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

2021-05-31 04:49:19 字數 4772 閱讀 1573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

為規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依照《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gb/t13908-2002)國家標準及《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dz/t0033-2002)等行業標準的要求,現就核實報告編寫作如下規定:

一、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適用範圍

凡因礦業權設定、變更、(出)轉讓或礦山企業分立、合併、改制等需對資源儲量進行分割、合併或因改變礦產工業用途或礦床工業指標以及工程建設專案壓覆等,致使礦區資源儲量發生變化,需重新估算查明的資源儲量或結算保有的(剩餘、殘留、壓覆的)資源儲量,應進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編制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煤炭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寫適用本技術要求的基本原則。

二、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技術要求

(一)基本要求

1.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委託人應提供全面、真實的核實所需的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工作及報告編制應由具有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和核實,對核實報告的真實性、規範性和科學性負責。

3. 核實報告應系統收集、整理礦區範圍內相關的以往地質勘查、礦山開採、選礦、開採技術條件和礦山經營等各項資料,尤其是開採過程中取得的新資料、新認識,能夠反映最新勘查、開發和技術經濟的研究成果。

4.核實工作一般以現有資料和已有的勘查、採礦工程為基礎,開展必要的地質測量、取樣、測試、化驗等工作。如果核實區的勘查程度達不到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程度,應補充地質勘查工程,並提交符合核實目的要求的勘查或補充勘查報告。

(二)具體要求

除收集整理礦區原有資料外,主要利用礦山現有探、採工程,調查礦區地質構造、礦體特徵、礦石特徵及開採技術條件的變化,重點補充礦層厚度、礦石質量、開採技術條件等方面資料,圈定採空區範圍,核實礦區資源儲量。視核實工作實際,開展以下主要地質工作:

1.地形地質圖修測和測量工作

應利用原控制網點座標成果,對發生變化的地形和地質現象進行修測,用全儀器法對採探工程實測。

2.開採(或採空)範圍測量工作

應用儀器或半儀器法實測,以正確圈定範圍。

3.編錄與取樣

對新增探、採礦的坑道、鑽孔等工程,均應進行編錄,研究礦層厚度等特徵及其變化。按樣品採集要求,用較原勘查工程控制網度加密的間距,對坑、鑽、開採範圍內礦層進行取樣,控制礦層厚度及礦石質量。

4.採空區、壓覆區的核實

採空區必須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壓覆資源儲量估算必須有批准檔案為依據,對未經批准的事實壓覆,應現場核實和邊界勘定,按有關規範估算資源量。

5.樣品化驗與質量檢查

主礦產、共生礦產均應作基本分析,伴生組分可作組合分析;分析質量檢查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改變礦床工業指標或採用不同於規範推薦的一般工業指標、改變開採物件、改變礦產工業用途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除開展上述工作外,還應由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工業指標論證,並對照相應礦種的行業標準確定勘查程度,估算資源儲量。已生產礦山,還應按原工業指標和新工業指標分別估算資源儲量,列出變化、消長關係。

對於沒有採礦活動,且未增加新的探礦工程和改變工業指標,只是進行資源儲量分割、合併的,核實地質工作可以適當簡化,以核清資源儲量及消長關係,滿足核實目的要求為準。

6.開採技術條件評價工作

重點針對礦床開採後開採技術條件發生的變化開展工作。

(1)水文地質

調查、收集開拓工程和採空區現狀,礦山排水系統及防、治水設施情況;觀測對井巷充水的主要含水層、出水點位置、湧水方式及湧水量;對礦井充水有影響的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位觀測孔開展動態觀測;收集歷年各中段水平的湧水量及礦坑總湧水量;研究礦坑湧水量與降雨量、匯水面積、錯動面積、開採深度的關係,估算降水入滲係數,建立湧水量計算公式;簡述採礦過程中出現的水文地質問題及採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2)工程地質

