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解析 基礎知識點

2021-03-26 05:48:10 字數 5177 閱讀 3488

刑法的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刑法——是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經濟上的統治,根據自己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和應負的刑事責任,並給犯罪人何種刑罰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二、刑法的基本原則

一)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3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

罪刑法定原則——是指什麼行為是犯罪和犯罪後應當承擔什麼刑事責任、給予何種刑罰處罰,都必須明文規定在刑法條文中。即,「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二)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

1、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含義

這一原則是指:「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4條)

具體含義是:對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出身、地位、職業、性別、財產狀況、貢獻大小、資格、業績等,都應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享有特權。

2、該原則的體現

1、定罪上的平等;

2、量刑上的平等;

3、行刑上的平等。

(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1、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概念

刑法第5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犯多重的罪,就應承擔多重的刑事責任,即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罰當其罪,所以又稱之為罪刑均衡、罪刑相稱原則。

三、刑法適用效力

刑法適用效力即刑法的適用範圍主要解決刑法在什麼地方、對什麼人和在什麼時間內具有效力,包括刑法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

(1)屬地原則。即以地域為標準,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的,都不適用本法。

(2)屬人原則。即以人的國籍為標準,凡是本國人犯罪,不論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3)保護原則。即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準,凡侵害本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4)普遍管轄原則。即以保護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為標準,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士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我國《刑法》 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都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 第6條第2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我國《刑法》 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即使身在國外,也仍然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

《刑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條第2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

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中國公民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可以不予追究。

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刑法》第9條規定:」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範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犯罪、犯罪構成

一犯罪的概念

犯罪:是指違反我國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犯罪的基本特徵(通說):

一是社會危害性(法益侵害性):即犯罪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1、社會危害性—指行為對刑法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不可能或危害不大的不是)

2、社會危害性的輕重主要決定於以下方面:

第一,決定於行為侵犯的客體

第二,決定於行為的方式、手段、後果以及時間、地點

第三,決定於行為人的情況及其主觀因素。

3、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注意的問題

堅持歷史的觀點、全面的觀點、本質的觀點,

二是刑事違法性:即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

三是應受刑罰處罰性:即犯罪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不應罰與不需罰區別)

犯罪的上述三個基本特徵是相互聯絡、緊密結合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根本標準。

二、犯罪構成的概念

(一)犯罪構成—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有機統一。

犯罪構成的一般要件

在各種具體犯罪中帶有共性的這些問題,經理論的提公升,就成為犯罪構成的四個一般要件:

1、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關係。

2、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的表現。

3、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

4、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特定的犯罪目的。

三、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是構成犯罪的一般要件之一。

它的主要特徵是:

(一)犯罪客體是一種社會關係

(二)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三)犯罪客體是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關係。

二、犯罪客體的一般分類

按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係的層次的不同,分為:

1、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的整體。它反映著犯罪的一般本質和共同屬性。

2、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行為所共同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章、節客體)

3、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犯罪行為所直接侵害的、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種具體社會關係。是區別界限的關鍵。

三、犯罪客體與犯罪物件

犯罪物件: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具體的人或物。

犯罪物件的主要特徵是:

(1)犯罪物件是具體的人或物

(2)犯罪物件是犯罪行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物件是刑法規定的人或物

四、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人的外在行為表現。

犯罪客觀方面的內容:是指犯罪成立在犯罪客觀方面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內容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犯罪時間、地點和方法(手段)、物件等。

(一)危害行為

無行為則無犯罪」,行為居於基礎性地位。

(一)危害行為及特徵

1、危害行為:是指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即由行為人的意志支配的(違反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或靜止。

2、危害行為的特徵

a、危害行為是人的身體動靜。

b、危害行為是行為人的意志支配的身體動靜。

(睡夢中、精神錯亂狀態、不可抗力、受強制狀況下的行為不是)

c、危害行為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身體動靜。

d、最後,危害行為是觸犯刑法的行為。

(二)危害行為的基本形式

1、作為—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身體動作去實施為我國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

分類:按照行為人是否借助於外力來劃分

一是自身的作為:即行為人只依靠自身的一系列積極的動作與舉止所進行的作為。

二是借力的作為:即行為人借助工具、利用動物和自然力,甚至利用別人的行為幫助自己所實施的作為。

2、不作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

不作為的條件:

第一,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義務。這是不作為成立的前提。

第二,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這是不作為成立的條件。

第三,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

不作為的義務**:

(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一般指由憲法、法律和其他法規所規定並為刑法所認可的義務。

(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承擔的義務。(特定時間、職務範圍)

(3)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行為人的先行行為(違法、犯罪、合法行為?)使某種合法權益處於危險狀態時,負有採取有效措施積極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

(4)基於法律行為承擔的義務。

不作為的表現形式:

通常表現為身體的靜止、不為一定的行為,「應為而不為」。

但某些情況下在不作為犯罪中,行為人往往有積極的身體活動。判斷關鍵在於是否與負有特定法律義務相聯絡。

不作為犯並不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任何積極的舉動,而只是指行為人沒有實施法律要求其實施的積極舉動。

五、犯罪主體的概念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犯罪主體(簡稱犯罪主體):是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並且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

一般要件有兩個:

1、犯罪主體必須是自然人。

2、犯罪主體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1、刑事責任年齡

(刑事)責任年齡:是指法律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

意義:主要解決不同年齡段的人刑事責任的有無問題,同時還規定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從寬處罰原則。因此,研究刑事責任年齡問題,對於正確定罪量刑,都具有重要意義。

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立法劃分

刑法第17條專門規定: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亦稱絕對無責任年齡時期,是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依法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17條規定為不滿14周歲

(2)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亦稱相對有責任年齡時期,是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部分危害行為依法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第17條第2款: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對自己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罪負刑事責任。

是8種行為而不是罪名,如撕票行為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又稱完全負責任年齡時期,是自然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依法全部負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我國刑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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