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牌產品加工協議書

2021-03-04 00:43:19 字數 3764 閱讀 2718

1、本協議規定:

為甲方(訂購商)

為乙方(生產商)

現由甲方向乙方訂購指定的音箱產品,交乙方組織生產。經甲、乙雙方商議,共訂立如下條款,供甲、乙雙方參照執行。

2、產品接交程式及貨款交付規定

2.1甲方於年月日向乙方訂購生產產品對。最終結算價¥   元/對,總價值人民幣¥    元。(結算價以材料造價表附件為準)

2.2本協議簽訂後,甲方必須當即交付¥     元作為本協議預付訂金。規定:甲方預付訂金未到,本協議無效。以預付訂金收款單日期為依據作為本協議生效日。

2.3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必須即時組織生產。規定第一批交貨期年月日對。第二批交貨期年月日對。最後交貨期年月日對。

2.4乙方向甲方交完本協議全部產品後,甲方應在年月日前,給予乙方付清最終貨款元。

3、雙方協議條約

3.1本協議產品,必須按甲方提供經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圖紙、技術清單,造價表或經甲乙雙方認可並簽字封存的樣品執行。未經甲乙雙方認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加工方案。

3.2甲方要求使用的商標、證書,必須有甲方提供的商標註冊證、授權使用證,甲方經營執照、授權加工合同等國家規定的oem單等必備的證件影印件,同時應有甲方法人簽字加蓋鮮章,乙方才能執行。

3.3本協議產品所使用的紙箱、銘牌、背貼、說明書、合格證或甲方特定要求使用的其它印字物品,應由甲方提供。同時,紙箱上的下方應顯目的印上乙方的生產廠名及廠址。

3.4本協議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根據生產情況,乙方主動通知甲方隨時派出工作人員到乙方生產廠監督檢查,至少一至二次。經甲方檢查發現有超出本協議規定範圍的任何問題時,該甲方的工作人員應即時向乙方主要負責人提出改正要求。

否則,甲方不聞不問,讓乙方將全部產品完工後,再提出的任何大批量問題,無效。若甲方要求更改時,必須徵得乙方同意。同時由更改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

3.5本協議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由於乙方未通知甲方進行生產檢查或未徵求甲方同意,擅自更改生產方案,盲目生產完工後,經甲方收貨時,出現超出本協議規定標準範圍的任何批量事故,甲方有權拒絕收貨。由此而導致的一切損失費用由乙方負責。

3.6本協議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突然出現原材料供貨商物資短缺、機械裝置故障、停電等不可預料到的事故,影響生產或推遲完工期時,乙方應即時通知甲方,徵求重新議定交貨期。同時,甲方應努力配合乙方,根據當時實情,酌情重新擬定交貨期。

3.7乙方通知甲方對本協議產品進行收貨時,甲方應積極配合,派出工作人員,代表甲方對交貨產品進行最終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合格率比例不低於97%。

3.8交貨產品經甲方抽查,認定合格後,甲方代表應在乙方交貨單上簽字,並按交貨程式辦理接交手續。

交貨產品經甲方抽查,根據事實,確實出現質量問題,超出本協議規定範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當場全部開箱檢查。所有不合格產品一律退貨。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3.9本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一經簽定,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悔約,如有特殊情況,至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都得在本協議簽定後的2天內向對方提出,重新議定。否則,2天過後,甲、乙任何一方再提出悔約或在執行過程中某一點不履行本協議規定,均應承擔以下的責任賠償。

3.10由於甲方無條件悔約或無故對本協議產品拒收,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本協議產品總價值30%的損失費,同時乙方擁有本協議產品的處理權。

3.11由於甲方遇特殊情況,短期內不能按時付款,甲方必須主動向乙方作出解釋並許諾逾期付款期限。

本協議規定,付款逾期最遲不得超過三天,否則,按本協議付款期限超過四天未付款的,甲方必須承擔本協議欠款總額每天2%賠償。超過五天還未付款的,乙方有權利用法律途徑追回全部欠款,而且每天按5%的利息額增收,甲方還必須承擔通過法律解決所引起的一切費用。

3.12由於乙方無故悔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本協議產品總價值30%的市場損失費,同時甲方有權收回本協議預付訂金的全部金額。

3.13本協議生效後,乙方必須按時投入生產,按時完工,保質保量按時交貨,在無任何特殊情況影響下,必須按本協議原定日期交貨。如果遇特殊情況影響,必須按本協議3.

