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2021-06-24 12:36:14 字數 534 閱讀 9423

十、制定安全應急預案,舉行大型活動或到校外活動要做到人員、措施、預案、責任全落實。否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一、學生家長要對學生離校期間的安全負起監護責任,對於監護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學生家長要負起全部責任。

十二、學生本人在校期間因不遵守紀律、對於存在安全隱患(學校因某些原因,暫時無法排除)的地點、設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負有全部責任。

十三、學生及家長違反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四、師生、家長要嚴格遵守安全責任書的規定,切實增強安全意識,保護好師生人身、財產安全。對於違反規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嚴格追究其責任。門衛和寢室管理員,要認真履行其職責,當班期間出現安全事故,直接追究其直接責任。

十五、所有教職工、家長、學生嚴格按《宜昌市中學生異常情況管理辦法》規定的處置程式,處置學生異常情況。對於違反規定,產生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直接責任。

十六、對於以上各條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記過、賠償、不進職、不聘、開除留有、報上級批准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學校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託,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一 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任者的行政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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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 為了加大教育執法力度,推進依法治校,使學校的各項工作都以法律為依託,保證教育教學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以此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一 本制度所指教育行政責任是指在學校內教育教學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造成影響教學秩序正常進行和學校財產安全及師生身心傷害的,從而追究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