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餘中心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2021-03-08 00:45:13 字數 747 閱讀 1064

第十二條教代會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三條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舉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程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代表。

第十四條教代會代表一般應佔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左右,教師應佔代表總數的60%以上。代表的產生以工會小組或教研組為單位,由教工直接選舉產生。行政幹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有以下職權:

1、提出提案和議案。

2、就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表意見,參加表決。

3、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4、對本校有關部門的工作提出詢問。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必須履行如下義務:

1、模範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

3、密切聯絡群眾,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4、辦事民主,為人師表,一心為公。

第四章工作機構的任務

第十七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黨支部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會召開前的一切籌備工作和大會召開期間的一切會務工作。

2、大會閉幕後,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做好宣傳教育工作,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

4、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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