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協議書

2021-03-04 00:46:09 字數 2866 閱讀 3843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 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金融外包服務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和管理優勢,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方法,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夥經營的公司名為

經營場所位於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

經營專案為:

第四條合夥期限、出資額和方式

合夥期限為5年,自2023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10日,甲、乙雙方以現金各出資10萬(人民幣十萬元)。

第五條盈餘、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 利潤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後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出資分配;

2、 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有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出資比承擔;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轉讓

(一) 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如其中一方不同意,新合夥人不成立;

2、 新合夥人必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合夥人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實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和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出資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按新入夥對待。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負責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專案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在經營期間,前期合夥收支款項各自記賬,半個月核對賬目;

4、平時經營管理相互協商一致方可執行,資金流向相互監督管理;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例如1、新合夥人入股 2、更換辦公場所 3、制定薪酬制度 4、開展新的業務渠道。應有全體合夥人三分之二以上得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貢獻價值大小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3、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2)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全心全力經營管理,每週到公司3—5天累計不少於30個小時;

5、公司資金與私人資金劃分清楚,不得挪用**;

6、合夥人之間對業務專業知識商討不能有保密,有意迴避;

7、合夥人對外行業機密嚴格保密,如有洩露賠償相應損失;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合夥人不得從事違法和國家禁止的事情,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違反,以其業務獲得利益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三)禁止合夥人在同乙個城市參與經營與本合夥專案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第十條合夥經營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解散終止合夥關係;

3、被依法撤銷;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只認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一下順序清償:合夥所欠職工工資及其他管理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有剩餘按正常分配,如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衝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按指印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

乙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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