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合同比較

2021-04-20 16:38:48 字數 4766 閱讀 4683

鄭、交、洛三行合同

一、個人借款合同

(一)洛陽銀行個人借款合同與鄭州銀行個人借款合同、交通銀行個人借款合同的對比:洛陽銀行個人借款條款清晰明了,簡而不繁。把主要條款放在合同首頁,清楚明了。

鄭州銀行和交通銀行條款比較繁雜,尤其是鄭州銀行條款比較多,而且文字說明較多,雖然比較詳細,但是在有限的簽字時間內,了解全部合同條款是很有限的。

(二)1.鄭州銀行和交通銀行首頁都有「敬請注意」和「特別公告」的字樣,提醒客戶一定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避免客戶的利益受到損害,這樣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銀行負責。而洛陽銀行沒有體現出來這一細節。

2.貸款的發放及支付:洛陽銀行「第3.

2條款」,借款人自主支付及貸款人受託支付和交通銀行「第2.3.3條款」,借款人分次提款,都給借款人提供了又一種很好的支付方式,方便借款人選擇更好的支付方式。

3.貸款的償還:交通銀行「第3.

1條款」,詳細的說明了還款的方式和方法,清晰明了,方便借款人還款操作。鄭州銀行「第十一條款」,提前償還的約定,條款比較詳細,而且對提前還款的借款人有很大的優勢。

4.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洛陽銀行「第七條款」,條款比較清晰明白,便於借款人了解和接受。

鄭州銀行「第三十三條款」、第三十四條款」和交通銀行「第六條款」、「第七條款」比較詳細,但是比較繁雜,不易於客戶了解和接受。

5.違約責任:鄭州銀行「第三十六條款」詳細描述了違約的事件,而且對違約事件採取多項處理措施,這樣貸款人既做了補救也挽回了貸款人的利益不受損失。

洛陽銀行「第9.2.2條款」,在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借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合同項下債務。

交通銀行「第九條款」,詳細的描述了逾期計收罰息利率的兩種不同方法。

6.抵押和保證:鄭州銀行「第二章」和「第三章」,在個人借款條款中,規定了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一些要求和責任,也規定了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對於抵押人和保證人來說,更加能明白自己將來要承擔的責任。

二、抵押擔保合同

(一)鄭州銀行合同總體條款簡單清晰,一目了然。主要條款放在前面,能讓抵押人清楚明白自己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便於抵押人接受。

洛陽銀行條款比較詳細,但在有限的時間內,抵押人是不可能完全了解合同條款內容。總體來看,鄭州銀行抵押擔保合同便於抵押人接受。

(二)1.鄭州銀行首頁背面四個大字「敬請注意」,提醒抵押人要認真閱讀合同內容,維護自身的利益。而洛陽銀行則沒有做到這一點。

2.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鄭州銀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都有詳細的資訊,便於以後發生違約事情很好的找到抵押人,而洛陽銀行只是簡單的填寫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姓名。

3.主合同:鄭州銀行「第一條款」清楚的填寫了主要借款合同的資訊,例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簽訂時間、合同編號和主合同;而洛陽銀行「第一條和第二條」簡單一句話帶過。

4.抵押登出:洛陽銀行註明了債務清償後,辦理抵押登出(第五條 5.3條款)。而鄭州銀行沒有解釋抵押登出的情況。

5.抵押財產的占有、使用和保管:鄭州銀行「第六條」標明了抵押物財產的價值低於多少時,需要抵押人增加抵押物的情況,讓抵押人清楚的知道什麼情況下,需要再向抵押權人提供抵押物。

而洛陽銀行只說了,減值需要增加抵押物,而沒有明確的標準。

6.抵押財產的保險:洛陽銀行「第7.5條款」,說明了抵押權人對發生保險理賠時,抵押人無權干涉抵押權人對保險金的處理。鄭州銀行沒有此條款。

7.抵押權的實現:鄭州銀行「第八條」,明確了抵押權人提前處分抵押財產的情況。

而洛陽銀行沒有提出提前處理抵押財產的情況。洛陽銀行「第8.4款」,提出了處理抵押財產的方法,鄭州銀行沒有涉及到這一點。

8.抵押人宣告與承諾:鄭州銀行「第九條」,抵押人必需作出宣告和承諾,要承擔一切與抵押財產有關的事項。而洛陽銀行沒有此條款。

9.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權利和義務:洛陽銀行「第10.2條」,提出了抵押權人有權利提前處分抵押物的情況,並優先受償的條款。而鄭州銀行條款沒有體現出來。

10.違約責任:鄭州銀行「第十二條款」,抵押人違約,抵押權人有權對抵押人進行處罰的具體措施。洛陽銀行違約責任條款裡面沒有此處罰措施。

11.公證和抵押人的特別陳述:鄭州銀行單獨有了「第十三條款」、「第十六條款」,闡述了公證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人在出現違約的情況時,抵押權人有權利公布抵押人的違約資訊,並報送徵信機構備案。

12.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洛陽銀行「第15.2條款」,指出沒有爭議的其他條款仍須履行。而鄭州銀行沒有提到這一條款。

三、公司借款合同

(一)鄭州銀行公司借款合同和洛陽銀行借款合同,都把重要的條款放在條款首頁,便於客戶了解主要條款的內容。其中鄭州銀行的排版優於洛陽銀行和交通銀行的版面,讓人更容易接受。

(二)1.交通銀行和鄭州銀行都在合同的正文之前有「重要提示」或者是「敬請注意」類似的文字提示,而洛陽銀行卻沒有,這種「重要提示」有助於借款人認真閱讀合同的時候注意關鍵點避免雙方日後造成違約糾紛。

