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社會責任的本位理解

2021-05-22 05:26:33 字數 1050 閱讀 7118

法律本位是指法的基本理念、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經濟法的法律本位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具有社會本位性。本文從經濟法的經濟基礎、思想基礎和法律基礎三個方面論述了經濟法產生的歷史前提,以證明經濟法的是在經濟、思想、法律社會化的過程中產生的,必然以社會為中心;同時通過闡述社會法的產生過程以及經濟法的社會法法域性質說明經濟法作為社會法中的一員始終立足於社會,在社會公共領域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經濟法將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其法益目標,並以社會公平為社會公共利益的核心,合理分配社會資源,維護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由此更表明了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

所謂法律本位乃指法的基本觀念,或基本目的,或基本作用(依王伯倚先生之說)。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性是指經濟法立足於社會整體,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基本目標,具有社會法的性質。經濟法是在私法社會化和公法社會化的過程中形成的,其經濟基礎、思想理論基礎、法律基礎都產生了社會化傾向,經濟法的產生正是滿足了社會化的需求,使其自出生起就帶有社會法的氣息。

經濟法屬於社會法中的一員,與民法、行政法區別開來,各盡其責,更加證明其社會本位性。經濟法所維護的社會公共利益從其內涵、核心以及目的也表現了經濟法這一與生俱來的性質。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是指它在對經濟關係的調整中立足於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社會本位要求經濟法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國家還是企業,都必須對社會負責,都必須對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社會經濟效益負責,在對社會共同盡責的基礎上處理和協調好彼此之間的關係。

在整體上,國家代表全域性利益、長遠利益,但在具體經濟過程和經濟關係中,它是以具體國家機關或者某種經過授權的組織,作為特定的物質利益實體和社會組織的身份、地位出現的。在具體經濟關係中,國家必須依法行使權力和權利,對社會負責,不得以不當或過度的行政權力和長官意志,妨礙或損害市場主體及非國有主體依法行使權利,不能非法損害和侵吞其他主體的物質利益。企業和個人等經濟主體也要對社會負責,不能只講權利,不講義務;不得片面強調自身區域性利益,置社會利益於不顧,藉口對抗行政干預而損害他人或社會整體利益。

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企業、個人等,都要首先對社會負責,在對社會盡責的基礎上享有權利、獲得利益。因此,社會本位不是義務本位,更不是企業或個體義務本位。社會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反映社會進步的要求的。

對經濟法的社會責任本位的理解

摘要 經濟法作為典型的社會責任本位法,其產生不僅在於國家對經濟進行巨集觀調整和管理,而且還得益於法哲學 經濟學理論發展。經濟法從社會整體經濟利益出發,通過經濟法律對社會經濟關係的調整,保障經濟總量平衡,優化經濟結構,維護競爭秩序,協調社會再分配,將經濟個體行為納入到社會整體利益的框架中來評價,促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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