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學院領導幹部請假制度

2021-05-25 21:00:33 字數 1295 閱讀 5962

(九江學院黨委會2023年第21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對全校處級及以上領導幹部的有效監督和管理,嚴肅組織紀律,確保資訊暢通,統籌協調安排學校工作,保證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結合學校的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按照組織人事管理的規定,全校副處以上幹部的請、銷假手續由組織人事部門具體負責。

第二條全校領導幹部要強化組織紀律觀念,因病、因事、因公、因私離崗者必須按規定履行請、銷假手續。處級領導幹部履行請、銷假制度的情況將納入對部門及領導幹部的考核指標。

第三條處級幹部外出二天以內的(含二天),按照以下要求履行請假手續:

各二級學院、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向學校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口頭請假,副職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口頭請假。

第四條處級幹部外出三天以上(含三天)、三十天以內的,須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書面請假手續,統一填寫《九江學院處級幹部請假條》,並妥善安排好離崗期間的相關工作。

各二級學院、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請假,應由學校校長簽字審批,黨委書記核准;副職應由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後報學校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五條處級幹部外出超過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的,在徵得分管校領導同意,向黨委書記和校長匯報批准後,到組織人事部門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第六條處級幹部外出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

第七條處級幹部因出國、出境離校外出者,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後,並提請黨委會研究審批。出國、出境前須到組織人事部辦理相關請假手續。

第八條處級幹部經學校同意在外攻讀學位、進修或短期培訓者,須及時履行請銷假制度,以便準確界定年度在崗時間。

第九條在請假手續未批准前不可擅自離崗,如遇特殊緊急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可先**或口頭請假,事後補辦手續。

第十條處級幹部應嚴格遵守請假規定,按時返校,不可擅自超假。請假期滿後需續假者,可先**續假後再補辦續假手續。請假期滿返校後,應及時到組織人事部門和分管領導處銷假。

對不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未被批准擅離工作崗位或逾期不銷假、不續假者,一律按曠工計算。並按照幹部管理制度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對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如遇特殊情況,本人不能直接辦理請銷假手續者,可委託本單位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處級幹部因病或因事不能參加會議的,應履行會議請假手續:

(一)全校性的中層幹部會議,根據會議通知要求,處級幹部應向會議組織者請假。

(二)由分管領導主持召開的會議,處級幹部應向分管校領導請假。

第十二條書面請假條和銷假表應在銷假後交學校組織人事部備案。組織人事部每學期末將本學期請假、到崗情況彙總後報學校黨委。

第十三條本制度由組織人事部解釋。

第十四條各部門、各二級學院根據本制度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請假制度。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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