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面試中的求職侵權行為

2021-05-06 13:36:24 字數 3288 閱讀 6145

企業在招聘、面試中對學生權益的典型侵害主要有:

一、歧視行為。其中常見的是性別歧視。一些企業在招聘中不招收女生或提高同一崗位女生的學歷、技能等方面的要求,變相對女同學設定就業障礙。

勞動法規定,女性勞動者和男性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此外,還有形象歧視、身高歧視等。

二、虛假廣告。一些企業在招聘會上為了招到情況較好的畢業生,會誇大或隱瞞自己的某些情況。如果在這種企業上浪費了時間,可能會錯失良機,錯過真正適合自己的好的公司或崗位。

如果你看中一家企業,事先對其進行調查和了解是非常必要的,可以盡量避免上當受騙。

三、侵害應聘學生的知情權。面試時企業會向學生提出各種問題了解學生的情況,而當學生提出問題詢問企業情況的時候,企業就會迴避問題甚至遷怒於學生,這些都是違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的條款的。

四、利用招聘、面試等侵犯學生、尤其是女學生的隱私權。少數企業會在面試時向女學生提出「有沒有男朋友?」、「是否有未婚同居行為?

」等過分、無禮的問題。面對這樣的問題,學生有權拒絕回答,甚至向司法部門舉報。

簽訂協議階段

在學生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可能會簽訂乙份協議書。協議書是學校、學生、企業三方的協議書,應該是教委規定的統一格式的文字,屬意向性協議。應該注意的是,協議雖然不是勞動合同,但也牽涉違約金的問題,所以在簽訂協議之前也要三思而後行。

建議學生如果不是很確定會留在此家企業,在籤協議前先與企業**違約金的問題,爭取把違約金降到最低。

正式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學生畢業前簽訂、畢業後生效的,也可能是畢業後簽訂、立即生效的。勞動合同絕不是「走形式」,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文字。如果對合同條款有任何疑問,一定要確定後再簽字, 不要怕提出合同條款不妥而失去工作,否則可能給日後留下隱患。

合同條款並非不能更改,要雙方平等協商、達成一致後方可簽字生效。有些企業的合同是「統一格式」,無法更改的說法是不正確的。

協議、合同具體條款上幾個常見的問題

1、試用期過長。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考察、了解對方當事人而約定的期限。《勞動法》規定了試用期的大原則,即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2、合同必備條款缺失。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至少應具備以下7種條款: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特別要注意的是勞動報酬條款。一些企業提供的合同上規定勞動報酬「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這實際上等於沒做任何規定。此外,崗位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在崗位約定方面畢業生應注意避免有「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隨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條款。

3、違反協議或合同的違約金。按照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或協議中可以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但其是有上限的。現在規定的上限是12個月的工資總和。

還要注意的是,勞動合同中只規定單方違約是不公平的,企業違約同樣要負責任。

4、合同文字中有違法條款。有些企業規定「女工3年內不得結婚」,這顯然是違反婚姻法的。有些企業宣告給予高工資,但是以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為條件,這也是違法的。

如果出現違法條款,雖該條款無效,但是容易導致與企業間的糾紛。

5、其它。有些企業怕學生簽訂協議後反悔,收取抵押金或扣留學生有效證件的行為屬於不合法行為。企業簽訂合同的形式應該規範,即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還要加蓋企業公章,其缺一不可。

求職小心三類權益侵害

綜觀畢業生求職所遇到的權益受侵害的各種問題,這些問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協議或合同只對企業單方面有利,比如條款中只規定了求職方違約的處罰措施。這樣就會導致如果求職的畢業生違約會承擔違約責任(如被罰款等),而企業違約則以合同或協議條款中未規定相關處罰措施而逃避責任。

2、不簽合同或語焉不詳有些企業在試用畢業生時開空頭支票,「先試用,後簽約」是他們掛在嘴邊常說的話;或者不簽勞動合同,只簽勞務合同,從而拒絕履行對畢業生的各項勞動保障義務。

3、不當收費一些企業在招聘畢業生時收取報名費,「決定錄用」以後向學生收取風險抵押金、服裝費、培訓費等費用。這些都是不合理的收費,畢業生求職的時候應該拒絕。有些公司根本就是非法的,招聘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只是為了騙取報名費等費用。

對此同學們一定要提高警惕。

求職時遇到問題後可以找的求助機構

(1)盡量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求職。按照國家規定,城市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為求職人員(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資訊、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2) 要盡可能與用人單位面談。接到錄用通知後,要對用人單位進行實地考察,要留意企業名稱、位址、聯絡**、周圍的環境以及工作現場是否安全衛生、企業是否有營業執照、是否能夠自由出入等基本情況。

(3) 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拖著不辦,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如果遇到一些複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新聞**、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6)如果想了解勞動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體問題需要諮詢的時候,可以撥打「12333」免費勞動保障政策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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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關係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絡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畫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畫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勞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和見證,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畫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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