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2021-05-23 11:21:13 字數 3884 閱讀 3109

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現場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帶班制度,進一步加強建築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負責人帶班形式為帶班檢查,專案負責人帶班形式為帶班生產(正常上班)。

第三條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實行**帶班制,即集團公司、分公司、專案部**。

第四條集團公司帶班負責人包括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等企業領導,負責人應當持有「a」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每月帶班檢查時間不得少於6個工作日。法定代表人為落實現場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落實帶班制度全面負責。

第五條分公司帶班負責人包括分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生產、質量副總經理,分公司總工程師。每人每月帶班檢查時間不少於6個工作日。分公司總經理為落實本級帶班制度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原則上由分公司直接對專案帶班檢查管理。當無分公司層級時,由集團公司直接對專案進行管理。

第七條本制度所指的專案負責人是指與公司簽訂專案承包合同的實際承包人,專案經理是指根據招投標檔案所確定的專業管理人員,專案執行經理是指受專案負責人或者專案經理委託協同管理的技術人員,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不得隨意變更。

第八條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必須在施工現場進行帶班。專案負責人每月帶班生產時間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40%,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每月帶班生產時間分別不得少於本月施工時間的80%。負責指揮和監督安全生產工作,並與施工人員共同上下班。

專案負責人是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帶班生產制度負責。

第二章職責

第九條集團帶班領導職責:

1、企業負責人應按照《企業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排班表》的安排,帶隊深入公司所屬各施工現場,重點檢查工程專案的質量、安全、生產狀況,以及專案負責人的帶班生產情況,檢查記錄應分別在公司質安部和施工現場存檔備查。

2、檢查分公司、專案部領導帶班情況,發現問題並及時解決。

3、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十條安全生產部職責:

1、做好集團領導帶班檢查計畫,並督促實施。

2、檢查各級帶班制度落實情況,發現問題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

3、對帶班情況實施考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帶班領導職責:

1、認真做好帶班檢查工作,深入、全面排查施工現場及本級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執行集團公司企業負責人及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制度,進行檢查、考核。

2、檢查專案部領導帶班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3、具體協調、解決基層單位安全生產疑難問題。

第十二條專案經理、專案負責人、專案執行經理帶班職責:

1、將安全生產作為首要責任,全面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危險源點的檢查,並指導現場人員安全作業。

2、及時發現並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規行為。嚴禁違章指揮。

3、當現場出現重大安全隱患或遇險情時,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並立即下達停工令,組織人員及時有序撤至安全地帶。

4、專案負責人需對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的帶班情況監督落實。

5、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制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部負責制定集團公司帶班計畫並歸檔備案。帶班計畫應包括檢查時間,帶班領導姓名、檢查單位、檢查內容、檢查人員等內容。集團公司層面按集團公司帶班負責人包括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主管質量安全和生產工作的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的順序輪流帶班,如有特殊情況,由後者按序補上。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帶班領導按計畫實施帶隊檢查,主要對其區域所轄分公司、專案部進行檢查。在檢查中需全面了解每一級領導的帶班情況,聽取帶班情況匯報並檢查帶班記錄。

第十五條分公司安全生產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帶班檢查月度計畫,並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帶班檢查計畫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專案經理部負責制定專案負責人帶班計畫,並於每月25日前,將次月帶班檢查計畫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備案。

第十六條當工程專案進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由專案負責人上報公司質安部,企業負責人應到施工現場進行帶班檢查。外埠專案如不能到場,可書面委託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負責人進行帶班檢查。

第十七條工程專案出現險情或重大隱患時,帶班領導應至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督促工程專案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險情和隱患。

第十八條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帶班生產時,要全面掌握工程專案質量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控制,及時消除隱患。要認真做好帶班生產記錄並簽字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因其他事務需離開施工現場時,應書面委託持有「b」類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的人員代行其承擔管理工作,被委託人應相對固定,書面委託應報建築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備案並現場留存備查。

第二十條帶班要求:

1、各級帶班領導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職責》要求,認真檢查安全工作,做好帶班記錄,一式兩份分別存至帶班領導及接受檢查單位處。專案部的帶班記錄應在施工日誌中予以簽字證明,並填寫專案部帶班記錄彙總表。

2、認真做好交**工作,將帶班當日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向下位帶班領導交待清楚。

3、帶班領導須在帶班期間佩戴安全帶班標誌。

第二十一條若帶班當日發生事故,則帶班領導必須對傷員組織搶救,保護好現場並採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同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協助進行事故調查、查詢原因,並提出有效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四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部於每季度初對上季度各級帶班情況進行考核,並結合考核情況進行獎懲。分公司的安全生產部門每季度末對所屬各級帶班情況考核,並參照本規定進行獎懲。

第二十三條獎勵細則:

1、對認真貫徹執行****生產方針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及辦法,並使本單位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有關領導,結合年度考核對其進行獎勵。

2、對帶班過程中能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1000元。

3、對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由本級單位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二十四條處罰細則:

1、帶班領導不按要求組織檢查、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者,應承擔安全責任,並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2、企業帶班領導(分公司)帶班時間不符合規定的,每少一天處罰所在單位500元;每月帶班時間少於應帶班天數50%的,處罰所在單位2000元;年度累計3個月未按要求落實帶班的,處罰5000元以上,並取消以上單位、個人評獎資格。

3、專案負責人帶班未滿本月工作時間40%的,給予5000元以上處罰。

4、未經公司批准,專案經理或專案執行經理帶班時間未滿本月工作時間的80%,扣罰其當月收入的30%。

5、專案經理或專案執行經理因其他事務離開施工現場,但未向專案建設單位或公司請假擅自離開者,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

6、因帶班責任問題引發相關方投訴、上級警告、處罰及不良行為公示的,責任單位除承擔損失外,將被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同時,對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7、偽造帶班記錄者,每發現一起,對責任單位處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罰款。

8、不及時上報帶班情況及集團公司要求上報的其他相關資訊的,視情況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無帶班檢查的給予2000元以上處罰。

9、帶班領導不佩戴安全帶班標誌,帶班記錄簡單不認真的,每發現一次罰100元。

10、專案負責人、專案經理、專案執行經理未執行施工現場帶班制度,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依法從重追究專案負責人的責任。

11、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經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處罰並繼續整改。視情節嚴重予以相關行政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附件:一、集團領導帶班檢查記錄;

二、分公司領導帶班檢查記錄;

三、專案部帶班記錄彙總表;

四、企業負責人(專案負責人)施工現場帶班排班表;

五、施工現場帶班檢查(生產)記錄;

六、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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