茨營煤礦防治水工作班報日審制度

2021-05-24 06:19:30 字數 1555 閱讀 3594

及相關審簽制度

一、工程技術人員完成防治水相關規程之後,首先在本單位徵求意見,在完善並徵求施工單位負責人認可、簽字後,上報審批。

二、嚴格執行集中會審制度,嚴禁傳閱流動會簽。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生產技術科、排程室、防治水科、機電、安全科等職能部門集體會審,礦總工程師批准生效後執行。

三、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參與會審單位必須明確規定審批人員, 若規定審批人員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審批時, 由單位負責人指定人員代其審批,並向規定審批人員說明規程措施審批情況。

四、防治水相關規程必須提前 3 天報技術科,以便安排會審時間。

五、參加會審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到會,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仔細審查,充分發表意見,因審批把關不嚴而造成技術責任事故的,審批人員按其責任分工範圍,同編寫人員負同等技術責任。作業規程審批過程中,組織人員要作好詳細的「審批意見」記錄,填清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參加人員、及每個人的意見等,參加審批人員必須簽字認可,空白欄劃掉,最後由總工程師審批簽字。

六、防治水相關規程或措施審批時間提前 2 天通知,會審人員必須準時參加(不另行通知) 。遲到者,罰款 50 元,缺席者,罰款 100 元。影響生產的,由缺席者及施工單位負責。

緊急措施隨叫隨到進行審批。施工單位技術員提前半小時攜帶待批規程(措施)及內容摘要到生產技術科並參加會審,否則不予審批,影響生產,要追究施工單位技術員責任。

七、防治水相關措施(包括補充措施)由副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審查批准。凡涉及重大安全技術問題的措施,必須由總工程師審查批准。防治水相關規程會審時必須有施工單位隊長、技術員參加,措施會審時必須有施工單位技術員參加,否則,不予審批,影響生產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作業規程總工程師批准後,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人員學習、培訓、考試,考試及格後方可下井作業。

八、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經礦總(副總)工程師批准生效後, 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若存在錯、漏之處確實需要更改的,應由施工單位技術員編制變更措施,並經審批、貫徹執行。作業規程(措施) 嚴禁塗改。

九、批准的作業規程文字要統一編號,在一天內發放到各相關部門學習、貫徹、備案。否則,每次給予責任人 50 元罰款。

十、作業規程或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要求重寫併罰編制人員 100 元。

(1) 、圖紙、計算或應用資料錯誤的;

(2) 、出現錯字、別字或掉字現象多於 3 處的(含 3 處) ;

(3) 、會審意見超過 5 條的;

(4) 、排版混亂,字型不一致;

(5) 、措施沒有針對性、條理不清;

(6) 、違反國家或上級及礦有關管理規定的;

(7) 、不按規定程式報批的。

十一、作業規程審批後,由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組織技術科、 通風科、安全科、排程室及施工單位相關人員結合本月度生產計畫、 本月度地質預報及現場具體情況,對現用作業規程(措施)進行一次全面複審,並提出複審意見。規程(措施)複審由技術部提前 1 天通知複審人員,無故不准時參加複審會,每次給予 50 元罰款,影響生產另行追究責任。技術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動態掌握施工環境的變化,及時對措施進行修改、補充。

施工過程中施工地點的情況發生變化和通風、運輸、避災路線有變化時立即複審、修改。

威寧縣茨營煤礦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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