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勞動合同書

2021-04-23 00:46:18 字數 1743 閱讀 9596

(招用農民工專用)

吉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監製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

2、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者不低於工資15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5、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按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撤銷。

6、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對方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郵政編碼

聯絡**

乙方(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戶籍所在地

現居住位址

郵政編碼

聯絡**

根據《勞動合同法》、《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型別為勞動合同。

a.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b.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生效。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年月日起生效,於

工作完成時終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從事的工作內容為工作地點為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工作制(a標準工時;b綜合計算工時;c不定時工作制)。

第四條甲方於每月日前以現金或轉賬形式及時足額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標準為

其中,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標準為

第五條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安全生產培訓,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當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

乙方發生工傷時,甲方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使乙方得到救治,並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的相關規定履行、變更、解除、終止本

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和《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有關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依法支付依法經濟補償。

第八條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

行本合同或者本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依法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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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甲方乙方 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簽約須知 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資訊真實 有效。2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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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甲方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第七條本合同期限屆滿或出現其他雙方約定終止的情形應即行終止。第八條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除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外,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0日通知對方。第九條在合同期內,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或甲方以暴力 脅迫 非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