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房溝煤礦職業病防治計畫與實施方案

2021-03-13 00:34:24 字數 4457 閱讀 7398

宣威市倘塘鎮爐房溝煤礦職業

病防治計

劃與實施

方案法人:高連偉

礦長:秦紹崇

編制單位:宣威市倘塘鎮爐房溝煤礦

為了搞好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使生產作業環境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保護職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制定我礦2023年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1 2023年度防治計畫目標

1.1 新發塵肺病病例年均增長率控制在0.15%以內。

1.2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基層單位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率達到100%,實現全員培訓。基層單位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率達到100%,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標識設定率達到98%。

1.3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率達到90%以上,粉塵、有害氣體等主要危害因素監測合格率達到75%以上。

1.4 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評價率達到90%以上,控制效果評價率達到70%以上。

1.5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體檢率達到100%。

1.6 基本實現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全覆蓋。

1.7工作場所、職業健康監護等職業病防治的監督覆蓋率比2023年提高10%以上,嚴重職業病危害案件查處率達到100%。

2 2023年度防治計畫

2.1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嚴格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用人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我礦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的規定,制定由我礦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總負責,部門分工負責和崗位各負其責的責任體系和責任保證制度。

2.1.1根據《職業病防治》的立法宗旨,正確處理職業病防治責任制與經濟責任制的關係,以保護勞動者健康及相關權益為目標,落實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責、權、利,力戒形式主義。

2.1.2以責定權,以控制效果定獎,體現獎優罰劣的原則。

落實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採取適當的經濟手段同職業病防治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掛鉤,依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制定的職業病防治目標分解到各單位第一責任人。

2.1.3無論是集體責任制,還是個人責任制都要根據職業病防治目標與計畫,明確職責範圍、基本任務、工作標準、實施程式、協作要求和獎罰辦法等內容。

2.1.4指標分解和考核要有針對性,抓住影響職業病防治控制效果的關鍵,達到責任指標化、考核資料化、分配差額化(即職業病防治工作績效的大小與獎懲掛鉤)。

2.2 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確保勞動者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

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人力資源科、財務科如實上報我礦的人數、工資總額、繳費情況以及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情況。按時繳納工傷社會保險金,積極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工傷社會保險工作。使在我礦職業活動衝所發生的工傷、職業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或其遺屬能夠從社會得到必要的物質補償和服務的社會保障,保證勞動者或其遺屬的基本生活,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醫療救治和**服務等。

2.3 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積極做好工作場所的衛生防護工作,使工作場所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2.3.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3.2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2.3.3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2.3.4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2.3.5裝置、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4 職業病危害專案的申報

安全管理科建立在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基礎上,即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職業病危害專案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5 我礦的建設專案(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和技術改造、引進專案)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並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

2.6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內容,建立或完善職業衛生防治管理措施:

2.6.1設定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我礦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6.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2.6.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6.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內容有:

全礦職工人數、男女職工人數、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男女人數、患各種職業病人數;全礦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數、各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點的濃度或強度及評價;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裝置的名稱、數量、執行狀況、防護效果及對存在問題的治理;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發放數量、是否有職業衛生檢驗報告書、實際配帶情況等)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內容有: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2.6.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各單位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系統處於正常執行狀態)及檢測評價(定期檢測、評價必須由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制度;

2.6.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救援組織、機構和人員職責、應急措施、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財產保護對策、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預警設施、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醫療救護等內容)。

2.7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使我礦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嚴格按規範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據為《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內容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健康體檢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8 職業病報告制度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及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的規定,報告辦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2.8.1急性職業病報告:

2.8.1.1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接診的急性職業病均應在12-24小時之內向患者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8.1.2凡有死亡或同時發生三名以上急性職業中毒以及發生一名職業性炭疽,企業及其職工醫院(所)應當立即**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

2.8.2非急性職業病報告:

2.8.2.1企業及其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沒有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綜合醫院在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患者時,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

2對發現或懷疑為職業病的非急性職業病或急性職業病緊急救治後的患者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規定及時轉診到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明確診斷,並按規定報告。均應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8.2.

3對確認的非急性職業病患者如塵肺、慢性職業病和其他慢性職業病,應及時按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程式逐級上報。各級負責職業病報告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樹立法制觀念,不得虛報、漏報、拒報、遲報、偽報和篡改。

2.9 職業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場所危害警示及報警裝置;

2.9.1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2.9.2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2.9.3對可能發生急性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定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裝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洩險區。

2.10 向用人單位提供生產裝置時的危害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裝置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並在裝置的醒目位置設定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裝置效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11職業病危害合同告知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第二款:

勞動者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時,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協商變更原勞動合同相關條款。

告知的內容包括:

2.11.1勞動過程中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危害程度

2.11.2危害後果;

2.11.3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11.4工資待遇、崗位津貼和工傷社會保險待遇;

2.11.5職業衛生知識培訓教育;

2.11.6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12 職業衛生培訓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培訓物件包括:用人單位的負責人、勞動者。職業衛生培訓的方式有:

用人單位負責人的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其內容和目的是普及職業衛生知識。

3 2023年度職業病防治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應結合我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實際情況,參照以上職業病防治計畫所列的事項,制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目標,確定本年度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具體事項。然後,將各項工作事項分解、細化。最後,將分解、細化的各項工作納入時間表、把任務落實到人,實行分工負責、按時完成職業病防治計畫的實施方案。

為保障職業病防治計畫的落實,實施方案應該包括對開展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的預算。只有經費得到了落實,才能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職業病防治措施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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