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滅火管理制度

2021-04-11 06:44:54 字數 4679 閱讀 6889

甘肅開拓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編制:通滅部

目錄第一章防火責任制 2

一、 礦井下防滅火工作領導小組: 2

二、各部門職責 2

三、礦級領導井下防滅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4

四、礦各基層單位井下防滅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8

五、礦各職能部門井下防滅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8

六、通滅部工作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0

七、通防隊工作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2

第二章防滅火措施 14

一、礦井防火措施 14

二、礦井滅火措施 15

第四章防滅火管理制度 19

第五章預防採空區自然發火措施 21

第六章開拓公司煤礦防滅火檢查記錄 24

本礦井所開採煤層具有自燃發火傾向性,煤層屬自燃煤層。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及礦井開拓、開採布置情況,設計採用以灌漿、注氮防滅火為主,噴灑阻化劑為輔的綜合防滅火方法對本礦井自燃發火採取綜合防治。在井上、下建立相應的防滅火安全監測、監控系統,隨時掌握發火傾向,採取預防措施。

井田內可採煤層煤二-2煤為黑色,條痕棕黑色,塊狀,線理狀結構,以半亮型及半暗型為主,含鏡煤及絲炭條帶,內生節理不發育,燃燒煙小。原煤發熱量(qrgw)平均為27.59mj/kg,原煤揮發分(vdaf) 平均為24.

45%。

井田內可採煤層煤5-2煤為光亮型煤,顏色呈黑色,條痕深棕帶黑色,具玻璃光澤。煤質鬆軟,易呈碎塊及粉狀,線理狀結構,以亮型為主,含鏡煤及絲炭條帶,內生節理不發育。燃燒煙濃,焰長,焦渣強膨脹,強熔融。

原煤發熱量(qrgw)平均為24.25mj/kg,精煤揮發分(vr)平均為25.77%。

兩層可採煤層均屬自燃煤層。

根據甘肅西部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交的自燃傾向性報告可知,該礦煤層屬自燃煤層,自然發火期為4~6個月。

礦井火災與地面火災不同,它有自己的特點:

井下空間小,工作場所狹窄;電氣裝置多,坑木等易燃物多,煤本身就可以引燃,再加上防火設施不健全,滅火器材不齊全,井下又有新鮮風流,一旦發生火災,不像地面火災那樣容易撲救。而且各種火災(如電氣失火、油料**、瓦斯**形成的火災及煤炭自燃等)都會發生,撲救方法也各不相同。如果滅火不及時或處理不當,就會蔓延發展,往往釀成大火,這就使得滅火工作更加困難。

同時,井下工作人員集中,遇有火災,不知道發生在何處,難於躲避和疏散,這都會加重火災造成的損失。

煤層自燃火災多發生在回採工作面及採空區上部的氧化帶、煤巷掘進的高冒區,回採工作面上、下隅角及高冒區,沒有明顯火焰,燃燒過程緩慢,不易被人們發現,也不容易找到火源的準確位置,一經察覺,已成火災,只好進行封閉。所以這種火災延續時間長,可達幾個月、幾年甚至幾十年。自燃火災還生成大量的一氧化碳,以致造**員中毒**。

針對礦井火災的特殊性,每個工作人員不但要提高警惕,嚴加防範,認真執行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而且還要針對井下特殊情況,採取專門的防滅火措施,掌握滅火器具的使用方法,一旦發生火災就能有效加以撲救。

礦成立井下防滅火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張德謙

副組長:趙德珍、王國平、陳志遠、王立政

成員:楊德謙、王多元、汪有斌、何愛榮、魏智章張宗禹、賀正斌、陳想定

1、總經理為井下防滅火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礦井井下防滅火工作,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所需人、財、物的落實。

2、礦總工程師全面負責井下防滅火技術業務工作,負責礦井井下防滅火方案、措施的實施,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資金的安排使用。

3、機電總經理負責井下各機電硐室、皮帶機道等機電裝置的防滅火工作。

4、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分管範圍內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實施情況的落實和監督情況,在分管範圍內優先安排井下防滅火工作所需人、財、物的落實,對在實際工作中對井下防滅火工作存在的問題會同總工程師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案。

5、工會主席負責利用各種宣傳形式,對廣大職工進行通滅部、瓦斯、防火等井下防滅火知識教育,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自主保安能力。

6、安全副總經理負責全礦井的井下防滅火技術工作;負責組織制定井下防滅火工作規劃、計畫實施辦法等,提交礦務會研究決定後組織實施。組織審查井下防滅火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和安技措工程,並檢查落實情況。

7、通滅部為井下防滅火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礦井井下防滅火技術工作及礦井井下防滅火各業務部門的技術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礦井防滅火設計的編制。負責井下防滅火設計和相關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相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負責井下防滅火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究、推廣與應用;負責根據礦井生產,及時對礦井通滅部系統的合理性進行評估。

