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師發2019 103號學位授予實施辦法通知

2021-03-11 09:09:25 字數 1580 閱讀 8525

重師發〔2010〕103號

關於印發重慶師範大學

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的通知

校屬各單位:

現將《重慶師範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學習,並嚴格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重慶師範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重慶師範大學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等檔案規定和要求,結合我校全日制本科學分制實施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我校學士學位按照國家批准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及專業授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具有重慶師範大學學籍,經審查准予畢業的全日制學歷教育本科學生。

第二章條件

第四條授予學士學位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行端正,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2.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承擔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允許的修業年限內(3—6年),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環節),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相應學分,學業成績優良,畢業**(設計)合格。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結業生和肄業生;

2.在校學習期間外語、計算機考試未達到學校要求者;

3.平均學分績點﹤2.0者;

4.在校學習期間有考核作弊、畢業**(設計)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者;

5.在校期間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者;

6.在校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且受到刑法處罰者。

第六條在標準學制內(4年)畢業,但未達到授予學士學位的平均學分績點要求者,在學校規定最長修業年限(6年)內可以申請重修部分課程,達到學校授位要求後,可在一年內提交一次授予學士學位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自動放棄授位資格申請權。

第七條在校學習期間受到處分,但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且未再受任何處分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經學校批准,在最長修業年限(6年)內可恢復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1.獲得校級以上部門正式行文通報表彰者;

2.個人或代表學校獲得省部級及以上獎勵者;

3.獲得校級及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或「優秀畢業生」者;

4.在校內外有重大立功行為或為學校做出較大貢獻者;

5.平均學分績點≥3.5者;

6.參加科學研究及創新實踐取得突出成績者,如在我校認定的學科級刊物上公開發表**(第一作者)、或者專利授權等。

第三章程式

第八條授予學士學位工作程式:

1.本科畢業生在畢業前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學院提交申請,學院按第四條的規定逐一審核其學習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經學院分學位委員會審定,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報教務處複審;

2.教務處將通過複審的擬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校學位辦審查彙總,並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3.經批准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由教務處負責辦理和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有關材料由教務處歸檔。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8級全日制本科開始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由教務處和學位辦負責解釋。

國稅發2019 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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