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1.為規範我院處方點評工作,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根據《執業醫師法》、《處方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處方點評是根據相關法規、技術規範要求,對處方書寫的規範性及藥物臨床使用的適宜性(用藥適應證、藥物選擇、給藥途徑、用法用量、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進行評價,發現存在或潛在的問題,制定並實施干預和改進,促進臨床藥物合理應用的過程。
3.實施處方點評是我院持續醫療質量改進和藥品臨床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臨床藥物**水平的重要手段。
二、組織管理
1.處方點評工作在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由質量控制管理委員會和藥劑科共同組織實施。
2.根據我院實際情況,在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建立處方點評組,為處方點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諮詢,點評組成員如下:
組長:副組長:
成員:三、處方點評的實施
1.根據我院診療科目、科室設定、技術水平、診療量等實際情況,每月隨機選取1天的處方進行點評,點評處方絕對數不應少於60張。
2.處方點評小組應當按照《處方點評工作表》(附件)對門急診處方進行點評。
3.根據藥事管理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確定點評的範圍和內容。
4.處方點評工作應堅持科學、公正、務實的原則,有完整、準確的書面記錄,並通報當事人。
5.處方點評小組在處方點評工作過程中發現不合理處方,應當及時通知質量控制管理委員會和藥劑科。
四、處方點評的結果
1.處方點評結果分為合理處方和不合理處方。
2.不合理處方包括不規範處方、用藥不適宜處方及超常處方。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不規範處方:
(1)處方的前記、正文、後記內容缺項,書寫不規範或者字跡難以辨認的;
(2)醫師簽名、簽章不規範或者與簽名、簽章的留樣不一致的;
(3)藥師未對處方進行適宜性審核的;
(4)新生兒、嬰幼兒處方未寫明日、月齡的;
(5)西藥、中成藥與中藥飲片未分別開具處方的;
(6)未使用藥品規範名稱開具處方的;
(7)藥品的劑量、規格、數量、單位等書寫不規範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醫囑」、「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9)處方修改未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或藥品超劑量使用未註明原因和再次簽名的;
(10)開具處方未寫臨床診斷或臨床診斷書寫不全的;
(11)單張門急診處方超過五種藥品的;
(12)無特殊情況下,門診處方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超過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下需要適當延長處方用量未註明理由的;
(13)開具***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的;
(14)醫師未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規定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15)中藥飲片處方藥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標註藥物調劑、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用藥不適宜處方:
(1)適應證不適宜的;
(2)遴選的藥品不適宜的;
(3)藥品劑型或給藥途徑不適宜的;
(4)無正當理由不首選國家基本藥物的;
(5)用法、用量不適宜的;
(6)聯合用藥不適宜的;
(7)重複給藥的;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9)其它用藥不適宜情況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判定為超常處方:
(1)無適應證用藥;
(2)無正當理由開具**藥的;
(3)無正當理由超說明書用藥的;
(4)無正當理由為同一患者同時開具2種以上藥理作用相同藥物的。
五、點評結果的應用與持續改進
1.藥劑科應當會同質量控制委員會對處方點評小組提交的點評結果進行審核,通報不合理處方;根據處方點評結果,對我院在藥事管理、處方管理和臨床用藥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彙總和綜合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建議;發現可能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害發生。
2.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應當根據藥劑科會同質量控制委員會提交的質量改進建議,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臨床用藥質量管理和藥事管理改進措施,提高合理用藥水平,保證患者用藥安全。
3.處方點評結果將納入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和年度考核指標。
六、監督管理
1.對開具不合理處方的醫師,採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相應處罰。
2.藥師未按規定審核處方、調劑藥品、進行用藥交待或未對不合理處方進行有效干預的,應當採取教育培訓、批評等措施;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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