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疃中心學校安全消防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5 18:41:46 字數 1879 閱讀 7540

一責任追究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要對安全事故進行全面、全方位、全過程分析,主要看教育管理有無不當或過失,是否可以預見,是否不可抵抗,而後確定到底有無責任及責任大小。(有無責任的確定還要採納相關單位、部門的正確意見)。

2、過錯追究原則:本著對師生生命和學校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只要當事人對安全事件負責有直接、主要或領導責任的就要追究。

3、分級追究原則:對安全事件負有責任的,要根據責任的大小(一般同造成損失、危害的大小、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大小成正比),對相關人員要進行分級追究。責任越大,從直接責任人到領導逐級追究的級別越高,責任小的,追究的級別越低。

4、不作為從嚴原則:對於明知自己的不作為行為會造成對師生的人身侵害或學校財產的損失,或可以預見且可以避免的危險因玩忽職守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或不執行上級指示、檔案精神、不履行應盡義務、領導的提醒、警告而沒有及時整改等造成的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責任時一律從嚴。

5、不迴避原則:發生安全事故,必須先全力以赴設法搶救或解決問題,事故處理完畢後,不管哪類問題,只要有責任,不得迴避、隱瞞或隨意減輕責任人的責任。

二責任追究的分類與形式:

第一類:一般安全責任事故。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因組織、措施、教育的某方面不當或因某方面管理的不到位、整改的不力等等發生的未造**員重傷(或死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安全責任事故。

追究的形式: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中心校通報批評、視其情節輕重扣發當月(或當季)考核獎、酌情賠償經濟損失,當年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等。

第二類:性質與後果比較嚴重或嚴重的,但夠不上刑事處罰的安全責任事故。

在組織教育教學活動中某方面有明顯不當或因某方面管理的明顯不到位,執行有關精神不嚴肅或經領導的提醒、警告而沒有徹底整改等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或對師生的身心健康造成較大的損害,或造成個別人員**的安全責任事故。

追究的形式:在執行第一類處理的基礎上,視其情節輕重由中心校上報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行政紀律處分,給警告以上處分的,三年以內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應負責任大小酌情處理。

第三類:較重大或重大的,但夠不上刑事處罰的安全責任事故。

在教育教學和管理中有明顯的不作為行為,當事人有明顯的不作為行為,在職責範圍內管理有疏漏、督查不力造成重大或重大的財產損失,或對師生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的損害,或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造成多人**的安全責任事故。

追究的形式:在執行第一類處理的基礎上,視其情節輕重由教育局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降職、撤職等行政紀律處分,四年內不得晉公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學校或教育局給予解聘;屬於學校主要領導責任的,由上級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視其應負責任大小酌情處理。

第四類:適用於觸犯刑法的安全責任事故。

追究的形式:由司法機關予以追究。

三責任追究的程式:

1、簡易程式:適用於第一類安全責任事故。

①當事人陳述:由當事人寫出事件的主要經過,分析事件產生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與危害,對事件認識的態度,並且說明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及責任的大小。

②事件調查:學校將組織一定的人員對此事件進行認真負責的調查,弄清真實真相,並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③審查決定:由中心校辦公會議審查決定。

2、一般程式:適用於第

二、第三類安全責任事故。

①當事人陳述:(同上)

②事件初步調查:中心校將成立由3-5人組成的紀檢調查小組,對事件進行認真負責的調查,弄清真實真相,寫出調查報告,並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③中心校審議並提出正式處理意見(附調查報告)報教育局。

四責任追究的序列

1、一般序列: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係的人)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領導責任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領導責任的人)

2、具體序列:

直接責任人——主要責任人——分管負責人——校長。

楊疃中心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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