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價局關於加強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2022-04-15 07:26:14 字數 830 閱讀 1973

四、凡實施收費的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必須按規定明碼標價,在醒目處用成都市物價局統一監製的《成都市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價目牌》公示收費標準。收費人員應佩戴《非機動車停放場點收費員證》。《收費員證》由市物價局規定統一式樣,各收費管理單位自行負責制或到所在區物價局按印製成本購買。

車主寄放車輛時,停放場點應向車主出具停車憑證。

五、非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構成:

管理人員及守車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辦公費用;停放車輛丟失補償費;停放區域設施安裝、維護及保潔費;國家規定的稅費。

六、各街道社群服務中心和其他非機動車停放場點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凡違反者,物價部門將按照《**法》和《**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七、我市五城區及高新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地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八、本通知從2023年12月1日起執行。成都市物價局成價服〔1995〕28號和成價費〔2003〕167號文同時廢止。

說明:1、自行車不分平車、賽車,統一執行乙個收費標準。

2、使用立體存放裝置的停車場點,在上述對應收費標準上,臨時停放加收100%,包月停放加收50%。

3、臨時停車若連續停放,以12小時為一次。

4、在非機動車停放場點停放的兩輪電單車,收費標準為:臨時停車0.80元/4小時·次,包月停車15

元/月。

5、包月停放電動自行車、電動三輪車代為充電的,充電費用由車主與停放場點協商收取。

6、公告了收車時間的停放場點,超過收車時間車主未取走車輛,由此產生的車輛保管費用由車主與

停放場點協商收取。

7、本表收費標準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8、本檔案依據成價費[2004]255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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