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1社團理事會制度示本

2021-05-29 03:09:24 字數 4980 閱讀 9728

社會團體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制度示範文字

第一條社會團體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社會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條社會團體的理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

第三條社會團體的理事會組成為理事、理事單位。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在個人會員中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由會員(代表)大會在單位會員中選舉產生。

第四條理事(理事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與行業代表性【地域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單位)的分布要廣泛覆蓋本會所活動地域,並和相應地域的會員(會員代表)形成一定的比例;行業代表性是指理事(理事單位)在所從事的行業要具有影響力】;

(二)由會員(代表)大會根據章程的規定,在會員中選舉產生。

(三)數量為15個以上,150個以下的單數【設立會員大會的,理事(理事單位)數量不能超過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設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理事單位)數量不得超過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和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

(四)理事單位應以規模以上企業為主,並應有不少於全體理事單位五分之一的規模以下企業;

(五)截止擬任理事單位之日,該單位應持續盈利,且最近5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六)理事應從事本行業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本行業的中等以上的資格證書;

(七)理事應在核心期刊上發表3篇以上**,出版個人專著1本以上【涉及學術研究的社團應符合本條件】;

(八)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無其它重大違法及失信行為;

(九)符合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理事(理事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參加社會團體活動,接受社會團體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每一理事(理事單位)就一項表決事項享有一票選舉權和表決權;對理事(理事單位)的被選舉權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推薦會員或會員代表權;【參見會員(代表)大會的規定】

(五)退會自由;

(六)社會團體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理事(理事單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社會團體的章程;

(二)執行社會團體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社會團體交辦的工作;

(六)向社會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社會團體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會長單位)、副會長(副會長單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處分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等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社會團體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和副秘書長,決定辦事機構等內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一)改變或撤銷常務理事會的決定;

(十二)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和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和理事單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會長單位)或理事長(理事長單位)召集和主持;會長(會長單位)或理事長(理事長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委託副會長(副會長單位)或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單位)、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提議,應臨時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理事(理事單位)代表一票制,每一理事(理事單位)代表就一項表決事項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十條理事和理事單位的總數在30個以上的,可以根據需要從理事和理事單位中按照地域代表性和行業代表性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組成常務理事會。

理事和理事單位的總數在50個以上的,應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與行業代表性;

(二)的數量不得超過理事和理事單位總數的三分之一,並為15個以上,50個以下的單數;

(三)常務理事單位應以規模以上企業為主,並應有不少於全體常務理事五分之一的規模以下企業;

(四)截止擬任常務理事單位之日,該單位應持續盈利,且最近7年財務會計檔案無虛假記載;

(六)常務理事應從事本行業工作7年以上,並具有本行業的高等的資格證書;

(七)在核心期刊上發表5篇以上的**,個人出版專著3本以上【涉及學術研究的社團應符合本條件】;

(八)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無其它重大違法及失信行為;

(九)符合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規定第七條所規定的(一)、(二)、(五)、(六)、(七)、(八)項職權。

常務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會長單位)或理事長(理事長單位)召集和主持;會長(會長單位)或理事長(理事長單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可書面委託副會長(副會長單位)、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單位)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理事單位),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提議,應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的選舉和表決,實行一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一票制,每一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就一項表決事項享有一票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應參照單位會員的有關規定【參見社會團體會員(代表)大會制度示範文字】選派理事單位代表(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參加社會團體的有關活動,由理事單位代表(常務理事單位代表)行使相應權利,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履行相應義務。

理事(常務理事)需本人親自參加社會團體的有關活動,行使相應權利,並履行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代表有選舉權和表決權。

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的被選舉權由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享有。

第十六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召開會議,社會團體秘書處應在開會之日起7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會序、擬審議事項、參會人員名單等書面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無業務主管單位的除外】,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後3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後方可召開。

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一般應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內召開,由全體理事(常務理事)參加。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社會團體秘書處應在召開會議15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一)會議在遼寧省行政區域外召開的;

(二)會議有副省級以上領導幹部出席的;

(三)會議有外國人、無國籍人或港澳台地區人員參加的;

(四)召開理事會會議的,參會理事和理事單位缺席數量大於全體理事和理事單位數量的五分之二的;

(五)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的,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缺席數量大於全體常務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數量的五分之二的;

(六)會議決議涉及本規定第七條第(三)、(九)、(十)、(十一)項職權的;

(七)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規定應報批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有下列特殊情況的,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一)因突發性自然災害,不能按期召開常務理事會,且會期不便更改的;

(二)因重大應急事件,如不及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將嚴重影響會員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其它經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特殊情況。

準備以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社會團體秘書處應在開會之日起3日前(緊急情況需即時)將會議時間、地點、會序、審議事項、參會人員名單等書面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報批】,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通過後3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召開。

第十九條通訊方式召開的常務理事會議是指以電報、傳真、可視**等**方式召開的會議。

以通訊方式召開的常務理事會應有錄音和錄影,並在會議結束當日形成會議決議和紀要。常務理事會召集人應組織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在會議決議上簽字。並在會議決議和紀要形成後1日內(緊急情況需即時),將會議決議和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日內【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報批】,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以通訊方式召開的常務理事會,未按照本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程式履行的,其會議決議無效。

第二十條不設立常務理事會的,理事會可在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的情況下以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以通訊方式召開的,會議審議事項範圍不得超過為本規定第七條第(一)、(二)、(五)、(六)、(七)、(八)項職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採用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的表決形式。

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事項應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

(一)舉手表決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理事單位)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提議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的;

(三)社會團體監事長或三名以上監事認為應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的;

(四)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認為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形式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結束後,須在當日形成會議決議。

社會團體秘書處應組織全體參會理事(理事單位)和常務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在會議決議上簽字,並在會議決議形成後7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備案或核准】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核准。

本規定、業務主管單位或登記管理機關對會議有關事項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形成的會議決議,根據本規定履行相應程式後10日內。必須通報至全體會員,並在「遼寧省社會組織網」上公布。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參照本規定制定、修改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相應制度,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無業務主管單位的,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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