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2021-03-20 22:12:06 字數 1559 閱讀 5905

14、協助總工程師抓好「一通三防」管理中的重點環節和救護隊業務管理工作,完成上級領導及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臨時工作,參加公司規定的安全生產帶班管理。

15、對本專業的技術和業務工作負責。施工單位和對口科室涉及技術業務工作未經審批同意的,負責進行追查處理,造成事故的,協同安全副總工一起追查。

16、在出現瓦斯排放及現場涉及瓦斯處理的所有事項包括開啟封閉牆,通風系統調整及巷道貫通現場指揮調風保證系統穩定,防止自燃發火重要措施實施,通防事故搶險等情況必須到現場負責處理或協助分管領導處理,否則現場不得施工作業。

17、嚴格執行關於煤礦緊急撤人的相關規定。

二、責任追究與經濟處罰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罰款300~1000元; 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熟視無睹,不加制止 ;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機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通防副總工程師降級直至開除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未及時組織進行通防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罰款300~1000元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採取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罰款300~1000元。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隱患隱瞞不報、慌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4、按照分工對公司「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5、公司「一通三防」技術規定違反****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三防」方面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6、煤礦通風系統或配風計畫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責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7、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一通三防」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8、「一通三防」專項工程(設施)驗收不認真或對存在的問題未及時組織複查,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9、未對「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0、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1、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為及時採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象未即使制止的,通防副總工程師應負直接責任。

12、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通防副總工程師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13、分管的通防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通防副總工程師負領導責任。

14、在指揮通風系統做重大調整或反風演習時有失誤,通防副總工程師負主要責任。

15、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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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 經理 領導下,負責生產技術的安全工作,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2 貫徹執行黨和 生產方針 政策 法律 法規 條例以及上級的指示和決定,按照職責要求抓好分管範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和技術工作的順利進行。3 參與或主持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責...

通防副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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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副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1 在礦長領導下,對全礦的機電 運輸 礦井通訊和供電安全管理工作負主要責任。2 組織貫徹並認真執行 煤礦安全規程 和上級有關礦井安全的政策 方針 規章 條例,並根據本礦情況組織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3 堅持 安全第一 的方針,凡不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 和其他有關規章 安全質量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