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分類管理制度的通告

2021-05-24 00:53:46 字數 1474 閱讀 2609

關於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

標誌分類管理制度的通告

為有效控制機動車排氣汙染,進一步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合肥市倡導綠色出行加強機動車排氣汙染的意見》(合政秘〔2011〕71號)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gb21861-2008)、公安部機動車管理等有關規定,對全市在用機動車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機動車是指除低速載貨汽車以外的其他機動車。

二、按照國家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經定期檢驗合格的機動車,達到國ⅰ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達到國ⅲ及以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電單車和輕便電單車,核發綠色環保標誌;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核發黃色環保標誌。機動車環保標誌發放標準根據國家、省及我市汙染控制的要求逐步提高。

三、環保標誌核發

(一)新車環保標誌核發:在本市辦理新車註冊登記的汽車,在取得牌證後,憑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影印件)向設立在環檢機構(見附錄)內的環保視窗申領環保標誌。

(二)在用車環保標誌核發:機動車排氣定期檢測的時間和頻次與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按照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在環檢機構進行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憑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影印件)和《機動車排氣檢測報告單》向設立在環檢機構內的環保視窗申領環保標誌。對排氣檢測不合格的,環保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環保標誌,公安交管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四、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可到取得資質的機動車排氣汙染治理維修企業進行維修,憑維修企業出具的竣工出廠合格證免費複檢一次。車輛複檢仍然超標,由維修廠負責免費維修,如無法修復的退還維修工時費。

五、車主對機動車環檢機構所出具的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憑《機動車排氣檢測報告單》向環保部門申請仲裁檢測一次。

六、環保標誌的使用

(一)環保標誌應當貼於機動車前擋風玻璃的右內側,以便車外檢驗。使用轉讓、轉借、塗改、偽造或者過期的環保分類標誌上路行駛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法處罰。

(二)環保標誌損壞或遺失的,機動車所有人需提交已損壞的標誌或補發申請書,憑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影印件)到設立在環檢機構內的環保視窗申請補發。環保標誌的核發、補發均不收取費用。

七、我市將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標誌的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管理措施。具體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八、外地號牌機動車環保標誌的發放辦法另行規定。

九、市環境保護、公安交管、交通運輸部門對機動車環保標誌發放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環保標誌發放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或違規行為進行查詢與投訴。

諮詢投訴**:環境保護部門:3508171

公安交管部門:2695800

交通運輸部門:96333

十、本通告自2023年3月1日起起施行。

自本通告施行即日起,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不再列入安全技術檢驗,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出具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報告。

長豐、肥西、肥東、廬江、巢湖四縣一市參照執行。

合肥市環境保護局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交通運輸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附錄:第一批機動車環保檢測及

分類標誌發放點名稱及位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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