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非煤礦單位安全管理標準編輯

2021-03-22 18:29:03 字數 4965 閱讀 2052

第一章煤礦銷售

第一條成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明確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各級領導、職能機構和崗位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無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罰款5000元。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有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執行,罰款3000元。

第二條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1)領導值班制度;

(2)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3)安全獎懲制度;

(4)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5)安全檢查制度;

(6)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7)各種裝置設施檢查維修制度。

所有制度必須切合實際,便於操作,無制度或有制度不執行,每項罰款1000元;所有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必須留有記錄,無記錄,視作不執行。記錄不完善每項罰款500元。

第三條制定並貫徹執行《作業規程》和各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無「規程」罰款5000元,有規程不按規程操作,發現1人次,罰款200元。

第四條組織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職工學習,按規定定期進行事故演練。

無「預案」罰款3000元;不組織職工學習或雖學習,但無記錄,罰款500元;未按規定進行事故演練的罰款1000元。

第五條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發現無證上崗者,立即辭退,並罰款1000元/人次。

第六條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每季度必須有一次以上的安全專題學習。

上崗前單位不組織工作人員學習、培訓的,每人次罰款200元。學習、培訓無記錄,一次罰款500元。

第七條煤場內禁止閒雜人員逗留。

發現有閒雜人員在煤場逗留,罰款200元/人次。

第八條煤場存煤必須按先產先出的原則合理裝車外運(指露天存放的煤炭)。

出新存舊,導致著火,甚至引發火災,罰款5000—20000元。

第九條站場人員、裝載機司機、碼邊人員、撿矸人員、溜子司機嚴禁酒後上崗,所有人員進出煤場必須佩戴安全帽。

發現違章,罰款500元/人次。

第十條裝載機司機必須按照規定按順序裝車,不得搶裝,並要聽從站場人員的統一指揮。

發現搶裝行為,每次罰款500元,由此引發事故,後果自負;不聽從站場人員指揮罰款500元/車次。

第十一條溜子機頭大炭堆滿時,必須倒堆,且不得影響溜子正常運轉。

裝載機司機不聽從指揮或站場人員及溜子司機失職,導致溜子損壞,罰款500—2000元/次。

第十二條破碎機必須在入料口的周邊設定防止人員誤入的擋板或護欄。

不按要求設定擋板或護欄,罰款1000元/處。

第十三條碼邊人員應納入煤礦銷售的統一管理,並聽從站場人員的統一指揮,不得一轟而上,爭搶碼邊。

不服從管理或不聽從指揮,罰款2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均由碼邊人員自己承擔。

第十四條碼邊人員、裝載機司機、煤車司機必須相互配合,避免因裝載和車輛移動引發人生事故。

互相扯皮,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人次,發生事故,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煤場及其出入口要經常灑水,避免煤塵飛揚。

煤場乾燥,煤塵飛揚,煤場視線不清,罰煤礦銷售單位2000元/次。

第二章發運站

第十六條成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所有制度必須切合實際,便於操作。

無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無制度或有制度不執行,罰款5000元,所有制度在實施前必須組織學習,並留有記錄,無記錄視作未學習,罰款500元。無安全管理人員罰款1000元。

第十七條制定並貫徹執行各工種《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無規程罰款5000元,有規程不按規程操作罰款500元。

第十八條制定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並組織職工學習相關內容。

無預案和災害預防及處理計畫罰款5000元,不組織職工學習或雖學習無記錄罰款500元。

第十九條同二級生產經營單位及各級安全生產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未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罰款3000元;簽訂不完善罰款2000。

第二十條特殊工種必須持證上崗。

發現無證上崗者立即辭退並罰款500元。

第二十一條所有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崗前安全培訓教育和鐵路人身安全知識、電氣化區段防止人身**事故的培訓教育,對貨裝科有關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每季度必須有一次以上的安全專題學習培訓。

上崗前不培訓,每人次罰款500元,培訓無記錄,每人次罰款200元。代簽、假籤罰500元。

第二十二條場內卸煤,必須專人排程管理,按先後順序引導車輛依次解除安裝。

無人管理,由於爭搶堵道引發事故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三條及時推垛修路保證車輛正常卸車。

發現煤垛無路影響卸車罰款1000元。

第二十四條煤場內禁止閒雜人員逗留。

發現閒雜人員在煤場內逗留,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煤場存煤必須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合理裝車外運。

出新存舊,導致著火,甚至引發火災,罰款5000元。

第二十六條場區內汽車通道和鐵路相交的平交道口,火車占用道口出入站,裝車或調車時,禁止車輛、人員通過。

無人管理道口罰款1000元,管理人員不盡職罰款1000元。

第二十七條在火車裝車過程中或進出站及調車作業時,嚴禁無關人員及車輛進入作業範圍。

無關人員進入作業範圍罰款500元,由此引發事故,對單位和站場人員罰款5000元,並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裝車前必須檢視車輛,清除車內雜物,關好車門。

