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管理辦法

2021-04-12 08:55:46 字數 1531 閱讀 6691

電能計量裝置封印(鉛封)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供電公司電能計量裝置封印(鉛封)管理,根據《電能計量裝置技術管理規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封印、鉛封使用範圍:電能計量櫃(箱)、電表箱的門、電能表、互感器、失壓計時儀、負控終端的檢定、校驗及安裝,互感器計量用二次迴路及其接線端子的封閉等。

第三條使用封印、鉛封的單位應以書面申請至市場營銷部。市場營銷部按各單位封印互不相同、互不相通、對應工種的原則審核後,書面通知電能計量中心,會同物資**部購買。

第四條電能計量裝置加封,應根據不同使用範圍和不同工種,使用不同型別的封印、不同顏色的鉛封。每個鉛封應有唯一性編號(建議使用條形碼編制),鉛封的入庫、驗收、領用、加封、**(含遺失)、報廢等情況應有相應的記錄。

第五條全公司的計量封印、鉛封的購置、入庫、驗收、保管、發放由電能計量中心統一辦理,電能計量中心應指定專人負責建立購置、入庫、驗收、保管、發放、**台賬。

第六條各使用單位應建立與電能計量中心相對應的台賬,指定專人辦理領取、保管、發放、**工作。

第七條使用單位領用封印、鉛封,**封印、鉛封應填寫「封印(鉛封)領用單」、「封印(鉛封)**單」。在舊封印(鉛封)未全部**前電能計量中心將不予發放新封印(鉛封)。

第八條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封印(鉛封)使用情況登記簿,對公司所有公變、專變計量裝置封印的開啟採用派工單的形式。加(開)封需要填寫《鉛封變更工作單》及相關人員的簽字。

第九條對公變抄表時嚴禁開電能計量表箱門封。若需要開箱抄表必須經過所長下發派工單批准後才能施行並填寫《鉛封變更工作單》。同時各供電所建立需要開箱抄表的公變檔案並上報電能計量中心。

第十條對專變抄表需要開箱的應按月登記《專變抄表開箱清冊》並經過部門負責人的審批及下發派工單,同時加封人員填寫《鉛封變更工作單》。

第十一條使用人員離開原工作崗位應辦理退返手續,各使用單位負責人應嚴格把關,如造成封印無法**,將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使用人的相關責任。因工作需要,封印、鉛封需調換使用人時,應辦理交接手續,並以書面通知電能計量中心,電能計量中心應做好記錄。

第十二條各使用單位封印保管人、使用人應妥善保管。發現遺失或被盜,應立即書面匯報本部門負責人,本部門負責人應會同保衛部等部門追查,並將追查結果情況書面匯報市場營銷部,如審核遺失或被盜屬實,由市場營銷部公告作廢並書面通知電能計量中心,才能補發。

第十三條各工種人員在現場發現有失封現象或封印不對現象,應立即做好現場記錄,可加封臨時封,然後通知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計量、用電檢查人員赴現場調查核實後,拆下臨時封印,加蓋正式封印。

第十四條使用封印的各工種及相應的封印、鉛封使用範圍

(1)校表室檢定人員限於對電能表檢定,並對經走字合格後的錶蓋加封。

(2)現校人員限於對所轄表計現校或檢查需拆下原有鉛封時,對所有電能計量裝置的加封。

(3)高壓裝接人員限於對大使用者、高供高計使用者、變電站電能計量裝置的加封。

(4)各供電所人員限於對所轄低壓計量裝置的加封。

(5)反竊電人員限於對電能裝置進行反竊電檢查時的加封(檢定封印除外)。

(6)水電使用者、大使用者管理人員限於對所轄的電表箱門的加封。

(7)各單位應明確各工種封印詳細使用範圍,任何工種不得越權使用封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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