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管道租賃合同

2021-03-04 01:11:39 字數 1658 閱讀 3769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為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地下管道的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租賃高速公路地下通訊管道的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標的物、範圍和用途

甲方將位於高速公路至 ,長度為公里的地下通訊管道具體孔位描述出租給乙方用於通訊光(電)纜線的鋪設和使用。

第二條租賃期限

本合同的租賃期限為以下第種:

1.確定期限

租賃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協商後可重新簽訂合同。

2.無確定期限

租賃期為無確定期限,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均可解除終止合同,但任何一方要求終止解除合同應提前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第三條租金及支付方式

1.年租金為人民幣元,每年結算繳納一次,首次繳納時間為本合同簽訂後天內,乙方應在每個結算年度月日之前以轉賬的方式轉入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租賃期限超過五年的,甲方有權根據市場**和管道建設成本等因素適當調高租金數額。

2.其他約定: 。

第四條租賃物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乙方承租的地下管道僅用於其通訊光(電)纜線的鋪設和使用,其承租的地下管道的孔位的位置及使用應遵守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關於對我省高速公路機電工程通訊管道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閩高控[2002]5號)的規定;乙方不得將承租的地下通訊管道轉租、轉讓或借給他人使用;甲方僅出租地下通訊管道的使用權,乙方自行承擔其地下光(電)纜線的鋪設施工和維護管理費用。

第五條其他約定

1.本合同履行期間,如甲方因國家規劃、高速公路改、擴建需要或上級有關部門的決定等原因需收回地下通訊管道的,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後應在天內將所租賃的地下通訊管道移交甲方,自行承擔其地下光(電)纜線遷移的一切費用,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2.乙方承租甲方的地下通訊管道期間,在對其地下通訊光(電)纜進行鋪設、使用和日常維護時,涉及許可事項的應經相關機關批准,並將施工和日常維護方案報甲方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徵得有關公安機關的同意。並根據有關規定規範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對其在高速公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獨自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責任。

3.其他: 。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後,甲方拒絕將約定的地下通訊管道移交乙方導致其無法鋪設光(電)纜線,應承擔年租金 %的違約金,並繼續履行合同。任何一方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擅自解除合同的應向守約方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租金的,應按逾期天數承擔應付款項的 %/天的違約金,逾期時間超過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

3.乙方鋪設、維護使用其承租的地下通訊光(電)纜線未將施工、維護方案報甲方同意或在高速公路上作業時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應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乙方在高速公路上作業時因違章操作或不服從管理部門的整改要求導致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合同總金額 %的違約金,賠償甲方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選擇以下種方式解決:

1.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附則

1.合同生效: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並取得福建省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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