調查、收集採礦系統所揭露的各類工程地質巖組的工程地質特徵及結構面的發育程度和組合關係以及對採礦的影響;收集礦山開採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工程地質問題和採取的工程措施及其效果。

(3)環境地質

地形地貌已發生重大變化時,應修測環境地質現狀圖。重點調查、收集開採過程中發生的環境地質問題(型別、性質、誘發因素、危害物件及程度等)和地質環境監測資料,礦山採取的防、治工程及其效果。

(4)瓦斯地質和煤自燃趨勢

應充分收集鄰近生產礦井、煤窯瓦斯的對比資料,有條件時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和瓦斯突出的可能性,並估算煤層氣資源量。調查地表、淺部及礦井內煤層自燃情況,收集開採煤層的最短髮火期記錄,評價煤的自燃性。對煤樣進行分析鑑定,評價井田的煤塵**危險性。

三、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要求

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的編寫應遵循《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dz/t0033-2002)的原則要求。具體補充要求如下:

1.報告名稱統一為:××省(市、自治區)××縣(市、自治縣、煤田)××礦區(礦床)××礦段(井田)××礦(礦種)資源儲量核實報告。

核實報告如將原報告範圍分割,則在原報告名稱中的礦區後增加××礦段或××礦××礦體或××~××勘查線等。並說明分割原因和原則。

2.核實報告的範圍、物件原則上應與原勘查範圍(即礦區、井田、礦段、塊段)保持一致。若因礦業權設定被分割,或範圍發生變化,除應對「報告」名稱按前述原則處理外,還應在 「前言」、「資源儲量估算」部分詳細敘述變化範圍、物件,並與原報告對應範圍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

3.核實工作承擔單位應結合礦床特徵、礦區實際情況及委託人的具體要求,以「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地質報告編寫提綱」為基礎,擬定切合礦山實際的報告編寫提綱,進行報告編寫。因投資人意見而偏離提綱要求的,應在核實報告中說明。

4.核實報告應客觀、準確地反映核實工作成果,內容要根據核實目的,具有針對性、實用性、科學性及資料的繼承性,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5.核實報告應重點闡明目的任務;擬建、在建礦山開發建設、開採情況和本次工作情況;礦體特徵;新的選冶工藝成果;資源儲量估算和資源儲量變化因素;礦區水文、工程、環境地質條件的變化新認識;礦山生產中的安全隱患;礦床開採技術條件變化及新認識;存在問題及預防、治理建議。本次核實工作完成工作量及工作質量也應進行評述。

6.對核實範圍內具有一定規模,可以綜合**、有經濟意義的共伴生礦產,應進行綜合**可能性的研究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

7.關於資源儲量估算

(1)工業指標:。涉及向國家交納價款的資源儲量核實,按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量。

(2)開採礦區,採空區消耗資源儲量,應以實測的開採範圍、礦層厚度、品位資料為依據進行估算。

(3)在原報告基礎上,按許可證範圍對壓覆礦產資源、採空區以及保有礦塊範圍等進行塊段劃分,並分塊段進行資源儲量估算。

(4)資源儲量核實工作應結合礦產勘查開發實際情況,確定可行性評價程度和地質可靠程度。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gb/t17766-1999)和各礦種地質勘查規範行業標準核定保有資源儲量型別,並在核查報告中詳細敘述各型別礦產資源儲量的劃歸條件。

(5)核實報告估算的消耗(開採、損失)、保有資源儲量,應與原報告計算或統計(或分算)的資源儲量進行對比,並陳述變化因素。核實的資源儲量應註明截止時間,並分別按礦體(層)對消耗、保有、累計查明的資源儲量進行統計。設定礦業權的還應按許可證範圍內、外分別統計,不得直接用原報告資源儲量減消耗資源儲量求保有資源儲量。

