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大學學生會人事任免制度

2021-03-20 14:22:47 字數 1116 閱讀 6036

學生幹部是組織和實施學校各項學生工作的中堅力量,是學校思想政治和管理工作的有利助手,是聯絡師生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學生幹部的選拔、培養和使用關係著學校各項工作的開展,又關係著個人的發展。認真選拔、精心培養和合理使用學生幹部對樹立良好的學風校紀,培養德才兼備的垮世紀人才尤為重要。

因此,特制定煙台大學學生會人事任免制定如下:

一、凡加入學生會者必須攜帶個人簡歷和申請書,經過初試、複試和掛職鍛鍊期,經所在部部長同意,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和校團委核准,最後經該生所在系批准,方可成為校學生會的學生幹部,並建立其在校學生會期間的學生幹部檔案。

二、凡預備退出學生會者,必須事先向主席或分管副主席遞交辭職申請書,經所在部部長同意,部長例會討論通過,最後經校團委核准,方可退出學生會,並將該生的學生幹部檔案送交該生所在院系。

三、校學生會主席、副主席由學生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經校團委批准產生。

四、學生會各職能部長人選由前任部長推薦給主席或分管副主席,經部長例會討論通過,方可任職。

五、對某方面具有特長、有利於學生會開展工作者,經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和校團委批准,可破格任用。

六、學生會成員對主席、副主席和各職能部長的工作有質疑時,可向自律部質疑,經自律部考察確實者,由自律部向部長例會提出不信任案,經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和校團委核准,給其免職處分或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經自律部考核情況不屬實者,給與警告處分。情況嚴重者,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對質疑者,自律部有權為其保密。

七、凡受到校、院系紀律處分者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

八、凡因學生會成員個人因素而導致的工作失誤和損失視情節輕重分別給與口頭批評、警告、嚴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

九、凡因工作消極、怠慢、牴觸學生會決議者,經部長同意,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

十、泛不遵守學生會的規章制度者,按照規章制度,經由部長例會討論通過,給予相應處分,並記錄在案。

十一、以學生會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損公肥私,損壞學生會名譽者,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經自律部考察,部長例會討論通過後,內部通報批評,警告或嚴重警告,勒令其退出學生會,並記錄在案。

十二、實施執行結果需上報主席團,由主席團決定如何處理。

十三、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十四、本制度由煙台大學學生會自律部和主席團負責修改和解釋,由部長會議討論決定後,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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