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經營協議書

2021-03-04 03:01:33 字數 4007 閱讀 275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全體合夥人在誠實守信、平等互利、自願入夥的基礎上,經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合夥經營協議如下: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第1條合夥企業的名稱為:脈絡健養生館

第2條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重慶市九龍坡

二、合夥企業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姓名、身份證。

1.***:身份證號碼: 242 0404 3x

2.***:身份證號碼: 7070 0 010

3.***:身份證號碼: 40 42 0

4.***:身份證號碼: 010 312 612

5.***:身份證號碼592

6.***:身份證號碼: 0 0 15

7.***:身份證號碼: 203 15

四、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總金額壹佰叄拾萬元)。

經全體合夥股東協商同意,現增加***入股10萬為股東。

1.***: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40萬。

2.***: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30萬。

3.***: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20萬。

4.***: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0萬。

5.***: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0萬。

6.***: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10萬。繳付出資日期為本協議簽訂日。

五、合夥人權利和業務

第3條本合夥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由所有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4條合夥人在合夥正常經營範圍內一切行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某人超越許可權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則由該合夥人個人承擔。

第5條在執行合夥企業業務過程中,因合夥人的過錯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全體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6條合夥期間合夥雙方不得動用合夥資產對第三方進行在投資/合夥。

第7條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和權益為合夥財產,為合夥經營使用。

第8條合夥財產在普通合夥清算前不得分割。

六、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未約定或約定不明,按實繳出資比例分配;比例不明,平均分配;不得約定全部利潤歸部分合夥人及虧損只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第9條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收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第10條企業虧損,按合夥人投資比較承擔責任。

七、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第11條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向明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人;

第12條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依照合夥章程或合夥人授權進行經營活動,對全體合夥人負責;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應當向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事務執**況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夥人為了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第13條不參加合夥企業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

第14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個事項作出決議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辦法(可約定按出資比例等其他方式行使表決權,約定不明或無約定,一人一票,且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以合夥財產份額出資,法定必須全體合夥人同意,約定無效);

第15條被委託執行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16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因前述行為所得利益,應當歸合夥企業所有;

第17條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作出決定(可約定)

(1)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企業的智財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6)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7)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8)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9)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的優先購買權;另,向其他合夥人轉讓,應書面通知其他合夥人,約定其他合夥人的購買權)。

八、入夥與退夥

第18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約定),並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人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19條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可約定),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20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可以退夥(此項以約定合夥期限為前提;為約定合夥期限,以不妨礙合夥事務為前提,可提前六個月通知其他合夥人決定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可約定退夥事由,如約定出現以下第25條規定的情形,未取得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除名提議合夥人有權要求退夥以自我救濟,第35條規定,選擇退夥);

(2)全體合夥人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21條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人應當退夥:

(1)當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他合夥人同意,繼承人成為合夥人;或繼承人不同意,或者法定資格欠缺,或者合夥人約定在先,退還繼承人財產);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夥人同意,或轉為有限合夥企業;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向其或其繼承人退還財產份額);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6)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22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20條、第21條第(1)(2)項規定退夥的,應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23條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之日。

第24條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進行結算後,以貨幣(或約定為實物)退還退貨人財產;

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退貨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25條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時;

(4)合夥協議約定(其他事由);

第26條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九、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2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夥企業解散:

(1)合夥人決定不再繼續經營的;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2)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30日;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28條合夥企業解散後應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15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據上款規定期限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29條清算人依法履行清算事務,依法定程式進行清算。

第30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依法定順序進行債務清償後,所餘財產按本協議約定進行分配。

十、違約責任

第31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支付投資份額100%的違約金,並賠償違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十一、其他規定

第32條本合夥協議中,書面通知等文書送達,以送達本協議所記載各合夥人位址之日,視為送達。

第33條當合夥人執行本協議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34條本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年,自合夥協議被批准之日算起。

第35條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各合夥人各執乙份。

第36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可約定決議方式,不同意合夥人可以選擇退夥)。

合夥人簽字蓋章:

脈絡健養生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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