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廠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

2021-03-04 00:28:09 字數 4025 閱讀 7388

1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國華定洲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發電執行管理人員及執行崗位人員。

2 引用標準及管理子系統

2.1 引用標準:

2.1.1 國華發電管理系統《巡迴檢查管理標準》(ghfd-04-tb-05)

2.1.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1.3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2.2 關聯子系統

2.2.1 國華定電《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集控執行)q/ghdd105-001-2006

2.2.2 國華定電《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除灰脫硫化**行)q/ghdd105-001-2006

2.2.3 國華定電《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c標執行)q/ghdd105-001-2006

2.2.4 國華定電《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取水口執行)q/ghdd105-001-2006

2.2.5 國華定電《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b標執行)q/ghdd105-001-2006

3 專用術語定義

定期巡迴檢查:是指在機組正常執行或停運後,按規定的時間對所管轄的裝置和系統進行的檢查。

不定期巡迴檢查:是指在機組執行或停運過程中,根據裝置或系統存在的問題,在原規定的時間外相應增加的對管轄裝置和系統進行的檢查。

特殊情況檢查:是指在裝置啟動和停止,系統在投運和停運時,特別需要時以及遇有特殊天氣(如大風、大雪、雷雨、閃電、洪水、潰壩、高溫、寒流)時,對所轄裝置,系統及預防措施進行的細緻檢查。

4 執行程式

4.1巡迴檢查標準和巡檢記錄本

4.1.1發電執行部、外圍b標及c標執行應按照國華發電管理系統《巡迴檢查管理標準》(ghfd-04-tb-05),結合定電公司機組的實際情況,編制本部門《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

《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每年修訂一次。

4.1.2 巡迴檢查標準是巡檢人員巡檢過程中嚴格執行的技術標準。巡迴檢查標準應對各值班人員的檢查範圍、時間、路線、內容標準和方法進行明確規定(具體格式見附件1)。

4.1.3巡迴檢查範圍和路線主要以專業為基礎,以崗位專責為依據,並同時考慮空間的因素,把生產現場和裝置的檢查全部落實到各個崗位。

巡查路線不能出現遺漏,同時保證人員的安全,並選擇直線捷徑。

4.1.4巡檢應有紙質記錄本或崗位記錄本,主要對在計算機畫面上不能監視到的引數,如壓力、溫度、振動,液位等進行記錄,保證現場執行引數在監控範圍內(具體格式見附件2)。

4.1.5巡迴檢查記錄本作為巡檢管理的重要手段,巡檢人員必須在巡檢過程中攜帶。

崗位記錄本不必攜帶。巡檢人員必須按照記錄本內容或制度標準要求進行詳細記錄,各主管負責對巡檢記錄本的管理,包括每天進行一次檢查並簽字,值長每班對巡檢記錄進行檢查並簽字。巡檢記錄本使用完後主管應及時發放新本,收回舊本交庫存放,儲存週期為一年,一年後可自行銷毀。

4.1.6 巡檢記錄應使用黑色碳素筆填寫,記錄時做到工整、清晰和準確。

4.2 巡迴檢查時間

4.2.1重要執行裝置和系統,如:

汽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汽動給水幫浦,勵磁系統、潤滑油系統、eh油系統、電動機、減速機,主要裝置軸承液壓油系統各油幫浦等每1個小時檢查一次;其他輔助裝置和系統每2個小時檢查一次。燃料執行每開車10分鐘時進行一次全面巡迴檢查。班長對鬥輪機、碎煤機、翻車機、油幫浦房、煤廢水處理等重要裝置每班檢查兩次,其他裝置每班檢查一次。

4.2.2執行裝置和系統有缺陷或異常時,在原規定檢查時間上縮短一半時間,有特殊要求的根據發電執行部或班長臨時下達命令縮短巡檢時間。

4.2.3不定期巡迴檢查和特殊巡查的執行規定,單專業規定由執行專業主管通過bfs++指令下發,涉及兩個專業的內容應由經理助理彙總審核下發,由值長安排。

4.2.4 為了保證集控室人員的配備,機側巡檢員在時間單點(1、3、5…點)出去檢查,爐側巡檢員在時間雙點(2、4、6…點)出去檢查。

4.3 巡迴檢查程式和方法

4.3.1巡檢的程式和方法包括準備階段、執行階段和終結階段。

4.3.1.1準備階段:

(1)全面掌握檢查物件的狀態;

