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考核評價制度

2021-03-21 11:18:50 字數 1686 閱讀 77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教師的專業化發展,激勵教師忠於職守、積極進取、鑽研業務、教書育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教育部頒發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等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依據本辦法考核的結果作為教師聘任、晉公升、評定職稱、獎懲和進修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白馬湖鎮全體教師。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教師考核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效果。

第五條政治思想指教師的政治素質、思想作風、道德修養等。即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熱愛教育事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第六條業務水平指教師的教學水平、學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即是否有履行教育教學職責所需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是否具有教育教學的實踐經驗;是否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管理和科學研究能力;是否掌握和了解所任學科教育教學發展的動態。

第七條工作態度指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心和責任感。對教育教學工作是否認真負責、積極主動,對教學業務是否勤於探索鑽研並精益求精。

第八條工作效果指教師的工作實效和貢獻。教師是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等方面是否做出貢獻。

第三章考核原則

第九條客觀性原則。考核要以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情況為考核基礎,以事實為依據,以各種量化指標為憑證,堅持實事求是。

第十條公正性原則。考核教師要一視同仁,不偏不倚,堅持同一標準,不能有親有疏,寬嚴不一。

第十一條準確性原則。考核工作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根據每位教師的具體情況,作出與其實際表現相符的評價,防止千人一面。考核工作不走過場。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十二條教師考核是學校規範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成立教師考核工作小組。考核小組由校長擔任,成員由副校長、校長助理、教學處、教務處、科研處、學生處、級組、科組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教師代表應不少於考核小組人數的30%。

第十三條教師考核前,被考核教師要進行自我總結,將年度的成績和不足寫成述職報告,交學校考核小組。

第十四條考核小組通過學生座談、學生問卷調查、教師問卷調查、評議會等形式了解教師情況。

第十五條學生座談會主要考察本班級教師情況,學生代表按學號任意抽調,人數不得不少於本班總人數的20%;學生問卷以班為單位進行,教師問卷在級組和科組教師中進行。

第十六條教師考核結果分為四級:90分以上為優秀,70~89分為稱職,60~69分為基本稱職,59分及以下為不稱職。

第十七條考核小組將各方面考核情況彙總後,作出考核結論。

第十八條考核結果要與教師本人見面,並載入教師業務檔案。

第十九條教師對其考核結論認為嚴重失實時,可以向主管單位提出申訴,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考核小組進行調查、核實。

第二十條教師考核工作在學年結束之前進行。

第五章教師獎懲

第二十一條學校在教師聘任合同期滿決定是否續聘或晉公升職務時,要以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凡在考核中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的可按有關規定晉公升工資和申報高一級職稱。對不稱職的可解聘或高職低聘。解聘教師包括解除崗位職務聘任合同,收回聘書,由學校安排其它工作或限期另謀職業。

第二十三條對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的教師,應限期培訓、提高,培訓後仍不能達到稱職要求的,應調離教師崗位或另謀職業。

第二十四條經考核確認,對特別優秀、成績特別顯著的教師,每年選送部分代表出國或出境考察、進修。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白馬湖學管會

201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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