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的部門規章

2021-03-08 18:42:44 字數 1000 閱讀 9101

關於依法嚴肅處理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機構

和責任人員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中介[2010]248號頒布時間:2010-03-16

各保監局:

為了把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工作落到實處,切實樹立監管權威,依法加強對違法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罰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各保監局在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檢查工作中,應當注意發現違法違規線索,收集相關證據,對違法違規行為查深查透查實,依法嚴肅處理。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視不同情形追究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向司法機關移送。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同時處罰違法違規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人員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等,其認定包括但不限於違法違規機構本級人員。

三、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本級或者上級機構的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決策、指揮、組織、參與本級或者下級機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活動的;

(二)指使、教唆、直接或者間接授意本級或者下級機構利用中介業務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

(三)有直接管理職責,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機構有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的。

四、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較為普遍或較為嚴重,在對保險公司和責任人員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根據《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保監發[2010]12號),追究本級或者上級機構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等的責任。

五、查處轄內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處罰保險總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保監局應當向保監會提出具體處罰意見。

六、各保監局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確定的範圍內,對照本通知精神,結合轄內實際,具體把握處罰尺度。

七、查處轄內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追究保險中介機構相關人員責任的,參照本通知執行。

在執行本通知中有何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反映。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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