(2)做好離崗前的交接並匯報主值或付值,確認與集控室聯絡暢通;

(3)帶好工具,如、通訊工具、手電筒、聽針、驗電筆、測溫儀、測振儀等。

(4)配戴好防護用品,如:手套、耳塞、口罩、看火鏡等。

4.3.1.2執行階段:按照《執行巡檢工作標準》規定的路線、專案和標準,對生產現場和機器裝置進行檢查。

4.3.1.3終結階段

(1) 向主、付值匯報檢查情況;

(2) 按「巡檢記錄本」內容進行記錄,並將班中主要操作、異常及交**需要說明的問題填入「巡檢記事欄」中;

(3)發現缺陷及時在bfs++上進行缺陷登入。

4.4巡迴檢查要求

4.4.1 執行人員必須按照國華定電《執行巡檢工作標準》嚴格執行,並且要按照「巡檢記錄本」上的要求內容記錄引數,發現異常時,匯報主值和值長。

4.4.2 執行人員在巡檢過程中,進入現場危險區域或接近危險區域時,必須按照「安規」等安全措施規定的內容執行,保證人身安全。

巡檢時必須保證通訊聯絡暢通,發現裝置、系統達到緊停條件立即手動停止裝置系統執行,做到寧停勿損確保裝置安全,但必須立刻匯報值長或主值。

4.4.3在巡迴檢查過程中如發生機組事故時,應立即按照主值和值長或班長的統一安排,進行事故處理。

如無法消除時,應匯報班長或主值採取措施,做好記錄;及時聯絡檢修人員,重大缺陷和影響上煤的缺陷應及時向分公司領導匯報。

4.4.4檢查中對裝置遇有疑問或不明白的問題,不得隨意亂動裝置或將其退出執行。

4.4.5巡檢中發現裝置著火或危急人身安全時,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根據安規規定的滅火方法進行滅火或搶救。對於現場無法停電的裝置,應及時匯報,聯絡停電。

4.4.6執行人員除按照《執行巡檢工作標準》的要求巡檢外還要對以下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完好。

4.4.6.1 裝置系統的備用是否正常,執行方式是否可靠,是否與dcs一致。

4.4.6.2 裝置系統有無8種洩漏現象(漏煤、漏水、漏氣、漏灰、漏風、漏煙、漏油、漏汽)。

4.4.6.3 裝置及系統的附屬系統裝置是否執行正常,標識是否完好。

4.4.6.4 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完好。裝置的防護隔離,配電室及各房間的門窗是否安全上鎖。

4.4.6.5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現場設施的完好情況,生產現場和裝置、系統的衛生狀況。

4.4.6.6 有關防暑度夏、防寒防凍、重點時段保電措施的正確執**況。

4.4.6.7 現場配備常用工器具的數量和完好情況。

4.4.6.7 安全門、疏放水門、主給水旁路及排汙系統裝置閥門等有無內漏情況。

5 職責

5.1 公司生產副總經理

5.1.1 負責《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的審核批准。

5.2發電執行部經理及b、c標段經理

5.2.1負責《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標準的審核。

5.3發電執行部及b、c標段專業主管

5.3.1 負責制定或修編本專業《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

5.3.2負責檢查各崗位執行人員《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的執**況。

5.3.3 負責制定特殊情況下執行巡檢要求及規定。

5.3.4 負責對本專業「巡檢記錄本」的管理。

5.3.5 對未按照《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執行的崗位人員提出考核建議。

5.4發電執行部及b、c標各執行崗位工作人員

5.4.1嚴格執行《執行巡迴檢查管理制度》並按照《執行巡迴檢查工作標準》中的規定進行巡檢。

5.4.2執行制度過程中,如發現問題,及時向專業主管提出修改意見。

6 檢查與評價

每週各專業主管按照發電部主管定期工作要求對現場巡檢情況進行抽查(b、c標自己規定檢查日期),取水口由分管汽機主管每月檢查一次,對巡檢效果好,及時發現裝置重大缺陷的,給予績效考核上的獎勵。對於未按照規定執行巡檢或巡檢質量達不到要求的,在績效中給與考核。

巡檢出現下列情況時,認定為違章:

1) 沒有特殊原因未按要求時間間隔巡檢。

2) 巡檢中不攜帶必要的巡檢工器具,必要的防護用品,

3) 巡檢結束但不熟悉所轄系統裝置引數

4) 重要裝置缺陷不能及時發現或發現但不及時匯報。

5) 未按照巡檢標準的要求內容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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