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房屋

2021-04-11 14:34:21 字數 3046 閱讀 8898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當如何處理,是否要雙方共同償還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度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在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後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個人物有的是指夫或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即與個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以及為個人職業或生活的需,不宜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私房錢」是夫妻一方個人積蓄而不為對方知道的錢財,其性質與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個人特有財產有所區別,如婚姻當事人間未訂立於私房錢的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無效時,應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智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規定,夫妻財產制採用了法定財產為主和約定財產制為輔,另有夫妻物有財產制為補充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由智財權取得的收益,離婚時已經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智財權是基於智力的創造性所產生的權利,既具有財產權的屬性也體現人身權的利益。婚姻法立法規定知識產的收益側重於財產性收益。智財權能否實現其財產性權利、何時實現其財產性權利等問題,都具有不確定的因素,智財權本身的取得和其財產性權益取得有時並不同步。

故認定該智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以該智財權權利本身的取得的時間為判斷依據。夫妻離婚時只能對現有財產進行分割,對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具體的有形財產後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給予適當補償、照顧。

婚後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對此情形,離婚時,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先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對該問題的程式處理,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條的規定,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自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對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確定,可根據夫妻結婚的時間、財產了得的時間、範圍、出資、使用情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對共同債務,離婚雙方有連帶賠償義務

對共同債務,離婚雙方有連帶賠償義務對共同債務,離婚雙方有連帶賠償義務

鄭州市王先生來電諮詢:

去年4月份,我的乙個朋友李某與他妻子開店,找我借了20萬元錢,並以其個人名義給我打了借條,約定一年還清。可是上個月到還款日時,他們倆卻離婚了,店也關了門。我去找朋友要錢,他說都分給前妻了,現在手裡沒錢,但稱有錢了立即還我。

請問,我可以要求他前妻還錢嗎?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你的朋友以個人名義向你借的款,用於夫妻共同開店,應視為夫妻對你的共同債務,雖然他們已經離婚,你仍可以向他們二人主張債權,如果一方有錢,可以要求有錢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對你的債權予以清償。

本案中,你的朋友沒有錢,你可以起訴他們二人,在執行時,你朋友雖然無財產可執行,但可執行他前妻的財產,他前妻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可以再向你朋友追償。

離婚後又同居能分割財產嗎

鄭州市劉女士來電諮詢:

我和丈夫於2023年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歸丈夫所有,孩子由丈夫直接撫養,我不再支付撫養費。但離婚後由於種種原因我並沒有離開家,一直還是和丈夫、孩子生活在一起,實際上就像沒離婚一樣,這期間我和丈夫還像以前一樣一起做生意、忙家務等。就這樣6年過去了,現在我必須要和丈夫分開了。

請問,我還可以要求分割財產嗎?

答:首先要糾正你的乙個說法,你所謂的「丈夫」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是你丈夫了,應稱之為你的前夫。你和前夫之間自你們在法院調解離婚之日起夫妻法律關係就已合法解除,之後雖然你們依舊還像以前一樣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在法律意義上只能認定是同居關係,而不能認為是復婚或者原夫妻關係的延伸。

對於此種情況,同居關係的當事人可以要求分割財產,但只能要求分割當事人在同居期間共同創造或共同合法獲取的財產。具體你的情況,你只能要求和你前夫分割自2023年你們離婚之後又在一起共同創造的財產,而不能再要求對你們離婚之前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有哪些情況

題要如今夫妻離婚並不是什麼丟人的事情,而在離婚的時候也就意味著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其中,房產也是屬於財產分割中的一部分,那麼大家知道夫妻離婚的房產該如何分割嗎?現在,我們將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該問題做詳細的闡述,希望能幫助大家解決相關的法律問題。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一般來說,夫妻雙方通過法院訴訟離婚的...

離婚時農村房產如何分割

由於農村房屋建造及取得的複雜性,因此離婚時的分割方法與城市商品房的分割有所不同。農村房產的分割方法說明如下 1 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結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此類房產屬於一方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2 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3...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

立協議人 男方 漢族 1977年5月29日生,身份證號 戶籍 xx省xx市 女方 漢族 1978年3月5日生,身份證號 戶籍 天津市南開區萬德莊大街萬德花園a座4門301室。雙方於xx年4月1日在南開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現因感情不合,雙方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財產分割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子女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