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系紀律處分撤銷規章制度

2021-04-24 06:28:35 字數 1070 閱讀 9651

體育系學生考試違紀處分撤銷辦法

第一條為充分體現「以學生為本」的教育理念,促使違紀學生改過自新,使違紀處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導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我係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試違紀處分撤銷物件:因考試違紀曾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通常為一年,畢業班學生為半年)等處分的學生

第三條學生申請撤銷考試違紀處分的條件。

(一)具備下述所列所有條件者可以申請撤銷考試違紀處分

1、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半年等處分的學生,申請撤銷處分,必須在受到處分滿半年以上者方可提出;受到留校察看一年處分的學生,申請撤銷處分,必須在受到處分滿一年以上者方可提出;

2、學生受處分後對自己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和危害性有深刻的認識,並有實際的改正;

3、受處分後無任何考試違紀行為;

4、學生在非畢業學年受處分的,綜合表現良好,其後至少有一學期學習平均成績名次在中隊前50%以內(含50%);學生在畢業學年第一學期受處分的,依據其據所在中隊對其作出的綜合表現評價;

5、受處分後各學年操行考評成績優良;

6、能積極參加學院組織的公益活動等各種集體活動並獲得普遍好評。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撤銷處分

1、畢業前已考上國家統招全日制研究生者;

2、受處分後參加市級以上各類競賽獲得榮譽者;

3、經有關部門認可有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突出表現者;

4、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為維護學院和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做出突出貢獻者;

5、其他經學院認定可以撤銷處分的條件。

(三)有以下情形者不予撤銷處分

1、畢業學期受處分的學生;

2、受到兩次以上處分的(含處分已經被撤銷後再次受處分);

3、其他經學院認定不可以撤銷處分者。

第四條學生申請撤銷處分的程式

1、學生申請撤銷考試違紀處分的,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後的第乙個月內提出,過期不予受理。

2、學生申請撤銷考試違紀處分的,必須將個人接受處分後至撤銷處分期滿期間內的思想匯報和撤銷處分申請報告等書面材料提交至中隊指導員處,由中隊指導員對其綜合表現出具書面鑑定意見,並彙總報系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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