礦區中的各種壓礦,資源儲量估算應有壓覆礦產資源批准檔案為依據,未曾批准的事實壓覆應在本次核實工作中一併核清,以專門章節敘述。

8.核實報告要求的附圖、附表、附件可根據礦床(礦種)的特點、工作程度做適當增減。

附錄: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附錄: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1前言1.1概況

闡明專案原由,礦業權人(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在建單位)提出的核實目的、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

說明工作區(礦區、井田、礦段或××礦區、井田、礦段的××部分)的位置(位於縣城方位、直距)、行政管轄。工作區礦業權設定情況,包括許可證起止邊界拐點號、地理座標、面積及有效期。

1.2以往地質工作概況

簡述工作區本次核實前歷次地質勘查(或資源儲量核實)至本次工作情況、提交的勘查報告及批准(或認定、備案)機關、文號、批准(或認定、備案)的資源儲量和主要結論,說明各報告的勘查範圍、物件、與本報告的關係、在本次核實範圍內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及可供本報告利用的周邊工作量。

1.3礦山設計、開採和資源利用概況

已建設、開採的礦區應詳細敘述建設、開採時間、設計單位、設計採選礦石規模、開採範圍、開採物件、開採深度、開拓方案、採礦方法、實際達產採選規模、採空區分布情況,歷年採出礦石量、金屬量、損失量、貧化率,採礦**率、選礦**率,累計資源儲量及探採對比變化情況。說明開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說明礦山生產成本、供銷情況及經濟效益。

1.4本次工作情況

敘述本次工作時間、經過和投入工作、完成各項工作量,取得的主要地質成果等。列出核實後的各類資源儲量。

1.5特別情況說明

2.工作區地質

簡述工作區所處區域地質構造位置、基本地質(地層、構造、岩漿巖、變質作用等)概況。

2.1礦床特徵

綜合敘述礦體(層)賦存層(部)位、控礦條件、礦體(層)數量、總體分布範圍(具體地段、長度、寬度、延深)、總體產狀以及對礦床的新認識。

2.2礦體(層)特徵

分礦體敘述(經開採的則對礦體的保有部分分別敘述)。

簡述主礦體(層)的具體賦存部位、空間位置、分布範圍、與上、下礦體的關係(或距離),礦體(層)形態、產狀、規模(長度、寬度、延深)、礦層厚度、有用組分(品位含量)、含礦率(含礦係數)、荒料率及變化。對次要礦體(層、或小礦體)可列表反映基本特徵。以插圖形式反映礦區內礦體(層)平面分布範圍。

礦體(層)規模、數量、形態發生重大變化的礦區和因變更工業指標而需核實的,應補充以下內容:礦體(層)連線對比標誌、依據,礦體最大最小埋深、賦存標高、礦層厚度、品位變化規律,主礦體(層)控制程度和資源儲量所佔比例。並以插圖形式反映礦體重新圈定前後的變化情況。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1前言1.1目的任務 闡明專案原由,礦業權人 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 在建單位 提出的核實目的 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1.2位置交通及地理經濟 說明工作區 礦區 井田 礦段或 礦區 井田 礦段的 部分 的位置 位於縣城方位 直距 行政管轄。1.3礦業權設定及資源儲量估算範圍 工作區礦業權設定情...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2007年關注率 1476 1前言1.1概況 闡明專案原由,礦業權人 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 在建單位 提出的核實目的 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說明工作區 礦區 井田 礦段或 礦區 井田 礦段的 部分 的位置 位於縣城方位 直距 行政管轄。工作區礦業權設定情況,包括許可證起止邊界拐點號 地理座標...

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提綱

1前言1.1概況 闡明專案原由,礦業權人 投資人或礦山企業擬建 在建單位 提出的核實目的 任務及具體要求和地質資料依據。說明工作區 礦區 井田 礦段或 礦區 井田 礦段的 部分 的位置 位於縣城方位 直距 行政管轄。工作區礦業權設定情況,包括許可證起止邊界拐點號 地理座標 面積及有效期。1.2以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