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電管理標準

2021-04-20 13:20:58 字數 2316 閱讀 8295

4.3.3當天未能完成的工作,下班時應拉開開關、刀閘,現場無異常後方可離開現場,不准將帶電裝置、開關箱敞開留在現場。

4.3.4工作結束後,及時聯絡進行拆線。

4.3.5機組大小修時,應由裝置負責單位制定出專項的用電安全技術措施。

4.3.6外部工程用電,必須由監護人聯絡,並在現場加強監護,嚴禁私接、亂接現象。

4.4綜合部應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生活用電管理辦法,並依照《安全用電管理標準》實行管理。

4.5 安全用電注意事項

4.5.1禁止超載用電。

4.5.2禁止從執行裝置和廠重要配電裝置上(如照明、直流、保安系統)搭接電源。

4.5.3臨時電纜應使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多芯橡皮線或膠皮線。

懸空架設時,室內離地高度不得低於2.5公尺,室外不得低於3.5公尺,並不得用金屬線綁紮,架空線應無鬆動和擺動現象,若必須放在地面時,嚴禁隨意放置在人、車行道上,防止重壓,固定可靠。

4.5.4負責拆、接線的人員,必須是經批准的電氣工作人員,並具有相關的工作經驗和能力,在工作過程中,現場應有監護人員,並熟悉緊急救**。

4.5.5從專用屏上引接臨時電源應辦理工作票,並應考慮負荷要求,請示有關部門批准。

4.5.6在現場有關低壓電路上工作時,嚴格遵守「兩票三制」和安規的有關規定。

4.6 使用電氣裝置的一般注意事項:

4.6.1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均應有接地裝置,使用中不准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4.6.2任何電氣裝置上的標示牌,除原來放置人員或負責的執行人員外,其他任何人員不准移動。

4.6.3不准靠近或接觸任何有電裝置的帶電部分,特殊許可的工作應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中的有關規定。

電源開關外殼和電線絕緣破損不完整或帶電部分外露的,應立即找電氣檢修人員進行絕緣處理,否則不准使用。

4.6.4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使觸電人脫離電源進行急救,如在高空作業,搶救時必須注意防止高空墜落。

4.6.5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裝置的電源切斷,然後進行救火。

對可能帶電的電氣裝置以及發電機、電動機等,應使用乾式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來滅火;對油浸變壓器(已隔絕電源)可使用乾式滅火器、1211滅火器等滅火,不能撲滅時再用泡沫式滅火器滅火,不得已時可用乾砂滅火;地面上絕緣油著火,應用乾砂滅火。

4.7 使用電氣工具和用具的規定:

4.7.1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六個月須由電氣試驗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必須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壞的或絕緣不良的不准使用;使用時應先接好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須立即找電工修理。

4.7.2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准擅自使用。

4.7.3使用電鑽等電氣工具的必須戴絕緣手套。

4.7.4在金屬容器內(如在汽鼓、凝汽器、槽箱等內)應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應訂出特殊的安全措施。

4.7.5使用電氣工具,不准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

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時,應做好防止感應電使人高空墜落的安全措施,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須立即切斷電源。

4.7.6使用行燈時,必須注意下列事項:

4.7.6.1行燈電壓不准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導體的環境,如在汽鼓、凝汽器、除氧器以及其他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作業時,行燈的電壓不准超過12v。

4.7.6.2行燈電源應由可攜式行燈變壓器供給,行燈變壓器不准放在汽鼓、燃燒室、凝汽器及其它容器內。

4.7.6.3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插座,並採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

4.7.6.4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使用三項插頭。

4.7.7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准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並避免載重車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4.8 其他注意事項:

4.8.1在使用可攜式火爐或噴燈時,火焰與帶電裝置的距離標準:

電壓在10kv及以下者,不得小於1.5公尺;電壓在10kv以上者,不得小於3公尺;嚴禁在小於上述安全距離內的帶電裝置、帶電導線、變壓器、油開關等附近使用火爐或噴燈。

4.8.2在搬動梯子 、管子等長物時,應兩人放倒搬運,並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8.3在帶電裝置周圍嚴禁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帶金屬絲線尺(測繩)進行測量工作。

5 檢查與考核

5.1本標準執**況由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5.2本標準一經發布生效,公司各部門、各承包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責任部門和責任單位,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按照《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標準》和《反違章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

6 附加說明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提出。

6.2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起草。

6.3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解釋。

6.4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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