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機構出具內容相斥的兩份證明材料證明力的判斷

2021-05-22 17:48:58 字數 2430 閱讀 7367

作者: 陳漢東張竟一發布時間: 2010-08-04 16:19:19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日,原告王某與被告杜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王某將其所有的位於北京市通州區永順鎮a村的房屋以3.5萬元的**賣與杜某,後雙方均履約。2023年4月20日,杜某被認定為該村拆遷宅基地與拆遷補助及安置人員,與該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安置和補償協議》,選購了一套安置房,簽訂了《房屋買賣及拆遷安置合同》。

王某認為杜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契約》時不具有a村村民戶口,故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與杜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無效,要求杜某給付訴爭房屋拆遷補償款,並在庭審中提交了內容為「本村外遷戶杜某……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本村各項村民福利待遇」的證明。該證明材料加蓋了a村村民委員會的公章,但王某未能說明該證明具體是誰出具的,僅表示通過小隊的人找肖某蓋的章。

杜某辯稱其係a村村民,雙方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不同意原告王鳳林的訴訟請求,並提交了該村村民委員會為其出具的證明,該證明載明「茲證明……杜某……全家於2023年6月4日將戶口……遷入a村……,杜某全家系本村農業戶口村民,在我村享有村民委員會選舉權。……在這次村民拆遷中已被認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被安置人員。」杜某當庭表示該證明系a村黨支部副書記肖某出具並加蓋公章。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原告王某將屬於自己的房屋賣給被告杜某,房屋買賣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多年,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杜某所提供的村委會證明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認定杜某系a村村民,享受村民待遇,在拆遷中已被認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被拆遷安置人員;而王某未能提供為其出具證明的具體人員,且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採信。故被告杜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對王某要求確認其與杜某簽訂的房產契約無效,杜某給付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理由不當,證據不足,不予支援。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由於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與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聯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取得或變相取得,因此與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員就買賣宅基地上房屋所簽訂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應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但如果買受人在購房時取得或事後取得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情況下,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被告杜某是否取得了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但恰恰在這個關鍵問題上,原被告雙方各提交了乙份加蓋同一村民委員會公章的內容相互矛盾的證明。在這種情況下,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兩份證據的證明力呢?

(一)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多年來堅持以「客觀事實」為證明標準,即對案件的證明,要求達到反映案件事實本來面目的程度,對證據的審核要求確實充分。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一些證據和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難以達到邏輯上的必然,但法官又不能因此拒絕裁判,因此引入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就顯得十分必要。所謂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是將蓋然性佔優勢的認識手段運用於民事審判中,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的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認的一種證明原則。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待證事實真偽不明而缺少進一步的證據的情況下,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發生,較認定蓋然性低的事實發生,更接近於真實。

(二)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對相互矛盾的證據進行審核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該規定實際上賦予了法官在事實真偽不明的狀況下根據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作出裁決的權力。

判斷證據的證明力應當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的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結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已認定的其他證據進行全面、綜合的審核認定。就本案而言,對於這兩份矛盾的證明,首先應當從證據的真實性上予以判斷,顯然這兩份證據均是真實的,因為都加蓋了同一村民委員會的公章;其次,從證據**的合法性上判斷,杜某當庭表示其證明是由a村黨支部副書記肖某出具並加蓋公章,但王某未說明該證明是由誰出具的,僅表示通過小隊的人找肖某蓋的章,顯然在**的合法性上,王某的證明已經受到合理的懷疑;再次,從證據的關聯性上來看,除該份證明外,杜某還提交了其與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通州區分中心簽訂的《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核心區土地一級開發專案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協議》及其與a村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安置和補償協議》、《房屋買賣及拆遷安置合同》。顯然,綜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杜某所提供的村委會證明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認定杜某系a村村民,享受村民待遇,在拆遷中已被認定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被拆遷安置人員,而王某所提供的證明並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

綜上,如果單獨從兩份證明來看,的確難以判斷證明力的大小,但如果從證據的三性上運用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逐一進行分析,結論就會比較清晰,顯然杜某的證明更符合高度蓋然性標準,更接近於客觀真實。

**: 中國法院網北京頻道

責任編輯: 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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