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非法同居的財產共有處理規定

2021-03-04 00:47:33 字數 3807 閱讀 9133

分類情形同居期間共同所得財產處理規定法律依據

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婚姻法第十二條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5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一般共有無具體規定,比照民法通則共有處理

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未婚者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指出適用物件為未婚者

婚前同居未婚者不以夫妻名義同居一般共有無具體規定,比照民法通則共有處理

總的原則:1、同居期間所得按共有處理

2、重婚期間的財產須保護合法配偶的權利,即先分出其共有份額後,再由非法同居雙方共有

3、如有證據證明不是共有(如同居前所得、約定各自所有),則共有不成立。

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我跟女朋友在畢業後就一起生活,我們在一起五年了不過都還沒結婚,後來我們感情不合就想分開,可是我們對一些財產的分割上發生了爭議,我想去法院起訴,可是又怕法院說我們是非法同居,反倒也承擔法律責任,我想諮詢的是: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像我們的這種情況屬於非法同居嗎?

我能起訴到法院要求進行財產分割嗎?

中顧網律師解答:

非法同居是之前的婚姻法才有的說法,現在新的婚姻法是沒有非法同居這一說法。

關於解除同居關係起訴到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是如果是涉及財產的是可以受理的。法律依據是:

《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關夫妻財產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非法同居的財產如何分割

我國法律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發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解除同居關係時財產如何分割?

蘭州市永登縣的李遠,因生意上的關係,與比自己大3歲的薛虹相識,後來李竟瞞著老婆和子女,和離了婚的薛虹住到了一起。2023年3月,兩人一起在蘭州市東崗鎮購買一套住房,產權歸二人共同所有,之後兩人還一起裝修了房屋,購買了家電。2023年5月,李遠與妻子離了婚,想和薛虹結婚,可是,薛虹卻表示,暫時沒有考慮結婚的事情,並趁他不在家的時候將房門換了鎖。

經過一年的糾纏,2023年年初,李遠將薛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他與薛虹的同居關係,並依法返還購房款4.4萬元和共同存款,以及房屋裝修費、家電等。

2023年7月,一審法院判決,解除二人的同居關係,所購房屋歸薛虹所有,薛虹給付李遠一半房款,並給付房屋裝修費、銀行存款的一半。一審宣判後,薛虹不服,提起上訴。蘭州市中級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的部分結果,另判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家電歸薛虹一人所有。

在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係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也不足為奇。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當事人李遠與薛虹的同居屬於一方(李遠)有配偶且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李遠與薛虹的同居違背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規定,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產生共有財產如何分割?

當今社會,男女沒有經過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已經司空見慣,男女雙方因關係不和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係,也不足為奇。

從理論上講,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法律意義上的同居,可分為婚內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較複雜,按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以同居的男女雙方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分為一方、雙方有配偶的同居和雙方無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體是否以夫妻名義為標準可分為以夫妻名義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的同居。

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義,均破壞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國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也是道德所不允許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現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非婚同居關係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僅僅是一種事實。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如果當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關係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為同居關係並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係。

實際上,男女雙方在同居中發生糾紛的往往是財產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撫養等現實問題,這樣的糾紛在本質上屬於財產糾紛,法院應當受理。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非法同居的概念是什麼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種同居行為。這種現象是一種違法行為,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雖然這是非法的,但這種現象在當今社會仍大量存在。我國有關的法律 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法相關司法解釋對這方面的規範很少,僅簡單的稱其為非法行為不予保護,它忽略了這...

解除非法同居協議

男方 魏為國,198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興義市雄武鄉松毛坪村大灣子組。女方 張國情,女,1985年3月12日生,漢族,初中文化,家住興義市泥凼鎮梨樹坪村曹上組。男女雙方按風俗於2005年舉行婚禮,未辦理結婚證,屬於非法同居關係。於2011年2月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為魏家平,現因雙方性格不合,...

非法同居知識大掃盲

對非法同居的認識 本文 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均未結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同居行為是我國法律所禁止和應予打擊的,對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責任。多數老百姓認為非法同居也是結婚,他們認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進家門就算結婚,至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