8、生產技術部負責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井下防滅火規定編制生產設計,滿足井下防滅火工作的需要。

9、通防隊既是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實施單位,又是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業務主體部門,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實施;負責井下生產單位井下防滅火工作的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井下防滅火專業知識進行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並不斷完善井下防滅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10、各生產單位為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實施單位,負責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實施;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井下防滅火專業知識進行培訓,提高職工對井下防滅火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並自覺遵守礦有關井下防滅火工作方面的管理制度。

11、排程室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落實的協調工作,負責安排施工單位進行井下防滅火工程的施工,並對井下防滅火工作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井下防滅火工作施工完畢後,生產單位應通知排程室,由排程室組織通滅部、安全管理部和施工生產單位對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施工進行驗收,只有確認施工符合設計要求,方可簽發驗收合格證,否則必須重新進行施工,直至驗收合格;生產單位必須愛護通滅部設施,對損壞通滅部設施的由排程室組織進行處理。

12、安全管理部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實施作業過程中的監督和檢查,嚴格落實技術設計和措施。

13、工會負責井下防滅火工作的宣傳和對職工進行培訓工作;負責對基層單位井下防滅火培訓工作的檢查和考核。

(一)、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對礦井的井下防滅火工作負第一責任。

2、按照上級有關規定配備足夠的有經驗的,工作能力強的管理幹部及工作人員保證礦井通防隊伍的穩定。

3、保證礦井井下防滅火工作所必須資金的投入,並在公司財力所允許的條件下盡量籌措資金應用井下防滅火的新技術、新手段,促進礦井井下防滅火治理工作裝備現代化。

4、負責組織領導井下火災事故的搶救和處理,及時組織追查分析事故的原因和制定今後應採取的預防措施。

(二)、總工程師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直接對井下防滅火工作行使技術管理責任,並向總經理負責。

2、負責組織領導井下防滅火技術措施的編審工作。

3、按時參加由總經理組織召開的井下防滅火工作會議,及時處理井下防滅火工作中出現的技術問題。

4、負責領導礦井井下防滅火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工作。

5、參加和組織礦井重大井下防滅火事故的搶救以及善後處理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範措施等工作。

(三)、安全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直接對井下防滅火的安全工作負責,並向總經理負責。

2、負責監督安全規程、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處理好井下防滅火與安全生產的關係。

3、按時參加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會議,及時處理井下防滅火工作中出現的安全隱患。

4、充分發揮安全監督檢查的領導職能,及時發現井下防滅火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並監督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嚴肅處理井下防滅火中出現的「三違」現象。

5、負責每月組織一次井下防滅火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6、負責監督檢查井下防滅火資金的落實情況。

7、負責主持和領導重大井下防滅火事故的分析、處理工作。

8、參加每月一次的井下防滅火例會。

(四)、生產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負責所管方面的井下防滅火工作落實到實處。

2、按時參加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工作會議。

3、對所管方面井下防滅火存在的問題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組織落實。

4、嚴格按井下防滅火的規定組織生產,加強管理,杜絕井下防滅火事故發生,負責保證採掘專業規程措施必須符合井下防滅火專項措施要求。

5、在安排和布置生產地區的同時必須考慮井下防滅火工作需要。

6、負責全礦主要巷道維修管理工作,對嚴重失修巷道及時組織整修,確保礦井主要巷道斷面滿足通防要求和巷道完好可靠。

(五)、機電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全礦電器裝置的管理,保證井下電器裝置台台合格,杜絕失爆和電器裝置失火事故。

2、定期組織檢查電器裝置和電纜的安全情況,保證安全用電。負責井下電焊、氣焊工作技術措施的審批應按《煤礦安全規程》嚴格把關。

3、按時參加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工作會議。

4、負責對井下防滅火方面裝置到貨催辦落實。

5、加強對礦井主要通風機的管理,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轉。

(六)、通防副總經理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政策、標準、指令,抓好井下防滅火工作的技術革新及時推廣先進技術,總結先進經驗。

2、在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井下防滅火的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具體負責。

3、負責組織井下防滅火技術方案、通防系統改造及工作計畫、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工作,通滅部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領導工作。

4、按時參加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的井下防滅火工作會議,及時解決其中的技術問題,重大問題向總工程師、總經理匯報。

5、負責督促井下防滅火資金落實,保證資金合理使用。

6、參加礦組織的安全質量大檢查,參加每月一次的井下防滅火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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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井下人員禁止帶煙火下井。2 井口附近二十公尺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3 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 煤油和變壓器油。4 井下使用油類物品應由專人領取,用後剩餘部分應退回庫房,不准存放在井下。5 井下嚴禁使用明火 明電照明,嚴禁使用白熾燈泡和其他電器取暖。6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 氣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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