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2021-05-24 18:56:33 字數 1978 閱讀 5006

花溝學校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事故危害,確保師生人身和國家財產的安全,保障教育、教學、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防火安全責任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學校校長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組織、領導學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副校長是防火安全管理人,全面負責部署和協調,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校內各職能組組長和班主任為第一消防安全工作責任人。

第三條學校組委會是對學校日常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討論,並作出決策的機構。組委會是學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全面履行組委會制定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對校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全方位的監督。校內各職能部門應接受保衛處的監督。

第四條學校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管理人應當認真負責、忠於職守。因未盡職責,造成火災事故和損失的,根據國家消防安全的有關法規及學校的相關規定予以追究責任。

第五條對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學校對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其他直接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未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之一的: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學校消防安全符合規定,全面掌握學校的消防安全情況;

2.積極參加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召集的有關消防安全工作會議,並認真傳達、布置落實到全體師生;

3.將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學校的重要議事日程,與學校的教育、教學等活動統籌安排,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4.確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建立義務消防隊;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不安全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整改火險隱患;

6.組織制定符合學校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為學校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7.組織實施對學校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積極參加學校組委會組織的消防知識培訓等活動;

9.建立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二)各職能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違反消防法規定,儲存、運輸、銷售或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2.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違反禁令,吸菸或使用明火的;

3.埋壓、撞擊造成消火器材損壞,挪用消防設施、器材的,非火警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4.堵塞公共場所和建築安全通道、出口的;

5.有重大火災隱患,經組委會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6.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7.發生火災事故後,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推卸責任的。

(三)學校消防職能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組委會或個人整改的;

2.利用職務之便,為學校購買假冒不合格消防器材的。

第六條因下列行為之一而造成火警或一般火災事故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先停職檢查,待事故原因查實後,學校給予相關責任人有損失的責令其賠償相應的損失。

(一)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冒險作業的;未及時發現重大火險隱患的;對責令整改的隱患不予組織及時整改的;

(二)防火重點部位不按要求採取防靜電、雷擊等安全措施的;

(三)使用可燃、易燃材料的;

(四)違反禁令,在易燃易爆或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五)其他一切因存有僥倖或疏忽大意行為而造成的。

第七條若發生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停職檢查,取消當年評先授獎、晉職晉級的資格。由教育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查清事故引發原因,依法追究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九條本制度由學校組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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