2.合同格式:鄭州銀行與洛陽銀行合同格式都把其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單獨列為一條,方便貸款人了解主要資訊內容。而交通銀行的格式有點混亂,給人一種不太自然的感覺。

3.法律依據:鄭州銀行與洛陽銀行合同上寫明了雙方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之規定經雙方協定訂立的合同,交通銀行合同上只是講了雙方協商一致訂立的合同,沒有寫明法律依據。

點明法律依據可以給雙方以提醒,要對方知道這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4.借款額:借款金額三行方面沒有太大的分歧,鄭州銀行「第一條款」與洛陽銀行「第一條款」都是預設的以人民幣為借款幣種。

而交通銀行「第1.1條款」在合同上是可以對幣種有所選擇,這樣更加方便了外貿企業對外有經營的企業用款。

5.借款期限:鄭州銀行「第二條款」與洛陽銀行「第三條款」都有明確的起始和截止日期。而交通銀行「第1.4條款」規定自首次放款算起。個人認為還是有具體的截止日期為好。

6.借款用途:鄭州銀行「第三條款」明確了貸款的用途,但也標明了禁止將貸款用於其他方面的情況,而洛陽銀行「第二條款」和交通銀行「第1.3條款」都沒有提及貸款禁止的其他用途。

7.貸款利率及利率的計算:鄭州銀行「第四條款」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不同的貸款期間內使用不同的利率水平。

而洛陽銀行「第四條款」和交通銀行「第2.1條款」,是在基準利率水平下上浮/下浮幾個百分點,來確定雙方的利率的,而且隨著基準利率的變化而變化。

8.對待人民銀行上調基準利率的情況:鄭州銀行利率的調整

與人民銀行同步。交通銀行有選項的確定調整日期。洛陽銀行則是在人民銀行調整後的首個二十一日調整。

若人民銀行下調基準率,鄭州銀行與交通銀行明確表示,仍按照合同上的利率,而洛陽銀行則沒有明確表示。

9.罰息:鄭州銀行在合同期限內的,關於沒有按時還息的,當月20日起要按複利計算當月利息。

交通銀行與洛陽銀行都沒有涉及到。關於逾期以及未按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這三家銀行都有相同的罰息利率。

10.貸款資金的支付與管理:洛陽銀行「第五條款」列出了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而且支付方式增加一種組合支付方式。

鄭州銀行「第八條款」和交通銀行「第三條款」沒有列出放款的前提條件。支付的方式也只有兩種方式。交通銀行「第3.

2條款」列出了在下列條件沒滿足時,可以拒絕放款。關於借款人自主支付與貸款人受託支付方面,一般單筆付款金額超過一定額度的要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形式,交通銀行與洛陽銀行要求採取貸款人受託支付的借款人都要給貸款人提供必要的資料。鄭借款人採取自主支付的鄭州銀行要求借款人及時提供資金使用記錄和資料。

11.賬戶監控:三家銀行都設立設立了乙個關於資金回籠賬戶,這有利於銀行對借款人整個借款時期內資金運轉的掌控,防範借款人將資金挪用。這樣就有效的加強了銀行對企業的資金監管。

12.貸款的償還:鄭州銀行「第十條款」,有一次性還款及分期還款,而且中長期貸款必須採用分期還款。

交通銀行「第4.1條款」,有一次還本付息、一次還本分次付息以及不等額本金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洛陽銀行「第六條款」,採用的是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最後一次把利息跟本金一起還清,還息日以第一次還息為準。

13.提前還款及利息的計算:交通銀行「第四條款」宣告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提前歸還貸款,若得到貸款人書面同意後提前還款的利息利率仍按合同利率進行。

鄭州銀行也是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進行計算。洛陽銀行「第六條款」提前還款需要收取一定的補償金。

14.宣告與承諾:鄭州銀行「第十三條款」與交通銀行「第五條款」都列出了借款人必需宣告和承諾自己所提供的一切資訊真實、可靠,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洛陽銀行沒有涉及到此點。

15.借款人和貸款人的權利及義務:洛陽銀行「第七條款」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詳細全面,尤其是第二條與第三條充分的保障了借款人的利益。

交通銀行「第六條款」權利與義務糅合在一起,相對不太全面明了。鄭州銀行「第十三條款」,鄭州銀行以宣告和承諾說明借款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過多的強調借款人的義務而很少涉及借款人的權利和銀行的權利和義務。

16.違約事件及處理:鄭州銀行「第十五條」和洛陽銀行「第九條款」都詳細的說明了違約的情形及責任。

交通銀行「第十條款」只是籠統的描述了違約的情形和責任,其中「第10.3條款」中,利用徵信系統和電視媒介**其違約的借款人,也是一種獨特的制約方式。

17.其他條款:鄭州銀行其他條款放別列出,例如:

鄭行「第十四條款」授權、「第十六條款」爭議的解決、「第十七條款」合同的生效、變更或解除等條款,更加清楚說明了「其他條款」的重要性。而洛陽銀行「第十條款」和交通銀行「第十五條款」囊括了鄭州銀行的如上的條款。

四、保證合同

(一)洛陽銀行採用個人保證和公司保證合同分離,這樣條款不易混亂,清晰的說明個人和公司的權利和義務。而鄭州銀行和交通銀行都是乙個合同,這樣條款容易混亂。

(二)1.交通銀行和鄭州銀行都在合同的正文之前有「重要提示」或者是「敬請注意」類似的文字提示,而洛陽銀行卻沒有,這種「重要提示」有助於借款人認真閱讀合同的時候注意關鍵點避免雙方日後造成違約糾紛。

2.債權人與擔保人的基本資訊:交通銀行與鄭州銀行都比較全面,填寫了雙方的基本資訊,方便日後發生違約的時候找到違約人。而洛陽銀行相對就簡單,沒有基本資訊的填寫,只有雙方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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