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存在問題及對策解析

2021-05-06 03:00:36 字數 1233 閱讀 3703

一、《出生醫學證明》用途

《出生醫學證明》的使用範圍和涉及領域越來越廣,《出生醫學證明》是進行戶籍登記和申請移民的必備檔案之一,公民身份證部分資訊資料即取自《出生醫學證明》,其中身份證18位號碼中的8位碼是憑據《出生醫學證明》提供編制的;作為原始的出生的憑證,《出生醫學證明》逐漸成為兒童接受保健服務、入園、入學等多個環節的必備檔案;法律上血親關係的旁證,甚至在涉及青少年犯罪的重大案件中,成為量刑定罪時確認被告人真實年齡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存在問題

近三年來我市出生醫學證明發證率呈逐年上公升趨勢,但沒能達到100%,導致發證率未能達到100%主要有以下因素:

1、《出生醫學證明》的宣傳力度仍不夠,不能讓所有群眾及時了解《出生醫學證明》的意義、重要性和及時申領、提前為新生兒取名等事項,使《出生醫學證明》的領取不夠順暢;各單位證件管理及簽發人員更換平凡,並且缺乏相關知識。不能正確認識《出生醫學證明》的法律意義,與市衛生局缺乏溝通,不能正確掌握規範簽發的原則及特殊環節的注意事項等。

2、現行部分檔案要求可操作性不強,執行過程中存在一定困難。衛基婦發[200l]45號文規定:丟失《出生醫學證明》申請補發的,需提供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新生兒是否入戶的證明。

根據對公安戶籍部門的調研,衛生行政部門沒有能力對新生兒是否辦理人戶手續進行把關,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未上戶口的證明並不能完全證明新生兒是否已經人戶,衛生行政部門也無法要求其提供所有可能入戶的戶籍機關出具的證明,因此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時要求出具新生兒是否入戶的證明意義不大,且執行過程中有一定困難。

3、新生兒取名及姓名變更涉及與公安戶籍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如果簽發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名字按規定不予入戶,希望戶籍部門提供不能人戶的證明。在簽發過程中經常遇到戶籍部門直接叫新生兒父母到簽發機構換發,沒有任何證明,簽發機構根據衛婦社[2009]96號檔案規定又不能隨意更改新生兒姓名。

對於進行入戶登記時要求變更姓名的情況,公安戶籍部門有兩種解決辦法,一種是要求新生兒父母回到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醫療保健機構換發《出生醫學證明》,但必須要有戶籍部門出具不能入戶的證明;一種是根據《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辦理戶籍手續後再向公安戶籍部門申請變更姓名,原《出生醫學證明》上的姓名將會作為曾用名。與公安部門協商,明確姓名變更的相關規定,是實際工作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三、對策與措施

1、加強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發證率:我們針對發證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加強對《出生醫學證明》意義的宣傳,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讓群眾及時了解人生第一證的重要性。進一步提高了新生兒父母對《出生醫學證明》重要性的認識。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要求

附件21 出生醫學證明 由正頁 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所有專案要填寫齊全,字跡清楚,內容準確。2 出生醫學證明 應當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符號列印或用鋼筆 藍黑墨水 碳素筆一次填寫,外籍人士的部分資訊可使用英文。3 簽發機構審驗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後,根據 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登記...

《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注 1 填寫 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登記表時,需提供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原件。2 表中的分娩資訊和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資訊分別由接生人員和領證人填寫,所有專案要字跡清楚。若出現塗改,相應內容須由接生人員或領證人簽字確認 出生醫學證明 首次簽發要求 一 出生醫學證明 由正頁 副頁和存根三部分組成,...

院內《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

1 若領證人不是新生兒母親,還需提供新生兒母親簽字的委託書以及領證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2 對於未提供新生兒父親 或母親 資訊的,新生兒母親 或父親 須提供書面宣告或親子鑑定,簽發機構可在 出生醫學證明 上父親 或母親 資訊的相應欄目處填寫 3 對於新生兒母親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與住院分娩登記的產婦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