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有關權利要求是否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援的判斷

2021-03-04 00:32:36 字數 3038 閱讀 1368

申請人(下稱複審請求人)不服該駁回決定,於2023年11月27日提出複審請求,並提交了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其中權利要求1刪除了「將輸入圖象資料擴充套件成乙個擴充套件資料」、「擴充套件資料的每個1象素對應段……被指定給……」,並重新限定了「將輸入圖象資料的每個1象素對應段量化為乙個4值資料段,所述4值資料段在四種不同狀態中變化……」。權利要求2也作了相應修改,複審請求人認為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2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援,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專利複審委員會依法受理後,合議組於2023年9月12日發出複審通知書,提出如下審查意見:①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輸入圖象資料具有圖象資訊和與所述圖象相關的邊界資訊,,」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不一致,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根據說明書第8頁第15行至第11頁第11行以及附圖2-5可知,權利要求1中的「輸入圖象資料」不具有邊界資訊,邊界資訊是邊界檢測器14根據量化器13饋出的4值資料段生成的,說明書第8頁第15-19行中量化器13根據輸入圖象資料的每個1象素對應段的亮度生成的「4值資料段」只與亮度相關,與邊界資訊無關,而在說明書第10頁第17行至第11頁第6行出現的邊界發生器16生成的「4值資料段」與邊界資訊相關,兩個「4值資料段」含義不同,表達的資訊也不同,由此可見,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內容不一致,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不能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援,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②從屬權利要求2對權利要求1作了進一步限定,在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支援的前提下,權利要求2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複審通知書,複審請求人於2023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將權利要求1第乙個步驟修改為「將輸入圖象資料的每個1象素對應段轉換為乙個4值資料段,所述4值資料段可在四種不同狀態中變化,,」,並增加了從屬權利要求3。複審請求人認為上述修改克服了複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

針對上述意見陳述書和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合議組於2023年11月30日再次發出複審通知書,指出:複審請求人2023年10月29日提交的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新增加了權利要求3,該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上述修改文字不能被接受。同時提醒複審請求人注意,即使放棄上述修改文字,複審請求人在提出複審請求時所提交的權利要求1-2也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複審通知書,複審請求人於2023年3月5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並提交了權利要求書全文替換頁,修改了權利要求1,並刪除了權利要求3。複審請求人認為上述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已經克服了複審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

修改後的權利要求1為:「1.一種資料恢復方法,包括步驟:

將輸入圖象資料的每個1象素對應段量化為第一4值資料段,所述第一4值資料段可在四種不同狀態中變化,

根據所述第一4值資料段生成表示所述輸入影象資料的邊界資訊的2值邊界資料段,

把第一4值資料段轉換為3值資料段,

組合所述3值資料段與所述2值邊界資料段以生成第二4值資料段,其中所述第二4值資料段可在四種不同狀態中變化,,;

檢測每個第二4值資料段的狀態是否和所述諸不同狀態中的預定的乙個狀態一致,以確定相應的象素是否應為邊界的一部分,並將每個第二4值資料段轉換成副**訊號中的1象素對應段;,從而在螢幕上顯示此混合**訊號。」

合議組於2023年3月31日作出第13174號複審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根據本申請說明書的記載,由量化器13產生的每個4值資料段輸出到邊界檢測器14和資料轉換器15,邊界檢測器14將量化器13饋出的每乙個4值資料段轉換成或為「0」或為「1」的2值資料段。其中,每個對應於不是邊界一部份的象素的4值資料段被轉換為乙個2值資料段的「0」,每個對應於是邊界一部份的象素的4值資料段被轉換為乙個2值資料段的「1」。資料轉換器15將前述每個4值資料段變換為乙個3值資料段並可在三個不同的狀態即「00」、「01」和「10」之間變化,也就是資料轉換器15將前述每個4值資料段的「11」、「10」變換為3值資料段的「10」、將前述每個4值資料段的「00」、「01」分別變換為3值資料段的「00」、「01」,並輸出到邊界發生器16。

邊界發生器16根據從邊界檢測器14接收的邊界資訊,將從資料轉換器15接收的3值資料段變成乙個4值資料段,也就是當邊界資訊表示相關象素是邊界一部分時,邊界發生器16將相應的3值資料段變為4值資料段的「11」;當邊界資訊表示相關象素不是邊界的一部份時,邊界發生器16直接使用相應的3值資料段作為4值資料段,而不需要改變3值資料段的狀態,3值資料段的「00」、「01」、「10」分別被直接用作4值資料段的「00」、「01」、「10」,即邊界發生器16將每個3值資料段和每個邊界資訊合成或多路調製為乙個4值資料段,該「4值資料段」與邊界資訊相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本申請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就可以得到權利要求1-2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因而權利要求1-2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援,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案例評析

本案涉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適用,。

一般來說,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援,首先要從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相比較入手,判斷兩者是否一致,。

本案的焦點在於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記載的技術方案是否一致。本申請的實施例中量化器13和邊界發生器16均產生乙個4值資料段,但由不同裝置產生的這兩個4值資料段的技術含義不同。由量化器13產生的4值資料段與輸入影象資料的亮度級直接相關,4值資料段的數值代表了不同的亮度級,該4值資料段與邊界資訊無關。

,該邊界資訊與邊界資訊相關。

本案請求人在最初撰寫權利要求時沒有將上述兩個4值資料段的含義明確區分開,導致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說明書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不一致,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合議組通過兩次複審通知書清楚、明確地將問題指出,使得複審請求人理解了權利要求存在的問題並認同了合議組的觀點,最終合議組在修改後的審查文字的基礎上撤銷了駁回決定。

在申請檔案的撰寫過程中,為了用簡練的語言把技術方案表達清楚,應當對技術含義不同的物件定義不同的技術術語。本案中,資料處理過程中需要對名稱相同但技術含義不同的物件進行處理,結果出現了權利要求中特定術語的使用與說明書中不一致的情形。而複審請求人將技術方案中資料處理過程中的兩個4值資料段分別用「第一4值資料段」和「第二4值資料段」加以區分,使得處理過程中的物件明確化、清晰化,才最終克服了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援的缺陷。

(智財權報馬桂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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