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糾紛之法律適用問題解析

2021-03-04 00:38:50 字數 1795 閱讀 1016

活著的法律

個人合夥是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經濟組織形式,社會經濟生活中較為多見,但對此進行調整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比較抽象、籠統。本文解答了涉及合夥糾紛的八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具體問題。

一、自然人之間在合夥合同中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如何確定其法律關係性質?

共同承擔風險是合夥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合夥法律關係區別於借款等法律關係的關鍵要素。自然人之間約定共同承擔風險的,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自然人之間約定一方提供資金並收取固定回報的,一般應認定為借款法律關係,但雙方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共同承擔風險的合意,變更了合同約定的,仍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

二、自然人之間在合同中既約定共負盈虧,又約定一方自願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應如何認定其法律關係性質?

當事人共負盈虧的約定與一方自願退出時其他當事人退還其出資及相應利息的約定相互矛盾,應視為約定不明。如果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實際共負盈虧的,則應認定為合夥法律關係。否則人民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當事人協商明確其法律關係性質。

當事人無法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按借款法律關係處理。

三、合夥合同約定合夥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方式實施合夥事務的,是否影響合夥合同效力?

合夥合同約定合夥各方以共同借用第三人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增值稅發票等方式實施合夥事務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約定的借用方式分別確定其法律效力。如約定的借用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禁止規定,該條款無效。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夥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四、合夥人訴請確認合夥份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夥人訴請確認合夥份額的,人民法院應進行釋明,要求其明確訴請的是確認出資比例、盈餘分配比例或是虧損承擔比例,並依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及法律規定予以處理。

五、合夥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夥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夥協議,第三人主張原合夥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夥合同的一方以其持有的合夥出資與第三人達成合夥協議,該第三人據此主張原合夥合同權利義務的,因其並非原合夥合同的當事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原合夥合同的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六、當事人以其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以合夥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如何確定承包人?

當事人以其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以合夥方式履行承包合同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承包合同糾紛中應認定承包合同載明的主體為承包人。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在簽訂承包合同時雙方均明知承包人為合夥各方,或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同意變更為以合夥方式承包的除外。

七、部分或全體合夥人在未進行合夥清算的情況下請求對合夥收益進行分配的,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合夥人請求分配合夥收益並不必然以合夥清算為前提。部分或全體合夥人在未進行合夥清算的情況下請求對合夥收益進行分配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釋明:如果其請求的利益分配是基於解除合夥關係的合夥收益分配,則應增加解除合夥關係並進行清算的訴訟請求;如果其不要求解除合夥關係,僅要求分配合夥期間收益,當事人提交了充分證據證明有可供分配的收益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夥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的比例予以處理。

八、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夥關係並分配合夥盈餘時,清算主體如何確定?

當事人訴請解除合夥關係並分配合夥盈餘的,可以先由當事人雙方自行清算或共同委託第三方進行清算。當事人雙方無法就自行清算或委託清算達成一致意見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計等方式進行清算。通過司法審計等方法仍然無法清算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原告分配盈餘的訴訟請求。

但被告應當提交清算資料而拒絕提交,導致無法清算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拒絕提交清算資料的被告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後果。雙方當事人均不申請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計等方式進行清算的,人民法院應向原告釋明其負有申請的義務。經釋明原告仍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原告分配盈餘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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