定

對因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調整、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和不能預見的原因導致的問題專案,有關業務人員不承擔責任。但因主觀努力不夠導致能夠降低風險而未降低的,有關業務人員負次要責任。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專案發生風險,應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罰措施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經濟處罰

依據責任人責任大小、損失大小,確定處罰措施和經濟處罰的輕重。

1、對於完全責任人,按照其當年崗位平均年度獎金的60%-200%處罰;

2、對於主要責任人,按照其當年崗位平均年度獎金的20%-60%處罰;

3、對於次要責任人,按照其當年崗位平均年度獎金的10%-30%處罰;

4、對於同一專案承擔一種責任以上的責任人,處罰金額相應累加。

(二)行政處分

對造成損失的責任人,視情節和損失的大小,進行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辭退。

(三)刑事處罰

對涉及違法犯罪活動的有關責任人,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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