未檢視車輛或車輛車門加固不良罰款500元。

第二十九條列車到達前和裝車後要及時清理道沿保證線路暢通,不影響車站接髮列車。

不及時清理道沿造成列車延誤的罰款2000元。

第三十條裝卸工在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防護用品。

不佩戴安全防護用品,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第三十一條裝卸工和清車、清道、平車人員嚴禁酒後上崗,清車、平車人員不准在車皮邊緣行走,不准在車皮間跳躍,更不准跳火車。

酒後上崗每人罰款500元,其它發現一次違章,每人罰款200元。

第三十二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裝卸工和清車、清道、平車人員及裝載機必須在接到停電通知時才能依次進入煤場作業,車輛裝好後必須馬上撤離現場,並執行點名報數制度。

不執行點名制度,每人罰款500元。

第三十三條裝卸工不准在鐵路路基上休息、坐臥鋼軌。

發現一次違章,每人罰款500元。

第三十四條裝卸工不准爭搶卸車,要與司機配合,用鐵鍬在車後或車側距離一公尺以外的地點打馬槽,馬槽開啟後要立即躲離煤車。

爭搶卸車,每人每次罰款200元,徒手打馬槽罰款200元,打馬槽離煤場太近罰款200元。

第三十五條裝卸工在晚上卸車時,必須視線清楚方可作業。

視線不清的條件下卸車罰款200元。

第三十六條利用皮帶裝車的集裝站,皮帶走廊內灑水防塵系統必須完好有效。

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罰款1000元。

第三十七條皮帶走廊內的工作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禁止吸菸。

發現一次違章,罰款1000元。

第三十八條皮帶走廊每班進行清理,防止煤塵積聚。

發現一次不清理,罰款200元。有煤塵積存,罰款1000元。

第三十九條皮帶走廊要有消防裝置,並要定期進行檢驗換藥,保證完好有效。

無消防裝置,罰款1000元。無定期檢測記錄,罰款500元。

第四十條皮帶走廊電氣化裝置要完好,無明接頭,開關要防爆。

發現有失暴裝置,罰款500元。

第四十一條皮帶裝車的場區,煤堆頂部即將接近漏煤口或漏煤口裸漏時,必須設警戒提醒人、車,以免從中掉落。

不設警戒,罰款200元。導致人車掉落引發事故,罰款5000元。

第四十二條利用皮帶裝車的集裝站,粉煤系統和裝車系統裝置要完好,執行正常,工作人員互相配合,保證通訊暢通。

裝置執行異常,引發事故,罰款5000元。相互不配合,引發事故罰款5000元。通訊不暢通,罰款500元。

第四十三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所有裝載機具,必須經平交道口進出站場,裝載機過平交道口時不准高舉鏟子,在站場內作業要與鐵路裝置、設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與之發生碰撞損壞,嚴禁裝載機未接到裝車命令私自進入裝車(防止發生觸電**事故)。

裝載機進出站場不走平交道口罰款1000元。裝載機高舉鏟子進出站場或站場內行走侵入鐵路限界的罰款500元。裝載機在站場內損壞接觸網支柱、鐵路訊號裝置罰款5000元。

損壞接觸網護柱及其它裝置的罰款2000元。裝載機司機未接到裝車命令私自進入站場作業的罰款5000元。

第四十四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的值班主任要與車站值班員同步值班,指揮布控站場人員進出,調控運輸車輛、裝載機、其它機動或非機動車輛、機具進出站台的位置及時間。

無同步值班主任罰款1000元。

第四十五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和車站交接車時要嚴格執行確認簽字制度。

不執行確認簽字制度罰款1000元。

第四十六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站場內所有人員不准向上噴水。

發現一次違章,罰款500元。

第四十七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拉煤車輛進入站場內,不准上車綁紮篷布,重車進入站場區前要先收好篷布,綁紮牢固。

發現一次違章,罰款500元。

第四十八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驗收煤質工作人員禁止爬上拉煤車輛頂部驗煤。

發現一次違章,罰款500元。

第四十九條電氣化鐵路發運站進入站場內的所有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氣化鐵路有關人員電氣安全規則》。

發現一次違章,罰款500元。

第五十條發運站要及時給站場內灑水滅塵。

不及時灑水滅塵,造成煤塵飛揚,罰款2000元。

第五十一條食物在採購、烹飪過程中,必須保證質量,避免中毒。

引發集體食物中毒,根據調查結果,處相關責任人5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二條發運站的加油站必須在醒目位置設定「使用者進站加油須知」(包括嚴禁攜帶一切危險物品,禁止煙火和產生火花的行為,禁止向汽車汽化器及塑料桶內加油,機動車輛熄火加油等)。

違反規定,處10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發運站負責管轄範圍內的防火、防盜、防雷、防洪工作重點監管物件必須設專人管理(如存煤場區、裝車站點、辦公場所、庫房、鍋爐房、宿舍和所用車輛等)。

水、火、雷、盜等防範工作,沒有責任人罰款2000元。發生事故罰款5000元。

第五十四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委會。

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罰款5000元。停發當月獎金,不發年終獎,並取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的評選資格。

第三章物資採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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