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代下」走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困局

2021-04-22 11:02:43 字數 3024 閱讀 4686

陸河縣總工會

推進工資集體協商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深化工資分配制度改革,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千方百計增加居民收入」精神、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係的重要舉措。近年來,為了貫徹落實上級工會「兩個普遍」的工作部署,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2011-2023年推動企業普遍建立工會組織工作規劃》(總工發[2011]3號)精神和省市有關要求,我縣總工會緊密結合本縣企業實際和職工就業特點,努力探索靈活多樣的工作方式,深入開展工會組建和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兩個普遍」工作已有序推進,並取得了明顯成效。在工資集體協商方面,有6個鄉鎮聯合會和1個鎮總工會簽訂了區域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覆蓋企業120家;工商聯聯合會和小水電聯合會簽訂了2份行業性工資專項集體合同,覆蓋企業61家;全縣25人以上非公企業有30家,簽訂工資集體協議21家,簽訂率達70%。

然而,隨著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推進,我們的工作就遇到了瓶頸問題,走進了困局:

一、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瓶頸問題

(一)企業不願談。雖說全縣所屬企業大多數開展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可收效甚微,多數企業存在走形式、走過場的現象,難以達到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的目的。究其原因是強資本,弱勞動的現實以及職工與企業實質上不平等的地位,導致了合同原則性內容多,而涉及工資等實質問題少,造成合同有簽訂無執行,成了一紙空文。

(二)企業工會幹部不敢談。非公企業所有者普遍認為企業是自己的,對於職工的工資分配就應當由老闆說了算,不需要與職工協商。一些工會幹部受制於老闆,不敢向企業提出協商要求,不敢理直氣壯地進行平等協商,客觀上造成協商中的避重就輕。

另外,有些工會幹部並非是職工選舉產生的,而是由企業行政方推薦任命的,更不敢談工資集體協商了。

(三)企業職工不善談。工資協商的專業性、法律性、政策性很強,對雙方協商代表的要求很高,尤其是職工方代表專業性不強,很難適應協商需要,加之業務培訓工作不到位,企業工會幹部對政策、法規不太了解,對「談什麼、怎樣談」一片茫然。會算賬、懂維權、能協商且具有很高個人魅力的職工協商代表較少。

二、走出困局的建議

面對困局,為突破企業不願談、工會幹部不敢談、職工不善談等瓶頸問題,並結合我縣規模以上的企業並不多的實際情況,我認為,有必要建立起「上代下」的協商機制,努力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深入開展。

所謂「上代下」協商機制就是上級工會代替下級工會談工資集體協商,下級工會提供必要幫助並參與協商工作。建立「上代下」協商機制好處多,主要體現在:

一是上級工會不受下一級企業的制約,建立「上代下」機制,既可消除企業工會幹部的後顧之憂,有效保護企業工會幹部的自身利益,又可以談企業職工和工會不敢提出、不便提出的實質性問題,不斷增強工資集體協商的針對性。

二是建立「上代下」機制,可以發揮上級工會掌握和運用法律、政策方面的優勢,上級工會派出協商指導員全程參與企業工資協商工作,更有利於充分發揮上級工會對基層工資協商工作的指導作用,幫助企業以及企業工會,通過工資協商來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促進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三是「上代下」平等協商提高了工會地位,增強了工會的影響力。「上代下」解決了企業工會幹部與企業地位不平等問題,發揮了工會敢於和善於協商的優勢,使職工和企業經營者雙方的合法利益得到維護,促進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實現了互利雙贏,使企業和職工雙方對工會的作用和影響力有了新的認識,從而增強了職工和企業對工會的信任。

三、建立「上代下」的協商機制的具體措施

(一)因地制宜,合理分工

建立「上代下」的協商機制並非是總工會大包大攬,而是要根據根據企業性質、企業規模大小及經營業績等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工。根據我縣規模以上企業少,中小微企業偏多的狀況,縣總工會和鄉鎮工會、行業工會可作如下分工:一是縣總工會代表100人以上的企業工會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二是鄉鎮工聯會或總工會代表轄區內的企業工會進行工資集體協商;三是行業工聯會與各自管轄內的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二)在協商前突出「上代下」的把關定向作用

