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檢查制度1

2021-05-25 21:18:38 字數 4908 閱讀 8716

第1節安全委員會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1條檢查內容

根據建設部關於《建築施工安全檢查評分標準》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範》及有關檔案規定,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查思想到位,查制度落實。查機械裝置,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查**事故的處理等。

施工現場的檢查專案有關安全管理、「三寶」、「四口」及臨邊、防護、施工用電與井字架、施工機具等項。

第2條檢查方式

1、定期安全檢查

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要定期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全面系統檢查。安委會會每季度進行一次,由專案安全領導小組組織。

2、專業安全檢查

公司安全管理職能機構及專(兼)職安全員要經常入工地,對安全生產進行專業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整改。

對於重要施工裝置及設施,由專案部負責組織,公司由裝置科派人參驗,各項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各項驗收要履行簽字手續。

3、經常性安全檢查

在施工過程中進行經常性的預防檢查,能及時發現隱患,消除隱患,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通常有:班組進行班前、班後崗位安全檢查;各級安全員及安全之日人員巡迴安全檢查;各級管理人員在檢查生產時檢查安全。

4專項檢查

針對氣候特點可能給安全生產帶來危害而進行的季節性檢查,如防暴風雨、防火等。節假日期間針對工地的慰問檢查等由公司組織

第3條安全檢查評價及整改

1、在安全檢查中,要如實認真地填寫安全檢查記錄,檢查後要認真地全面地進行系統分析,按照有關規定用定性、定量進行安全評價。

2、要認真填寫事故隱患記錄,定出整改通知書。

3、受查單位按照整改通知書所列內容,進行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整改,整改情況報組織檢查部門。

4、組織檢查部門派人員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複查,整改合格,予以銷案,複查部合格者,除繼續整改合格外,對主要負責人從嚴處罰。

5、安全檢查完,由安全部負責寫出安全檢查紀要發至公司相關部門,對於限期整改的,要跟蹤檢查整改質量。

第二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第1條建立**定期檢查制度,公司安全委員會每雙月底組織一次全公司性全面檢查,班(組)安全員碎石檢查監督、指導本單位安全工作。

第2條專業性與季節性檢查。除定期進行全面檢查外,還要組織專業性和季節性的部定時專門檢查,例如:冬雨季排水工程、深溝槽和井坑的檢查。

第3條安全生產檢查。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八查為中心(查思想、查制度、查機械裝置、查安全設施、查安全教育培訓、查操作行為,查勞保用品使用,查**事故的處理等)突出重點,明確要求,領導帶有參加檢查,發動群眾邊檢查、邊整改,有條件的責成單位立即整改,條件不具備的要採取三定(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的辦法,期限解決,對無力解決的重大隱患寫專題報告逐級上報,狠抓落實,主管領導要一抓到底,直至按要求將全部問題解決為止。

第4條班組必須堅持班前檢查制度,具體檢查工作環境的安全措施。「三寶」的利用,工具器具、機電器具、通風、排風、照明腳手架及井溝支撐等,發現隱患立即解決。

第5條建立安全生產日誌和報表制度。班組設立安全生產日誌。由安全員將當班前檢查結果、內容包括隱患性質、部位、處理措施、完成時間、效果等如實填入日誌。

安委會除每雙月月底定期檢查外,還應對班組的生產現場和安全生產日誌進行不定期檢查,每月不得少於一次,每單月2日前將本單位上次安委會檢查的結果以紀要形式報綜合部,由綜合部向各部門發放檢查紀要,檢查紀要中要規定整改期限,安全部每月向市政管理處上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6條安全技術措施計畫

1、主管生產的部門在下達單位工程任務時,同時下達安全技術措施計畫,計畫中要考慮改善勞動條件。解決防塵、防毒,有關職工身體健康問題。對於深井、深溝、高空等作業需詳細制定安全技術方案(含工程技術措施)。

2、專案部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措施計畫制定詳細的安全生產作業計畫,向班組人員進行交底,由班組執行計畫。

第7條下列專案必須制定專項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1、不斷絕交通及繁華鬧市區的工程。

2、二公尺以下的深溝槽和井坑作業。

3、汙、雨水幫浦站的集水井作業。

4、二公尺以上的腳手架工程。

5、大中型舊建築物的拆除。

6、電工、高空作業。

7、雨季、冬季、夜間突擊性施工專案。

8、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裝置、使用前。

9、其他技術複雜、危險性較大的專案。

第8條安全生產除專門組織檢查外,還應列入生產例會的重要內容。各專案部在匯報生產進度、工程質量時,首先應匯報安全生產情況。

第9條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為了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生產、提高經濟和社會效益,要積極開展班組質檢以比計畫完備、比措施落實、比裝置完全、比安全教育、比制度健全、比責任分明為內容的安全生產競賽活動。

