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裕公司煤礦通訊系統使用管理制度

2021-05-24 04:56:18 字數 2507 閱讀 237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通訊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可靠安全的通訊保障功能,建立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生產最新技術與國家強制性標準推廣系列—井下人員定位與無線通訊技術實用手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結合當地煤炭管理部門有關檔案要求和公司系統使用管理實際,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各煤礦必須對裝備的無線通訊系統加強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科室,制定系統的安裝、使用、維護制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執行。

第二章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三條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煤礦安全生產最新技術與國家強制性標準推廣系列—井下人員定位與無線通訊技術實用手冊》的規定要求,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系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功能及要求:

(一)基本語音業務:內部通訊、主叫號碼顯示、無條件來電轉駁、使用者忙轉移、不可及轉移、無應答轉移、免打擾服務和呼叫等待等基本語音功能。

(二)提供系統內部話路交換功能並可與程式控制排程**等其他交換機對接,實現井上井下通訊一體化、有線無線一體化、排程通訊行政通訊一體化、語音和資料一體化。

(三)完善的信令跟蹤和分析功能,實現一機雙號、雙機一號,在局網和公網之間自動漫遊,跟蹤、救助等定位功能和通知、廣播、尋呼、簡訊以及盲區呼叫等業務功能。

(四) 完善的排程和交換功能。可以提供排隊、排程、會議功能;實現廣播、排程緊急呼叫分機;排程群呼、組呼;強插、強拆;呼叫轉接、保留、切換、代答等功能。

第四條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系統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系統必須具有「ma」標誌准用證、產品合格證和本安或隔爆檢驗合格證;防爆裝置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二)傳輸線纜應具有ma標誌准用證,具有阻燃與抗靜電效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彎曲性。

(三)井下防爆型的通訊、訊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採用本質安全型。

(四)煤礦地面根據工業廣場大小及人員活動範圍安裝一台或多台地面基站,煤礦井下以下位置應安設井下基站覆蓋無線通訊訊號:主副井巷道、皮帶運輸巷道、掘進工作面、綜採工作面、**變電所、水倉及煤礦認為重要經常需要通訊的地點。

(五)井下分站應設定在便於訊號傳輸、除錯檢修、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六)井下各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敷設通訊電纜,要整齊、接頭必須使用專用接線盒。

(七)編制採區設計、採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無線通訊系統的分站的安設地點,訊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無線訊號覆蓋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附詳細布置圖。

第五條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系統使用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煤礦排程室值班人員負責無線通訊系統日常使用及主站裝置的運轉情況監視,有故障立即通知維護人員,並做好中心站執行日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後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二)專業維護公司負責井上下通訊線路及大巷內的通訊線路的敷設、維護工作,各施工單位負責對節點至工作面(裝機點)的通訊電纜及基站使用維護。

(三)專業維護公司定期對無線通訊系統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查。各施工單位及有關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無線通訊裝置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裝置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四)各單位或維護人員發現無線通訊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排程值班人員匯報並核實。

(五)現各煤礦使用的小靈通具有防爆證書、ma標誌證書及生產許可證,非本煤礦發放的小靈通手機不能在本礦的無線通訊系統內使用,同時嚴禁下井。

(六)在下井前應確保手機的電量充足,嚴禁在井下插拔電池、開啟後蓋,避免強烈碰撞、拋擲手機或電池。

(七)井下不得隨意撥打**,禁止閒聊。

(八)小靈通手機由煤礦指定部門管理,人員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本煤礦的,小靈通手機應交還管理部門。

(九)按規定使用攜帶小靈通者,在礦區必須保證小靈通正常開機,以確保煤礦領導及管理部門統一排程指揮。

第三章執行管理

第六條煤礦應配備滿足無線通訊系統使用需要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系統的基本原理並能熟練地操作使用系統,有現場實踐經驗,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七條裝置管理中心負責各煤礦無線通訊系統運**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必須將無線通訊系統運**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八條煤礦生產指揮與集控中心(或煤礦排程室)負責系統日常使用管理。值班員應密切注視無線通訊系統主站各裝置狀態顯示資訊,發現系統通訊不暢或中斷及時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修,詳細記錄維修維護資訊及系統各部分的執行狀態,填寫執行日誌。

第九條煤礦要建立無線通訊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妥善儲存,做好裝置台賬的管理。

第四章罰則

第十條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察部和裝置管理中心依據伊泰煤礦安全管理標準和伊泰礦井生產(機電)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煤礦入井裝置無「兩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無線通訊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時,影響及時通訊或由於通訊裝置線纜等出現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十一條對故意破壞、盜竊無線通訊裝置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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