6條重新商議的交貨期準時交貨。

本協議規定,交貨逾期最遲不得超過三天,否則,交貨期無故推遲四天以上的,乙方必須承擔本協議未付產品價值總額每天2%的賠償。無故推遲五天以上不能交貨的,甲方有權拒收本協議產品。而且按本協議產品總額30%向乙方索賠市場損失費。

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

4、本協議產品的執行標準

4.1本協議產品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各項原材料,必須按照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認可的技術清單所要求的標準執行。遇特殊情況,需變動時,甲、乙任何一方必須徵求對方意見,經對方同意認可後,另補充協議附件,經雙方簽字認可後,才能改變原方案。

4.2 外形尺寸按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的規定尺寸不得超出±2mm。

4.3 四連板與面板之間的縫隙應控制在0.5mm公尺內。

4.4 pvc的貼合,應做到無泡、無皺、無明顯傷痕、無變色等現象。保證室溫40度內,置放12小時不起泡和不縮皮。

4.5 箱體結構應施膠密封,不得有明顯氣流外洩而影響音質效果和脫膠鬆動等不良現象。

4.6 喇叭及裝飾件等裝配後,應做到批量外觀一致,牢固無鬆動。

4.7 試音合格率應達到100%。不得有木振、漏氣、沙啞聲、缺高音或缺低音等不良現象。

4.8 表面清潔乾淨,不得有明顯膠痕汙跡。

4.9 銘牌、證籤等,安貼端正,紙箱包裝上的標識、字跡工整。

5 本協議產品售後維修的責任劃分及維修費用的處理規定。

5.1凡是甲方要求維修而退回乙方的本協議產品,甲方必須完整的開出返回清單,本清單隨貨同行至乙方。乙方收到該返回產品後,由乙方維修部開箱,並根據甲方的返回清單上註明的數量,具體每只箱體的損壞部位、缺失的喇叭及配件數目、包裝損壞程度和甲方要求修理標準等逐項進行鑑定和落實。

5.2本協議要求甲方開出的返回清單上字跡工整,資料準確。損壞部位及損壞程度真實,對修理要求實際可行。

否則,將增加雙方對證手續,延長維修交貨期,甚至因為某乙隻箱,某個部位的修理費用導致甲乙雙方的不信任。

5.3本協議要求乙方維修部人員,公正處事,清點、鑑定認真仔細,真實準確。開箱鑑定後,如出現某個鑑定的事實資料與甲方返回清單不統一時,應在收到返回貨物後的3天內即時與甲方聯絡,連同維修費用報告給甲方,徵求甲方同意後,才能修理。

否則,盲目修理後,甲方有權拒絕支付超出返回單上的多餘修理費用。

5.4本協議要求乙方維修人員,在收到返回產品後,開箱鑑定與甲方返回清單上無大的任何差異時,如果返回量不是特別大的情況下,必須在收到返回產品的7天內完工交貨,而且每批維修產品維修合格交貨時,乙方維修部必須開出維修產品交貨清單,經甲方收貨對查準確後,甲方發回認可清單傳真,此時,乙方才能根據甲方認可清單收取維修費用。

5.5本協議維修產品返回乙方時,甲方應將返回產品當作銷售產品同樣保護完善,包括紙箱、泡沫和封存必須完整。否則,亂扔亂甩或無泡沫空裝,無紙箱散裝造成的二次運輸損壞,同損壞箱一樣屬甲方負責。

5.6本協議維修產品,經鑑定凡是出現撞傷、劃傷、撞損、甩脫及腐爛等事實的箱體、喇叭配件或紙箱包裝,均屬甲方責任。該修理費用及運輸費用,由甲方負責。

5.7本協議產品,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出現喇叭燒壞或無聲,分頻燒壞,均無人為損傷痕跡或超壓使用測試依據的,屬乙方責任。該修理費用及其它費用由乙方負責。

5.8如在非正常使用情況下燒壞喇叭、分頻器或人為損傷喇叭,屬甲方責任,但只要喇叭外觀不變形,保持完好,乙方應將該配件以舊換新,部分修理費用及其它費用由甲方負責。

5.9因抽檢遺漏,出現任何有關本協議中質量標準範圍內的不合格產品,返回乙方後,經鑑定,事實屬實的,由乙方免費維修,包括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超出質量標準範圍以外的其它不合格產品,乙方負責修理,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

5.10本產品的保修期為一年。

5.11維修費用**表。

6、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乙份。如需更改條款時,二份必須同時更改或另加協議附單。甲乙任何一方,單方更改無效。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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