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

主任寧志強

副主任崔曉鋒

成員楊夢鴿王少凡趙永志劉雲峰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1條對外地民工或臨時工在我公司從事短期或較長期勞務人員,有組織者內部建立安全組織,應由其組織人和服務部門負責人(或專案經理)簽訂人身安全合同(安全部協助相關人員負責辦理手續),其組織人負責對民工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監督,無組織者由其本人對其服務部門負責人(或專案經理)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監督。對危險性較大未經充分安全處理的工程或其它工作,民工或臨時工有權拒絕,經過處理後,工程負責人要督促其配置必要的勞保用品。

第2條施工現場交通管理

1、凡在交通密度大,事故頻繁高的重要街道進行工作的,施工現場不論斷行與否,均需設定警示標誌、訊號和圍欄、木馬等安全裝置。

2、經上報批准斷行的施工工地,在施工現場兩端和區間交通道口需設定斷行和繞行標誌,並設專人看管,指揮繞行。

3、不斷行的收工工地,在施工現場兩端和區間交通道口要設定慢性標誌,規定限制車速為5—10公里,並設專人指揮交通。

第3條施工現場安全管理

1、從事各類專業生產人員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生產,嚴禁違章作業。

2、凡在3公尺以上負責卸、拆和架設作業的電工、架子工必須佩帶並掛好安全帶。

3、二公尺以下深溝。原則上應按土壤的休止角放坡,因受地形或障礙限制時應按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技術措施計畫放坡施工,不得小於計畫指標,需打支撐的頂托面積和支撐密度不得小於計畫規定數值、支撐材質、尺寸符合計畫規定。

4、管道工程的窨井、進水井施工完畢要將井蓋或運算元整理安裝好,井口不得敞開。

第4條機械、電器裝置和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所有機電裝置必須按「三相四線制」接零線,即將電氣裝置的外殼與「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的零線連線,「三相四線制」的電動裝置必須接地,裝置本身要絕緣良好。

2、電鑽、震搗器、電夯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三相四線制」或「三線三相制」接地零線,操作人員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3、配電盤要設有定性開關箱,露天配電盤開關要設防雨設施,箱上設鎖,專供用電時開關。

4、機電裝置的工作燈電壓不查過36v,在潮濕環境或金屬容器內工作,行燈電壓不超過12v.

5、\輸電線路的更新和電器裝置的安裝一律不准帶電作業,必須符合電工要求。

6、各種築路機械在工地工作是要注意車輛和行人,在行人密集或繁華路段要設專人看管,防止傷人。

7、各種交通運輸車輛要保制動靈活,操作方便,轉向有效,車輛的燈閘音響設定要齊全完好。

8、各種機械電氣裝置要經常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率,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轉。

9、氧氣瓶、乙炔瓶要執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操作規範進行操作。

第五章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處理、報告、統計、結案制度

第1條為了及時反映公司安全生產狀態,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擬定改進措施,接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本規定所稱事故,系統在工程建設中由於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倒塌報廢、機械裝置損壞、安全裝置損壞。安全裝置失靈造**身**或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二條事故分類

1、一般事故(輕微事故):輕微傷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以上下

2、輕傷事故(輕型事故):輕傷1——2人;直接經濟損失在2000元——10000元。

3、重傷事故(中型事故):重傷1——2人:輕傷3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

4、重大事故:重傷3人以上;死亡一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重大事故按人員**及直接經濟損失情況也又分1——4級,詳見有關規定。

第3條事故報告及現場保護

1、事故報告: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處理,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委會;發生輕傷以上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以最快方式向公司報告,並在2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上報公司;發生重大事故,單位必須以最快方式將事故發生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及勞動檢察不部門報告,並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工程專案

b、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初步估算。

c、事故原因的細節判斷。

d、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的控制情況。

e、事故報告單位

2、現場保護

發生事故後,應採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發生重傷及重大事故後,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因搶救人員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特徵,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影。

重大**事故現場,必須經勞動部門和檢察部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以確保現場勘查。

第4條事故調查

輕微事故由專案經理組織調查,工程部、安全部派人參加。輕傷事故由安全部組織檢查,單位全力協助。

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個人了解事故有關情況,索要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工作。

調查組在調查結束10日後向組織調查的部門和單位報送事故調查報告,並經其同意調查工作結束。

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闡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人員**及財產損失情況,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及主要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採取的措施,提出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第5條事故處理

事故調查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接到調查報告10天內,根據公司《獎懲制度》及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研究確定處理意見,並報公司及上級有關部門批准。事故處理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寫出事故處理報告,按事故報告程式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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