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關於醫學臨床實習若干問題的規定

2021-04-16 18:33:45 字數 2200 閱讀 20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和廣東省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實習醫生除嚴格遵守學生手冊規定外,還應遵守臨床實習期間的規章制度,為了做好臨床實習期間的教學和管理工作,根據《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和《中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結合我校臨床實習的實際情況,制定中山大學醫學臨床實習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臨床實習是醫科本科生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內容,是臨床教學不可缺少的部分,臨床實習每乙個環節均應按臨床實習教學大綱要求完成。

第三條醫學教務處按照醫科本科生培養方案制定臨床實習輪轉計畫,各附屬醫院(基地)教學主管部門將按照臨床實習輪轉計畫安排臨床實習,同時做好實習檢查、監督及實習成績管理工作,學校及醫學教務處組織協調監管工作。

第二章實習考勤

第四條臨床實習是醫學生畢業前進行綜合訓練的重要階段,已獲得參加臨床實習資格的學生必須依時參加,不得曠課、遲到或早退,不得擅自離開病房或診室。因故短時離開,應經上級醫師同意,並向**告知去向,才能離開。

第五條學生實習期間請病假、事假、考研假、就業假等,按《中山大學醫科實習生借假暫行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實習小組長負責登記考勤,每週向實習帶教老師或兼職班主任匯報一次。無故經常或連續曠實習者應給予嚴肅教育或紀律處分。無故連續曠實習

2-4天或累計達10至20學時者,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無故連續曠實習5-6天或累計達21 至30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無故連續曠實習7-8天或累計達31至40學時者,給予記過或以上處分;無故連續曠實習9-10天或累計達41至50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或以上處分;無故連續曠實習11天以上或累計達51學時以上(含51學時)者作退學或開除學籍。

無故遲到或早退累計達三次按曠實習一次(半天)記。曠實習二次(含二次)該科實習醫德評價不能評為優秀;曠實習累計達九次者取消該科考試資格,在整體實習結束後,經本人書面申請,醫院審批,方准補考一次。在實習過程中,不管何種原因,必須補足所缺實習,並經考核合格,方准畢業。

由於無故曠實習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該門實習課程作不及格論,實習結束後補回該科實習和考試。

第三章實習考核

第七條根據醫科本科生培養方案,在臨床見習結束時,實習開始前需進行實習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獲得臨床實習資格。實習資格考試不合格者,可安排一次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為未獲得臨床實習資格,需重修見習。

第八條醫科實習生在各科實習結束前應進行實習出科考核,實習出科考核按各專業實習大綱要求進行,成績按百分制記分。

第九條實習出科考核包括職業態度(醫德)考核與學業考核。職業態度(醫德)考核合格才有資格參加學業考試。實習出科學業考核不及格,允許在規定時間內重考一次。

第十條實習職業態度(醫德)考核不及格者、實習出科學業考核重考仍不及格者,均必須重修該科實習。重修實習一般安排在畢業實習結束後進行。重修實習在畢業年(6月份)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醫科分委會召開學位評審會時仍然無法完成者或重修實習考核仍然不合格者,應申請延長在校學習時間或作結業處理。

第十一條按醫科本科生培養方案,未安排做畢業**的醫科各專業,均要進行畢業綜合考試,畢業綜合考試一般安排在畢業實習終末期進行。考前需結合實習期間實習生的醫德考核、實習學業考核情況等做好畢業綜合考試的資格甄別。畢業綜合考試不及格者允許在規定時間內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及不參加重考者,按結業處理。

第十二條實習成績評定。對安排有畢業實習綜合考試的醫科各專業實習成績評定,採用綜合評定辦法。畢業實習成績綜合評定,可按平時實習成績(各科實習成績)佔50- 60%,畢業實習綜合考試成績佔40 -50%計算。

畢業實習成績綜合評定由各學院根據具體情況及實習要求確定計算標準報醫學教務處備案,並向本專業學生公示。對未安排有畢業綜合考試的醫科各專業畢業實習成績或在非畢業學年內安排的臨床實習成績,則按實際科目登入報送。

第十三條實習成績報送。各實習科目在實習出科考核結束後一周內報送相應的主管學院系、附屬醫院。

第四章實習鑑定

第十四條學生每科實習結束前一周內,必須認真做好轉科鑑定,由病區實習小組長收集交到病區主管教師處。

第十五條實習生在各科的技能考核由科室教師負責。為規範考核標準,各科應指定2至3名有教學經驗的高年資醫師擔任全年的技能考核員,並經醫院審定後報學校醫學教務處備案。

第十六條實習生的帶教老師需批改實習生書寫的病歷、病情紀錄和醫囑,指導實習生診療技術操作,檢查學生出勤和實習情況登記,督促實習生依時完成各項工作,並應關心學生的學習、思想和生活。

第十七條健全教授和主治醫師每週教學查房和病例討論的制度,各級老師都要分別承擔帶實習任務。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規定從2023年9月1日起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醫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中山大學關於醫學臨床實習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部和廣東省教育廳有關檔案精神,實習醫生除嚴格遵守學生手冊規定外,還應遵守臨床實習期間的規章制度,為了做好臨床實習期間的教學和管理工作,根據 中山大學學生管理規定 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和 中山大學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細則 結合我校臨床實習的實際情況,制定中山大學醫學臨床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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