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連溝煤礦輔助運輸管理制度版

2021-05-24 06:29:44 字數 4596 閱讀 4958

內蒙古蒙泰陽塔煤業有限責任公司

陽塔煤礦檔案

陽塔礦〔2012〕32號

關於印發《陽塔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辦法》

的通知各部門(區隊)、各外委施工單位:

現將《陽塔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陽塔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辦法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印發輔運管理辦法通知

陽塔煤礦綜合管理部2023年7月24日印發

陽塔煤礦輔助運輸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陽塔煤礦入井車輛管理,保證輔助運輸系統安全、高效、低耗執行,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陽塔煤礦機電管理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入井機動車輛只限於防爆柴油機車和防爆蓄電池機車。

第三條輔助運輸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陽塔煤礦輔助運輸車輛。

二、職責劃分

第一條機電資訊部是輔助運輸管理主要職能部門,其職責:

1、負責監督裝置資產類各項管理制度執行和落實。

2、負責編制輔助運輸中、長期規劃。

3、負責車輛的完好管理。

4、負責車輛及配件採購計畫的審核。

5、負責車輛大、中、項修理計畫的審核及管理。

第二條安全監察部是輔助運輸安全管理職能部門,其職責:

1、負責制定輔助運輸安全執行的各項管理制度。

2、負責監督檢查各項安全措施及制度的執**況。

3、負責組織對輔助運輸車輛進行安全檢查。

4、負責駕駛員崗前安全培訓。

5、負責監督檢查駕駛員持證上崗情況。

6、負責簽發車輛的入井合格證。

7、負責井下行車路線警示標識的製作和安裝。

8、負責井口區域車輛交通管理及入井車輛的檢查與登記工作。

第三條排程室是輔助運輸車輛使用管理職能部門,其職責:

負責各單位日常車輛的使用排程。

第四條生產技術部是輔助運輸技術管理職能部門,其職責:

1、繪製輔助運輸車輛運輸路線圖,行車路線變化時及時變更。

2、負責井下各施工地點人員候車點定位。

3、負責礦井各區域允許駛入車輛數量的規定。

第五條車隊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輔助運輸管理組織機構,負責本單位所有運輸車輛的日常管理。

2、負責編制車隊各工種崗位責任制和車輛執行管理辦法。

3、負責對駕駛員進行崗前業務技能培訓、定期培訓與考核。

4、負責全礦生產用車的組織和調配,包括人員、材料、配件的運送等。

5、負責車輛日常執行、點檢、保養、維修等工作。

6、負責建立車輛臺帳和執行、維護等記錄。

7、負責提報材料、備件計畫和項修、大修計畫。

三、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一條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頒發的機動車輛駕駛證,經礦考核合格,並持有防爆膠輪車司機證方可上崗。

第二條駕駛員入井作業必須配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儀、可攜式甲烷檢測儀、安全帽、膠靴和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酒後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嚴禁公車私用。

四、井下交通運輸規定

第一條根據礦井總進風量和工作面實際風量,規定礦井和各區域允許駛入車輛數量。

第二條車隊要設有排程人員,負責車輛統一排程。

第三條入井車輛必須完好,不得帶病執行。

第四條入井車輛實行統一編號管理。

第五條每台入井車輛配備至少2臺不小於4kg的乾粉滅火器(滅火器必須按照指定位置放置且固定牢靠)和2個故障警示牌,兩個墊木。

第六條車隊根據工作任務派出符合要求的車型,遵守井口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第七條在主要巷道內施工或清掃衛生人員必須穿醒目的反光服,要編制專門防範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的安全措施。副斜井、輔助運輸大巷、回風大巷範圍內除施工或清掃衛生外,嚴禁行人。

第八條井下人員必須在指定候車點候車,如有緊急情況採用晃燈畫圈方式向車輛發出緊急停車訊號。

第九條車輛行駛區域瓦斯濃度達到0.5%時,必須自動停機。

第十條井下車輛行駛速度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所有車輛在井下直行巷道車速不超過20km/h。

2、巷道交叉口、轉彎處或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不超過10km/h。

3、巷道有人作業或進入作業區時,注意警示標誌,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5km/h。

4、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5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5km/h。

5、發生緊急災害救援的車輛不限速(安全行駛的情況下);如有警示燈及警笛時必須開啟,其它所有車輛讓行。

第十一條車輛起步前檢查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必須鳴笛示警,方可開動。

第十二條下坡時嚴禁熄火或者空擋滑行,如有違反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同向行駛車輛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第十四條車輛由聯巷、躲避硐室、非主幹線進入主行車道時,鳴笛、變光,確認主車道無車輛通過時再慢速駛入。

