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無資質合同無效工程合格價款須支付

2021-03-24 10:43:09 字數 1316 閱讀 5959

2010-08-09

近日,成都市中級法院審結一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無建築施工企業資質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援,駁回了發包人關於其不應當支付工程款的上訴請求。

案例:某建設公司將一項建設工程的砌磚、支模、內外牆抹灰、地坪、屋面等施工工程包工給餘某。余某按期施工,竣工後雙方進行了工程費用結算,截至2023年5月16日建設公司尚欠餘某人工款224650元。當日建設公司向餘某出具224650元的欠條一張,此後建設公司向餘某支付60000元。

2023年4月16日余某起訴,請求判決建設公司支付人工款164650元及利息損失35218元。

法律解釋:

一審法院認為,餘某與建設公司之間的工程施工協議合法有效。餘某按約完成了工作任務,建設公司應向餘某支付人工費,並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判決建設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余某支付工程款164650元,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支付相應利息。

宣判後,建設公司提起上訴,稱因余某無施工資質,案涉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公司不應當向餘某支付工程款。原判認定合同有效並判決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有誤,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余某辯稱,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即使施工合同無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建設公司也應當支付工程款,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以上規定,餘某無建築施工企業資質,建設公司將一項建設工程的砌磚、支模、內外牆抹灰、地坪、屋面等施工工程發包給餘某的行為無效。原審判決關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有效的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但《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工程竣工後已結算,並由建設公司向餘某出具欠條,故余某要求建設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的主張,應予支援。建設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認為其不應當支付工程款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原判適用法律不當,但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像本案這種情況,工程欠款應當償還,沒有任何疑問。從事建設施工的企業經營者,應加強法律政策學習,對相關規定做到了然於胸,及時償還欠款,維護市場之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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