一是根據有關規定,上級工會代表是以協商專家或指導員身份參與協商。下級工會在合同到期前乙個月要向上級工會參與協商人員發出書面委託書,使上級工會參與協商人員成為職工方協商隊伍的合法成員。非公企業職工人數多於25人,企業工會成立時間不足1年,協商難度大的企業,參與協商的上級工會主席或副主席要以首席協商代表身份參與協商。

上級工會參與企業協商人數一般為1-2人,協商班子人數5人以下的,有1名上級工會人員;5-10人的協商班子,有2名上級工會人員。

二是突出上級工會在協商要約中的定標作用。我們在實施「上代下」工資協商過程中,提出「三談、三不談」的原則,即:「三談」是指職工群眾迫切關注的焦點問題必談、通過努力可以實現的問題必談、確保職工身心健康的勞動安全保護待遇必談。

「三不談」是指企業沒有能力解決的問題不談、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問題不談、存在爭議難以形成統一意見的問題不談。按照這一原則,指導基層工會工資協商工作。參與協商的人員按照上級工會、企業工會主席、不同層面代表的不同角色,承擔不同協商任務。

上級工會承擔協商難點、焦點問題的協商,並根據協商企業的實際情況,指導下級工會確定具體的要約內容。

(三)在協商後突出「上代下」的監督督辦作用

堅持「上代下」對合同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切實解決落實不到位、本級「想為」但「不敢為」和「不能為」的問題。上級工會直接參與協商全過程,對於哪些問題落實上易出現問題瞭如指掌,因此在履約中作為重點監督內容。上級工會監督採取主要領導親自帶隊,經常深入企業走訪和抽查合同履約情況。

在監督過程中不僅召開職工座談會聽實情,而且要求必須以工資發放名冊、財務支出帳目等為依據,監督落實情況。對於沒有落實到位的事項,上級工會建立督辦責任追究制度,就是誰檢查,誰負責督辦,避免只檢查無結果的情況。

(四)努力打造工資集體協商專業人才隊伍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有著較強的專業性,涉及法律法規、政策理論、經濟管理、企業管理、薪酬設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還需要協商者把握好協商形式、協商內容、合同審議、合同履約等關鍵點。目前,我縣工資集體協商專業人才偏少,又由於資金問題,暫時沒有外聘專業人員,這就嚴重制約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水平的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也很難達到眾望所歸的目標。因此,縣總工會一方面要組織和動員工會幹部積極參加省總工會組織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培訓班,另一方面可聘請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業務、善於協商的各方專家,造就一支工會工資集體協商的專家隊伍,同時還要吸納具有經濟工作、人力資源管理、工資分配支付、企業管理等方面工作經驗的人員充實到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中來,逐步形成專兼職相結合的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專業指導力度。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步驟

第一步 產生代表 產生協商代表 確定首席代表 第二步 啟動要約 提出協商要約 要約答覆 第三步 協商準備 蒐集各方面意見 準備協商材料 確定協商重點 進行協商溝通 第四步 正式協商 履行集體協商程式 發生分歧不能解決時申請調解 第五步 審議審查 職工 代表 大會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協議專項合同草案 雙方...

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步驟

第一步 產生代表 產生協商代表 確定首席代表 第二步 啟動要約 提出協商要約 要約答覆 第三步 協商準備 蒐集各方面意見 準備協商材料 確定協商重點 進行協商溝通 第四步 正式協商 履行集體協商程式 發生分歧不能解決時申請調解 第五步 審議審查 職工 代表 大會審議通過工資集體協議專項合同草案 雙方...

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總結

關於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的匯報 為保持公司勞動關係和諧穩定,促進公司又好又快發展,匯通路橋建設集團 工會按照市總工會的有關工作部署,積極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對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現將我工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情況匯報如下。一 積極開展工作,促進和諧發展 一 民主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