第十五條巷道封閉或部分封閉交通時,所有車輛必須按臨時設定的交通指示標誌行駛。

第十六條在巷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前後30公尺設定警示牌,並立即向排程室匯報,排程室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及領導,積極組織處理。

第十七條規定單向行駛的巷道內車輛嚴禁逆行。

第十八條巷道雙向行駛會車遵守以下規定:

1、車輛實行靠右行駛的原則。

2、副斜井下行車輛讓上行車輛;平巷靠近水溝側車輛讓另側車輛;順槽輕車讓重車,小車讓大車,下坡車讓上坡車,單車讓雙車。

3、會車時相距50公尺開始變光減速,讓行車輛必須停車關閉大燈,並且會車位置必須避開電氣裝置,然後等待對面車輛通過後方可通行。

4、車輛在交叉口處,必須變光鳴笛。

第十九條井下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車輛應在聯絡巷或不影響其它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同側兩車停放間距不小於2公尺,不同側兩車停放間距不小於30公尺,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開啟警示燈。駕駛員離開時,必須熄火,拉緊手剎。

如在坡上應掛反向檔,加墊木。

2、在副斜井底拐彎處、巷道交叉口、急轉彎處、噴霧降塵點、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公尺以內的路段,嚴禁停車,避免會車。

3、車輛停車時間超過5分鐘的應熄火,減少尾氣對井下空氣造成汙染。

4、故障車輛在巷道內檢修時,必須在車輛前後不小於30公尺處設定警示標誌。

第二十條運送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運人車輛必須使用專用防爆人車。

2、具備自卸功能的車輛嚴禁運人。

3、防爆人車應明確定員,不得超員乘坐(防爆人車駕駛室除司機外準乘一人,過載工程車嚴禁乘人,輕載工程車副駕駛準乘一人)。

4、帶班隊(班)長必須表明身份,乘坐在副駕駛座,明確下車地點,負責協助監督、管理乘車人員。乘車人員必須排隊上下車,嚴禁搶上搶下,嚴禁在車廂內站立、嬉戲、打鬧,除隨身攜帶工具外,不准攜帶超長工具和材料,嚴禁將身體的任意部位及所攜帶工具伸出車身外。

5、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車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出警示,確認安全後方可開動。

6、乘車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出訊號。

7、車輛行駛中或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扒車、跳車。

8、井下各施工地點應設定候車點,並標明站點名稱、車輛執行時刻表及候車警戒線等相應標識。

第二十一條運送一般材料、裝置的規定:

1、嚴禁人貨混裝。

2、車輛不得超載執行。

3、運送裝置、大型材料必須**牢固,拉運易滾動物件時必須採取防滾動措施。

4、運送火工品必須使用專用車輛,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入井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5、運送大型的裝置、物件(單件重量超過5t或長寬高超過4m*1.2m*1.25m)必須制定專項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執行。

6、運送超長、超寬、超高物件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第二十二條行車路線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巷道內積水長度不超過5公尺,深度不超過0.2公尺,掘進巷道不得有陷車現象。

2、在巷道拐彎和交叉點處應有反光警示標誌。

3、副斜井巷道每隔30-50公尺應設定一道減速帶,副斜井井底拐彎處應設定兩道減速帶,副斜井井底拐彎處必須設定緊急避險緩衝設施。

4、單通道巷道每隔500公尺應設車輛躲避硐室。

5、行車路線每隔1000公尺至少設定一處加水點,並註明標識。

6、禁止車輛駛入的巷道,必須在巷道口懸掛 「禁止車輛入內」標識牌。

7、在行車巷道進行臨時施工時,必須在距離施工地點30公尺前後設定「前方施工,減速慢行」的警示牌。人員避讓後,車輛方可慢速通過。

第二十三條輔助運輸大巷為了形成環線行車,車輛必須經過回風大巷時,執行以下措施:

1、進入回風大巷風門前,司機必須用隨身攜戴的可攜式甲烷檢測儀進行瓦斯檢測。

2、監測監控中心發現上述區域瓦斯超限時,通知相關部門和人員設定警示標識,瓦斯超限區域禁止任何車輛通行。

3、專職瓦檢員必須每班對上述回風區域進行瓦斯等有害氣體檢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氣體超限,應及時匯報礦排程室,並在回風巷入口處懸掛「禁止車輛入內」警示標識牌。

第二十四條井下特種車輛(包括鏟板車、支架搬運車、蓄電池機車、多功能車、裝載機等)執行特別規定:

1、特種車輛司機必須符合駕駛員一般規定。

2、特種車輛作業必須制定相關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執行。

3、特種車輛前後必須貼上車輛示寬示高標誌。

4、在搬家倒麵時,編制搬家倒麵期間井下行車管理制度,井上下設定臨時車輛排程人員,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對普通車輛和特種車輛合理分流。特種車輛集中運輸期間,要嚴格控制車輛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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